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儿子,父母的分配比例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死亡受害人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是按照死亡受害人生前亲疏远近、共同生活与否以及生活来源等因素考。死亡赔偿金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有: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死亡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及法律依据是如何的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实务中均以继承顺序为原则,即死者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狭义的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狭义的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便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此类推。
2.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死者近亲属中赔偿权利人是死亡赔偿金的共有人。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首先应坚持自愿协商原则,由近亲属之间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进行协商,确定各自应分配的数额。
3.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
4.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但由于感情联系是一个抽象概念,很难进行量化。因此在法院审判工作中,一般参照《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确定的遗产分配方式,对此标准进行合理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死亡赔偿金妻子和孩子的分配比例如何
死亡赔偿金可参照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分配,因此妻子和孩子与死者的父母均等的分割死亡赔偿金。各分得三分之一的死亡赔偿金,如果他们自行协商不均等分割的也可以不均等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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