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猥亵,犯猥亵罪怎么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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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什么叫猥亵,犯猥亵罪怎么处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什么叫猥亵,犯猥亵罪怎么处罚

一、什么叫猥亵,犯猥亵罪怎么处罚

猥亵指性交以外的淫秽性的下流行为。构成猥亵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行为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猥亵他人行为的认定及处罚是什么

对他人用抠摸、搂抱、舌舔、吸吮、手淫等手段,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的淫秽行为,就可认定为治安处罚中的猥亵行为。

猥亵他人未构成犯罪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制猥亵罪的最新判罚标准是什么

强制猥亵罪的判刑标准如下:

一、猥亵他人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猥亵他人,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加重处罚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什么叫猥亵,犯猥亵罪怎么处罚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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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猥亵,犯猥亵罪如何处罚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什么叫猥亵,犯猥亵罪如何处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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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叫猥亵罪
强制猥亵犯罪是指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对他人进行猥亵或侮辱女性的行为。行为人一旦触犯此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依法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此警示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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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叫猥亵罪
猥亵罪涉及使用非法手段侵犯他人性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犯罪者将面临至少五年的有期徒刑。在公共场合或有加重情节时,刑期可达十年。针对童的猥亵行为,即使非公开场合,也将面临五年以上的刑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多人受害、重复犯罪或造成严重后果,刑期可至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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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犯罪行为与猥亵违法行为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猥亵犯罪行为与猥亵违法行为如何界定
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在不具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严重情节情况下,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因此,尽管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罚,但并非只要存在猥亵儿童行为,就必然构成猥亵儿童罪。
首先必须准确认定是否属于“猥亵”,
其次必须准确界分猥亵儿童是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对于何谓“猥亵”,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治安管理法均没有作出明确界定。通常理解,猥亵是指以或者满足为动机,用以外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的淫秽行为,客观上包括抠摸、舌舔、吮吸、亲吻、、等行为方式。但是,这种理解较为宽泛,实践中仍存在争议。
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主观上通常具有、满足的动机。有些行为人出于使被害人出丑、羞辱被害人等卑劣动机,偷剪或者被害人衣服,对被害人进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强制侮辱妇女犯罪行为,但如果上述行为是针对儿童实施的,因刑法未规定“侮辱儿童罪”,故也可以认定属于“猥亵儿童”。
从客观方面来看,猥亵应当是足以或者满足,并冒犯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或者引起其厌恶感的行为。判断是否系“猥亵”,应当考虑行为所侵害的身体部位是否具有性象征意义。如男女隐私处、臀部及与臀部密接的大腿,以及女性之胸部等。行为侵害具有性象征意义以外的身体部位,比如脸部、背部、胳臂等,认定是否属于猥亵应当慎重,通常可以理解为“性骚扰”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男性以侵入女性的行为,属于罪规制的范围,故不属于“猥亵”的范围。
如果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等因素,行为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猥亵”,那么对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从严把握.具体而言,在区分猥亵一般违法行为与猥亵犯罪行为时,需要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所代表的性象征意义明显与否;
(2)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3)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4)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对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冒犯程度大小的情节;
(5)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
考虑上述某一项或者某几项因素,如果猥亵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以犯罪论处。为体现对儿童的特殊保护,对猥亵行为严重程度的判断,与针对妇女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也可以有所不同,针对儿童实施的,人罪标准的门槛可适当降低一些。
一般而言,出于亲昵、戏谑,亲吻他人脸部,不属于“猥亵”;强行亲吻被害人脸部,结合其他情节,如果确有必要认定属于猥亵行为的,对行为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即可做到“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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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犯罪行为与猥亵违法行为能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猥亵犯罪行为与猥亵违法行为如何界定
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在不具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严重情节情况下,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因此,尽管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罚,但并非只要存在猥亵儿童行为,就必然构成猥亵儿童罪。
首先必须准确认定是否属于“猥亵”,
其次必须准确界分猥亵儿童是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对于何谓“猥亵”,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治安管理法均没有作出明确界定。通常理解,猥亵是指以或者满足为动机,用以外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的淫秽行为,客观上包括抠摸、舌舔、吮吸、亲吻、、等行为方式。但是,这种理解较为宽泛,实践中仍存在争议。
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主观上通常具有、满足的动机。有些行为人出于使被害人出丑、羞辱被害人等卑劣动机,偷剪或者被害人衣服,对被害人进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强制侮辱妇女犯罪行为,但如果上述行为是针对儿童实施的,因刑法未规定“侮辱儿童罪”,故也可以认定属于“猥亵儿童”。
从客观方面来看,猥亵应当是足以或者满足,并冒犯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或者引起其厌恶感的行为。判断是否系“猥亵”,应当考虑行为所侵害的身体部位是否具有性象征意义。如男女隐私处、臀部及与臀部密接的大腿,以及女性之胸部等。行为侵害具有性象征意义以外的身体部位,比如脸部、背部、胳臂等,认定是否属于猥亵应当慎重,通常可以理解为“性骚扰”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男性以侵入女性的行为,属于罪规制的范围,故不属于“猥亵”的范围。
如果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等因素,行为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猥亵”,那么对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从严把握.具体而言,在区分猥亵一般违法行为与猥亵犯罪行为时,需要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所代表的性象征意义明显与否;
(2)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3)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4)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对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冒犯程度大小的情节;
(5)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
考虑上述某一项或者某几项因素,如果猥亵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以犯罪论处。为体现对儿童的特殊保护,对猥亵行为严重程度的判断,与针对妇女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也可以有所不同,针对儿童实施的,人罪标准的门槛可适当降低一些。
一般而言,出于亲昵、戏谑,亲吻他人脸部,不属于“猥亵”;强行亲吻被害人脸部,结合其他情节,如果确有必要认定属于猥亵行为的,对行为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即可做到“罚”当其“罪”。
猥亵犯罪行为与猥亵违法行为要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猥亵犯罪行为与猥亵违法行为要如何界定问题解答如下, 猥亵犯罪行为与猥亵违法行为如何界定
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在不具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严重情节情况下,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因此,尽管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罚,但并非只要存在猥亵儿童行为,就必然构成猥亵儿童罪。
首先必须准确认定是否属于“猥亵”,
其次必须准确界分猥亵儿童是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对于何谓“猥亵”,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治安管理法均没有作出明确界定。通常理解,猥亵是指以或者满足为动机,用以外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的淫秽行为,客观上包括抠摸、舌舔、吮吸、亲吻、、等行为方式。但是,这种理解较为宽泛,实践中仍存在争议。
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主观上通常具有、满足的动机。有些行为人出于使被害人出丑、羞辱被害人等卑劣动机,偷剪或者被害人衣服,对被害人进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强制侮辱妇女犯罪行为,但如果上述行为是针对儿童实施的,因刑法未规定“侮辱儿童罪”,故也可以认定属于“猥亵儿童”。
从客观方面来看,猥亵应当是足以或者满足,并冒犯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或者引起其厌恶感的行为。判断是否系“猥亵”,应当考虑行为所侵害的身体部位是否具有性象征意义。如男女隐私处、臀部及与臀部密接的大腿,以及女性之胸部等。行为侵害具有性象征意义以外的身体部位,比如脸部、背部、胳臂等,认定是否属于猥亵应当慎重,通常可以理解为“性骚扰”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男性以侵入女性的行为,属于罪规制的范围,故不属于“猥亵”的范围。
如果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等因素,行为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猥亵”,那么对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从严把握.具体而言,在区分猥亵一般违法行为与猥亵犯罪行为时,需要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所代表的性象征意义明显与否;
(2)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3)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4)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对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冒犯程度大小的情节;
(5)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
考虑上述某一项或者某几项因素,如果猥亵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以犯罪论处。为体现对儿童的特殊保护,对猥亵行为严重程度的判断,与针对妇女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也可以有所不同,针对儿童实施的,人罪标准的门槛可适当降低一些。
一般而言,出于亲昵、戏谑,亲吻他人脸部,不属于“猥亵”;强行亲吻被害人脸部,结合其他情节,如果确有必要认定属于猥亵行为的,对行为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即可做到“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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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猥亵罪是什么处罚?
犯了猥亵罪可能受到的处罚被法院判处一到六个月的拘役,或者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或者是聚众实施此种行为,则一般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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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姐姐是个小学教师,在班里猥亵了他们的学生,已经告诉了家长,那么女性猥亵男性构成犯罪吗?是有什么内容呢?怎么样?
[律师回复]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由权。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此罪中,其行为主体,直接实行犯只能是男子;行为对象,只能是妇女,已满14周岁的妇女,是普通强奸,不满14周岁的,是奸淫幼女。(不满14周岁的幼女缺乏决定性行为的意思能力,即便征得其同意,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也认为侵犯了其性自由权,一般按强奸罪论处。)
所以呢,女人强奸男人不能构成强奸罪。
这里要区分被侵害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男子还是不满14周岁的男子。
对于不满14周岁的男子: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这里要说明一下,如儿童为幼女,则男性行为人不具有奸淫的意图,否则就是强奸罪了,这是本罪与强奸罪的关键区别;但如果儿童为幼男,妇女对之实施猥亵行为的,则包括性交行为与性交意图。
也就是说,妇女对不满14周岁男子的强奸,可判处猥亵儿童罪。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生效。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上文中的他人就包括了妇女、儿童和男人。
因此,被强制猥亵的男性终于有了更加严厉的救济手段。
猥亵犯罪行为与猥亵违法行为应该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猥亵犯罪行为与猥亵违法行为如何界定
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在不具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严重情节情况下,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因此,尽管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罚,但并非只要存在猥亵儿童行为,就必然构成猥亵儿童罪。
首先必须准确认定是否属于“猥亵”,
其次必须准确界分猥亵儿童是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对于何谓“猥亵”,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治安管理法均没有作出明确界定。通常理解,猥亵是指以或者满足为动机,用以外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的淫秽行为,客观上包括抠摸、舌舔、吮吸、亲吻、、等行为方式。但是,这种理解较为宽泛,实践中仍存在争议。
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主观上通常具有、满足的动机。有些行为人出于使被害人出丑、羞辱被害人等卑劣动机,偷剪或者被害人衣服,对被害人进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强制侮辱妇女犯罪行为,但如果上述行为是针对儿童实施的,因刑法未规定“侮辱儿童罪”,故也可以认定属于“猥亵儿童”。
从客观方面来看,猥亵应当是足以或者满足,并冒犯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或者引起其厌恶感的行为。判断是否系“猥亵”,应当考虑行为所侵害的身体部位是否具有性象征意义。如男女隐私处、臀部及与臀部密接的大腿,以及女性之胸部等。行为侵害具有性象征意义以外的身体部位,比如脸部、背部、胳臂等,认定是否属于猥亵应当慎重,通常可以理解为“性骚扰”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男性以侵入女性的行为,属于罪规制的范围,故不属于“猥亵”的范围。
如果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等因素,行为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猥亵”,那么对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从严把握.具体而言,在区分猥亵一般违法行为与猥亵犯罪行为时,需要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所代表的性象征意义明显与否;
(2)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3)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4)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对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冒犯程度大小的情节;
(5)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
考虑上述某一项或者某几项因素,如果猥亵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以犯罪论处。为体现对儿童的特殊保护,对猥亵行为严重程度的判断,与针对妇女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也可以有所不同,针对儿童实施的,人罪标准的门槛可适当降低一些。
一般而言,出于亲昵、戏谑,亲吻他人脸部,不属于“猥亵”;强行亲吻被害人脸部,结合其他情节,如果确有必要认定属于猥亵行为的,对行为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即可做到“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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