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由哪些构成?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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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由哪些构成?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由哪些构成?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由哪些构成?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由以下要件构成:

1.犯罪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2.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犯罪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4.客观上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既遂的刑罚标准是哪些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的,既遂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信息尚未公开前;

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如何认定的呢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由哪些构成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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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由哪些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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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怎么判?
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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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该罪与内幕交易罪相似,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优势进行信息不对称的交易,不仅是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也是违反证券市场的交易公平基本原则的行为。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投资者对信息了解、掌握和运用的程度,直接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虽然在程序上与正常的交易程序相同,也是到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未公开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与内幕交易一样都直接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诚信原则,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
犯罪的客观方面。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
犯罪主体。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二是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这里“有关监管部门”包括、银监会和保监会等;行业协会包括证券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等。
犯罪主观方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主观方面应当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未公开信息,而积极利用此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交易。过失不构成该罪,如犯罪主体不慎将未公开信息泄露,导致信息获取者进行证券交易,则不能按暗示他人进行证券交易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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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什么?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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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在一家建筑公司上班,有一高速公路修建进行招标,他们公司参加了投标,但是在举行招标见面会后几天,我朋友公司一位负责人联系上了招标公司一位高层领导,通过行贿得到内部信息,之后中标,问,是否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构成要件有:

一、主体要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首先,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为自然人,而非单位;
其次该等自然人可细分为三类人群,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二、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有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此故意,则不构成犯罪。如何判断是否有故意,则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行为人是否知悉特定的未公开的信息,即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如果不知悉,则当事人无法利用;
(2)当事人是否从事了有关的行为,即只有从事了相关的行为,才有可能推断其具有故意;
(3)当事人从事有关行为前和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第三,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具体构成如下:
(1)利用信息,利用的信息具有以下特点:
①取得方式是利用职务便利获取;
②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
③信息具有非公开性;
(2)违反规定利用上述信息,只有相关规定禁止利用该等信息时,才可能构成犯罪,如无相关规定禁止,则不构成犯罪,这就要求相关规定须与刑法进行衔接,才能起到惩罚的目的;
(3)从事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情节严重,何为情节严重,需要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确定。

四、客体要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秩序,更准确的说是证券期货市场的交易秩序,
你提到的案例是符合构成要件的,其行为已经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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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谁能告诉我一下,非常感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首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该罪与内幕交易罪相似,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优势进行信息不对称的交易,不仅是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也是违反证券市场的交易公平基本原则的行为。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投资者对信息了解、掌握和运用的程度,直接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虽然在程序上与正常的交易程序相同,也是到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未公开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与内幕交易一样都直接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诚信原则,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
客观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二是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这里“有关监管部门”包括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等;行业协会包括证券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等。
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主观方面应当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未公开信息,而积极利用此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交易。过失不构成该罪,如犯罪主体不慎将未公开信息泄露,导致信息获取者进行证券交易,则不能按暗示他人进行证券交易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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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怎么判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新刑法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怎么判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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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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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指的就是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相关的金融机构的统计人员或者是接管人员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获取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从而明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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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的妻子查出来胃癌,朋友为了凑齐手术的钱,铤而走险,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请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几年?
[律师回复]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什么?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如何判刑的?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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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从小就混社会,一直没有读书,最近他因为违法被抓了,请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怎样处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怎样处置有如下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 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 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三十六条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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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如何认定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客观要件,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 3、主体要件,特殊主体。4、主观要件,应当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未公开信息,而积极利用此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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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卷入一个案子,想问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最高是指什么呢?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呢?详细一些
[律师回复] 第
一、主体要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首先,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为自然人,而非单位;
其次该等自然人可细分为三类人群,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二、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有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此故意,则不构成犯罪。如何判断是否有故意,则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行为人是否知悉特定的未公开的信息,即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如果不知悉,则当事人无法利用;
(2)当事人是否从事了有关的行为,即只有从事了相关的行为,才有可能推断其具有故意;
(3)当事人从事有关行为前和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第三,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具体构成如下:
(1)利用信息,利用的信息具有以下特点:
①取得方式是利用职务便利获取;
②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
③信息具有非公开性;
(2)违反规定利用上述信息,只有相关规定禁止利用该等信息时,才可能构成犯罪,如无相关规定禁止,则不构成犯罪,这就要求相关规定须与刑法进行衔接,才能起到惩罚的目的;
(3)从事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情节严重,何为情节严重,需要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确定。

四、客体要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秩序,更准确的说是证券期货市场的交易秩序。
请参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 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 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三十六条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你好律师,请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司法解释是什么?我国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
[律师回复] 【刑法[2]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3]修改)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立案标准
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中有了新规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4]
量刑标准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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