一、正常成年人还有没有监护人
正常成年人没有没有监护人。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没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正常成年人已经具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需要监护人来监督和保护。但是正常成年人可以与他人签订监护人协议,要求在自己不具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之时,签订协议的另一方成为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二、未成年人的姐姐是监护人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
但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没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所以说,未成年人的姐姐也可以是其法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没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学校能做未成年人监护人
学校能做未成年人监护人,但是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没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因此,只有没有该未成年人没有没有其他有没有资格监护的人时,学校才有没有可能成为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没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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