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取现利息怎么算
如果在最后还款日还清了全部账单金额,不需要支付任何的利息和滞纳金,能够享受到银行给予的免息期;如果当月的账单没全部还清,没有免息期,所有的消费都要从你消费当天开始算每天万分之五利息,按日计息按月复利。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二、信用卡诈骗怎么取证的呢
信用卡诈骗的取证方法如下:
1、公安、检察、银行管理机构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建立长效机制。对于报案材料、信用卡申领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等核心证据要统一证据标准,制定全面、易执行的标准化证据执行细则。
2、建议在银行信用卡部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或人员,提高案件调查效率。
3、银行应加强发卡制度的完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三、信用卡诈骗罪怎么界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1、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2、分清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正确认定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
3、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1)不知使用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
(2)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虽系冒用但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善意透支。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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