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拿不出农村老人赡养费咋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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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子女拿不出农村老人赡养费咋办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子女拿不出农村老人赡养费咋办

一、子女拿不出农村老人赡养费咋办

子女不给赡养费能去法院起诉。子女应当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赡养、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在农村子女不赡养老人该怎么解决

子女不赡养老人,老人可以向当地村委会、公安局或者妇联等机构寻求帮助,请求调解。

如果调解无效或子女不履行协议的,老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赡养义务或强制履行赡养协议。

如果子女不赡养老人导致老人受到严重伤害的,可能会构成遗弃罪。老人可以向公安局报警,通过公安机关起诉或者本人自诉的方式,向法院判定对方遗弃罪的请求,由法院对涉嫌遗弃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三、子女不赡养老人怎么办能报警吗

子女不赡养,老人可以报警处理,民警会对不赡养老人的子女进行法制教育,从法律和道德方面进行调解。

需要赡养的父母也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子女拿不出农村老人赡养费咋办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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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母亲:长子:次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如下养协议。1、赡养的基本原则。2、赡养人的主要义务。3、赡养的方式、周期。4、赡养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5、被赡养人的丧葬费用分担和遗产继承。6、争议的解决方法。7、违约责任父亲:母亲:长子:配偶:次子 配偶: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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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爷爷奶奶在农村生活,现在因为赡养费问题,叔叔和我们家闹的不愉快,请问农村子女赡养费咋计算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赡养费标准
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具体而言:对于城市户口的老年人的赡养费给付标准,各省市出台的关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关于赡养费和抚养费的计算方法的规定。
赡养费一般按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标准,剩余部分按其赡养人数的平均数额计算。对于农村户口的老年人,一般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民年人均生活费数据为基准。
需要指出的是, 给付赡养费的数额,是根据赡养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被赡养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被赡养人实际需要,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数额。要求增加赡养费,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法院原先判决的赡养费不能保障被赡养人的基本生活;
2、赡养义务人有能力负担。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
二、被赡养人丧葬费怎么分担
1、被赡养人去世后,赡养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丧事,丧葬费用从被赡养人的遗产中支取,不足部分由赡养人共同承担。
2、赡养人应遵守国家关于丧葬的有关规定,不得铺张浪费。个别赡养人在未同其他赡养人协商的情况下,超过正常标准办理丧事的,所花费的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正常标准范围内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赡养人共同承担。
3、被赡养人去世后,被赡养人的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被赡养人的个人物品、金银首饰等遗产可以由赡养人通过竞价的方式获得,所得款项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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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农村不赡养老人怎么办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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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家的一个亲戚现在准备去赡养自己的父母, 但是不知道怎么赡养,农村怎么赡养老人的、
[律师回复] 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对父母要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给予关心、帮助和照料,尤其是对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更应该自觉地履行赡养义务,使老年父母安度晚年。
赡养老人的方式,或共同生活直接履行赡养义务,或提供给老人的生活费用,由权利人和义务人根据各自的情况商定。子女不止一人时,应根据“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原则,共同履行这一义务。
如果楼主说的子女的父母不能够生活自理或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有困难,则半个月、一个月的时间就有点长了,还是履行了赡养义务,但是履行的不够好。
我国法律对赡养义务的量的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非要有一个标准,我国婚姻法有个规定,就是让父母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即可。
综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既是一种法律义务,同时也是道德上的要求。对父母的赡养,不仅包括物质上的帮助,物质上的帮助以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为参考,结合赡养人的经济水平,确定一个赡养金额,且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而提高。此外,赡养义务还包括精神上的赡养,就是一个月或一个星期要抽时间去看望老人,与其沟通聊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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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人赡养费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农村老人赡养费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中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如何追究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律责任   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讼。人民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二、继子女。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农村老人赡养费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农村老人赡养费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中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如何追究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律责任   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讼。人民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二、继子女。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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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上述费用计算标准及依据如下: (一)老年人的基本赡养费,可以设各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各地低保补助为上、下限,结合赡养人收入20%左右的比例进行计算。如该数额高于或低于上、下限的,则以上限或下限确定为赡养费标准。 (二)老年人生病发生的医疗费,除保险理赔外,其余费用应按医疗部门的票据额计入赡养费中; (三)因生病或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无法照料的,应将护理费用计算在赡养费内,而这一费用将根据有关养老机构证明或当地一般雇佣人员标准计算; 当然无论是赡养费的给付内容还是其计算标准都是相对而言,并非绝对。在确定赡养费给付内容及计算标准时既要考虑权利人需求的必要性也要考虑义务人承受力的可能性,在充分保护老年人合法前提下,综合平衡各方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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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农村老人赡养费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中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如何追究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律责任   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讼。人民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二、继子女。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我是村里的一个小干部,最近要和村里的五保户签署五保户赡养协议,但是我虽然认识字,但是文化程度还是不高,俺问问五保户赡养协议咋写啊,有没有专业一点的。
[律师回复] 您好,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甲 方(五保户):
乙 方(街办、乡镇):
丙 方(村委会):
丁 方(寄养人):
戊 方(敬老院):
因各种原因甲方不宜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经甲、乙、丙、丁、戊五方充分、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由丙方或丁方寄养。
2、戊方每年将五保户供养经费按规定标准发给甲方。由甲方根据寄养的实际情况,自主分配使用供养经费。甲方生活不能自理或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供养经费由寄养人领取,丙方、乙方要监督好丁方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于甲方的生活等。
3、甲方被寄养前耕种的土地委托丁方负责管理,土地承包费列为老人生活补贴。
4、甲方被寄养时自有家庭财产委托丙方或丁方负责管理。丁方必须保障甲方被代养期间衣、食、住、医、葬等方面基本生活,其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并保证甲方发病时及时就医治疗及入院期间的安全陪护。
5、甲方在分散供养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或安全问题由丁方负责,乙、丙方负责协调监督,与戊方无关,戊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因财产等原因与丁方或第三方发生纠纷,乙方、丙方应出面调解,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7、甲方病情危重或故去后,丁方及时通知丙方和乙方,安葬事宜由乙方负责协调,丁方和丙方负责。甲方实施土葬的,安葬费由丙方和丁方协商按一定比例解决。甲方实施火葬的,由戊方计发一年的五保供养金做为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打入乙方账户,由乙方负责协调发放。
8、甲方有下列情形取销五保供养资格,解除分散供养协议:一是经过康复治疗具有了劳动能力;二是因财产继承、自有房屋转让或承包的土地被征用等而获得了较大金额的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以超过当年五保供养标准为准;三是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有了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等。
9、其他未尽事宜,各方本着公平、平等,最大范围内保障甲方利益的原则,友好协调解决。
本协议一式五份,自签定之日起执行,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丁方(签字):
戊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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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赡养纠纷(父亲已故),被告(长子)持有原告(母亲)身份证,其他子女不知母亲名字(仅知母亲赵姓,准被告长兄不出示母亲身份证信息),因母亲94岁高龄,外嫁的姐妹认为 : 享有继承父母承包土地和财产(含占有二个妹妹名下不动产的土地)的长兄,未尽对母亲赡养责任和义务,由此姐妹俩提出诉讼,诉请收回继承父母的承包土地及财产,母亲赡养另行安排,即父母土地及财产随赡养人的变化而变化。 咨询 ① 原告无完整姓名,仅知赵姓,以“赵氏”名为原告,能否提起诉讼? 咨询 ② 赡养问题与继承土地、财产为条件,能否合并起诉?
[律师回复]
一,在继承法中,女儿和儿子都是老人的第一序位继承人,没有分别,赡养义务也是一样,每个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这和老人生前的财产分配不挂钩。rn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rn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rn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rn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rn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n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rn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rn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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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在继承法中,女儿和儿子都是老人的第一序位继承人,没有分别,赡养义务也是一样,每个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这和老人生前的财产分配不挂钩。rn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rn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rn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rn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rn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n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rn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rn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农村赡养纠纷(父亲已故),被告(长子)持有原告(母亲)身份证,其他子女不知母亲名字(仅知母亲赵姓,准被告长兄不出示母亲身份证信息),因母亲94岁高龄,外嫁的姐妹认为 : 享有继承父母承包土地和财产(含占有二个妹妹名下不动产的土地)的长兄,未尽对母亲赡养责任和义务,由此姐妹俩提出诉讼,诉请收回继承父母的承包土地及财产,母亲赡养另行安排,即父母土地及财产随赡养人的变化而变化。 咨询 ① 原告无完整姓名,仅知赵姓,以“赵氏”名为原告,能否提起诉讼? 咨询 ② 赡养问题与继承土地、财产为条件,能否合并起诉?
[律师回复] 是的,我国继承法规定,对于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在继承财产时,可以少分财产,对于有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甚至可以不分财产。对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和女婿也可以分给财产。相关继承法条款如下: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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