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其前妻同居是不是构成重婚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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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丈夫与其前妻同居是不是构成重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丈夫与其前妻同居是不是构成重婚

一、丈夫与其前妻同居是不是构成重婚

根据法律规定,丈夫与其前妻同居不一定构成重婚罪,只有符合重婚罪的要件才构成该罪。构成重婚罪主要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结婚后与他人同居是不是构成重婚罪

与他人同居是不是构成重婚罪,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重婚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一个: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如果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其中之一,那么就依法构成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婚前宅基地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宅基地使用权应以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为准属。

若当初以家庭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是夫妻两个人的,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是不是为夫妻共同财产,要从其建造时间、出资方等多个方面判断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变化亦有可能影响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丈夫与其前妻同居是不是构成重婚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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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她的丈夫离婚,我朋友因病重不同意离婚,会否判其离婚
2.如果她的丈夫离婚,我朋友同意离婚,财产如何分割作为过错方,她的丈夫是否应对我的朋友进行精神损失补偿鉴于我的朋友的病情,离婚分割时是否还应该考虑朋友后期治病的药疗费用
3.如果我的朋友因气愤主动离婚,为了进行财产评估,会否影响其丈夫的合伙公司的经营我朋友的医疗费,过错方的赔偿金等会因为我朋友的而受影响吗谢谢回答!广东胡律师:
1、你朋友有严重的病话,可能在同情女方的情况下不会判离;
2、你朋友同意的话,财产上面可能很大程度上会判多分一些给女方,你的朋友可以以男方有不正当婚外情要求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3、对于后期治疗的费用,你朋友可以在法庭上提出;
4、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不过这个公司属于男方的财产有一半女方可以获得;
5、不会因为你朋友的先而受影响,离婚财产分割不是谁先就吃亏的。患有严重的肾病,一般第一次不会判决离婚的。一方有过错的,不管谁提出离婚,法官判决离婚时,共同财产在平分的基础上过错方肯定要少分的,包括朋友后期治病的药疗费用。财产评估不会影响其丈夫的合伙公司的经营。过错方的赔偿金与谁关系不大。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为标准的,如果对方坚持离婚的,最终可以可得到法律的支持。按照法律规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财产分割时一般遵循的是均等分割、过错方少分、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对于您朋友合伙企业的财产,离婚财产如何分割。也属于夫妻财产应当区分。另外,一方在离婚时生活库困难的,另一方应当在财产、住房等方面予以照顾。
1、患病不是不判离婚的法定条件,如果感情破裂了,也会判决离婚的。如果你的朋友坚持说感情没有破裂,第一次法官会判决不离婚。
2、财产原则上照顾女方,带小孩一方,如果女方能够举证男方与他人同居,可以得到物质和精神赔偿,具体体现财产可以多分一些。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法官判案时会适当考虑后期的医疗费的。
3、不会影响,都不会有影响。劝你朋友不要离婚,可以去找男方父母,叫他们管管那男的不会,原告不一定是过错方,收集你丈夫非法同居的证据,夫妻之间有扶养的衣服,你丈夫没有副到责任,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把夫妻共同财产多给你或者全给你只要查明夫妻感情破裂,就会判决离婚;我国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法,仅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至于司法实践中,基层如何适用上述原则,可以说操作手段很灵活。不同的有不同的惯例,这些问题可以当面咨询本地婚姻法律师。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必须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否则法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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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是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不能构成重婚。一方或双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亦不能构成重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必须经由法定程序认定。对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仍属于有配偶的人,若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同居不等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称为姘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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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
1996年陈某(男)经媒人介绍认识刘某并于当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当时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1997年女儿出生后双方感情不和,陈某遂独自一人前往广州打工,1998年认识广州女孩张某,两人相好并在当地登记结婚。2000年陈某在广州结婚的事情被刘某知道,遂向要求追究陈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陈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构成重婚罪,理由是陈某和刘某的婚姻是事实婚姻,陈某在明知自己有妻儿的情况下仍与他人登记结婚,符合重婚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不构成重婚罪,理由是陈某和刘某的婚姻没有经过登记,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形式要件,故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陈某后来和张某登记结婚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在理论和实践中,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的,也即法律婚法律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结婚但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也即法律混事实婚。
3、与“原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原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即事实婚事实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结婚但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也即事实婚法律婚。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
对于上述第
1、
2、5种类型构成重婚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但对第
3、4种类型是否构成重婚罪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应作为犯罪定罪处罚。本案陈某的行为属于第4种类型,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构成重婚罪。
其次,构成重婚罪的主体要件中包括有配偶者,那么如何界定“有配偶”呢?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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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列》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列》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陈某和刘某的“结婚”行为是在1996年实施的,属于解释第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因此他们之间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陈某此时还符合法律规定的未婚者身份,不具备重婚罪中“有配偶”的主体要件。根据犯罪构成主客观相统一的要求,即使后来陈某明知自己有妻女仍和张某登记结婚的行为也不构成重婚罪。
最后,从《刑法》设立重婚罪的立法精神来看:一方面,它对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重婚行为给予必要的刑事制裁以发挥国家刑罚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它也没有随意扩大自己的打击面,对于社会道德调整范围的一些行为保持着自己的克制力。我国结婚采取的是登记制,因此只有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才受《刑法》的关注,而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结婚”行为只在民法的范围内予以调整,《刑法》不应给与过度干涉,否则有违《刑法》的立法精神。同时在现代自由民主的社会里,人们崇尚的是恋爱自由,心智不太成熟的年轻人之间私定终生的事情也比较司空见惯,后来由于感情不和而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如果都给予刑事制裁也不符合实际,因此对于类似情况完善民事立法就可以了,没有必要课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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