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构成自首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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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自首

一、哪些行为构成自首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自首成立条件是哪些

认定自首的条件

认定自首的条件一: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

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件电话投案等,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

认定自首的条件二: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犯罪事实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否则,不构成自首。

认定自首的条件三: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犯罪人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单位自首构成要件是哪些

关于单位自首构成要件究竟包括哪些方面,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所谓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等。

二要件说认为,单位自首构成要件包括单位自动投案和单位如实供述罪行两个方面。

三要件说认为,单位自首构成要件应包含单位自动投案、单位如实供述罪行和单位自愿接受审判三个方面的内容。

四要件说则认为,单位自首的构成要件除三要件说所主张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体现单位的意志。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哪些行为构成自首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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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算自首 自首的情形有几种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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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自首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处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2、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以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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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罪人是否构成被告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被扭送的是否可以构成自首 犯罪嫌疑人被扭送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批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的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2)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或意愿。如果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真诚悔罪,有的慑于法律的威力,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因潜逃在外生活无着落,有的经亲友规劝而觉醒等,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归案的自动性。 (3)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4)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具体的犯罪,即不能仅空泛地承认犯罪,而是必须承认自己实施了某种具体犯罪。 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隐匿、脱逃的,或者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推翻供述,意图逃避制裁;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自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都不属于“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或者提出上诉或者补充或更正某些事实的,这都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允许,并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证明其有自首的诚意,也才能为司法机关追诉其罪行提供客观条件。因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核心条件。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自动投案后,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至于所供述的罪行,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还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是一罪还是数罪,并不影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条件成立。但是,如果在供述中隐瞒主要的犯罪事实,或者推诿罪责意图保全自己,或者一人独揽罪行、庇护同伙,或者避重就轻,企图蒙混过关等,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成立自首。此外,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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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自首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特殊自首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特殊自首的主体要件
特殊自首的主体,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谓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除所规定的三种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殊自首。
二、特殊自首的客观要件
成立特殊自首,除了主体要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外,还必须符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一实质性条件。特殊自首的实质条件存在以下问题:
1、“司法机关”的外延。司法机关一般指公安局、、检察院,但特殊自首中的司法机关外延不够明确,并不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向全国任一个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都构成特殊自首。因此,特殊自首的司法机关外延必须加以限定。笔者认为:特殊自首中的司法机关应限定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在地的基层公安局、人民、人民检察院为宜。
2、“还未掌握”的含义。“还未掌握”是“掌握”的反义词,所谓掌握是指凡侦查机关依据现有的线索和证据足以确定该人就是某案的犯罪嫌疑人时,即为罪行已被掌握,除此之外,全为“还未掌握”。根据这一定义,有学者将“还未掌握”分为三个程度:其
一,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其
二,司法机关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其
三,司法机关已知道犯罪发生,并已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该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该罪行的犯罪嫌疑人。
3、“其他罪行”的理解。上述司法解释将特殊自首中的“其他罪行”限定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只能供述被司法机关已掌握或判决确定的罪行的异种罪行。司法解释作出如此规定,大概是与刑法中的数罪并罚规定相协调。但在理论界,如何理解“其他罪行”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人其他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本人的除司法机关掌握以外的不是同一性质的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审判过程中,特殊自首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异种罪行;在服刑过程中,特殊自首的本人其他罪行既包括异种罪行,也包括同种罪行。
第三种观点认为,其他罪行,既包括与被指控的犯罪性质不同的异种罪行,也包括与被指控的犯罪性质相同的同种罪行。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其他罪行”的定语是“还未掌握”,既然“还未掌握”,司法机关并不了解是“同种罪行”还是“异种罪行”,如果犯罪分子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反而加重其处罚,明显与自首从宽制度基本精神矛盾。
因此,只要符合特殊自首的主体要件和客观要件,无论犯罪分子如实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还是异种,只要其可以单独构成犯罪,均应认定为特殊自首。
被抓,被自首的可否构成轻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被扭送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批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的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2)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或意愿。如果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真诚悔罪,有的慑于法律的威力,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因潜逃在外生活无着落,有的经亲友规劝而觉醒等,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归案的自动性。 (3)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4)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具体的犯罪,即不能仅空泛地承认犯罪,而是必须承认自己实施了某种具体犯罪。 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隐匿、脱逃的,或者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推翻供述,意图逃避制裁;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自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都不属于“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或者提出上诉或者补充或更正某些事实的,这都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允许,并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证明其有自首的诚意,也才能为司法机关追诉其罪行提供客观条件。因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核心条件。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自动投案后,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至于所供述的罪行,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还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是一罪还是数罪,并不影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条件成立。但是,如果在供述中隐瞒主要的犯罪事实,或者推诿罪责意图保全自己,或者一人独揽罪行、庇护同伙,或者避重就轻,企图蒙混过关等,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成立自首。此外,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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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自首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该规定,成立自首要具备哪些条件?自首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量刑有重要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很关注自首的成立条件有哪些,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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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最近学习到了交通法,关于交通肇事有一些问题呢,不是很了解,所以请问交通肇事如何认定自首,什么情况下可以构成自首?
[律师回复] 什么情况下可以构成自首?
肇事后忙于抢救伤者和财产,未报警或未委托他人报警,但后来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可以分为以下不同情形:
(1)、肇事者在履行了和抢救伤员、财产的义务后,虽然自己没有报警,但已知他人报警,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在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自动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至于留在现场是否出与自愿,还是出与目击者众多、被害人堵截等被迫原因,笔者认为都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投案的动机不论是真心悔悟,还是被逼无奈,均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2)、如果肇事者在履行了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的义务后,逃离了现场,后被抓捕归案的,即使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不能成立自首,因为其缺少自动投案的自首条件。
(3)、肇事者在履行了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的义务的同时,想报警而不具备报警条件的,如无通讯设备、无他人可委托代为报警,只要没有逃逸,应视为原地等候处理的自动投案,成立自首。
(4)、肇事者在履行了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的义务,来不及报警就被及时发现而能承认自己是肇事者的,可以成立自首。
(5)、肇事者肇事后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经证实的)但并未履行其他义务。不管肇事者当时的思想状态如何,他的行为确已使自己处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只要他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即应认定为自首。
(6)、肇事后逃逸,又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7)、肇事后报警,又因惧怕承担责任而离开现场,后被抓获的(含当场抓获),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这种情形肇事者主观状态已经发生了变化,不愿意担罪责,客观行为又印证了其主观心态。但如果肇事者离开现场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8)、肇事后虽未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但有证据表明肇事者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又能如实供述案情,接受审判的,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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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抓了,是否构成自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被扭送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批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的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2)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或意愿。如果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真诚悔罪,有的慑于法律的威力,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因潜逃在外生活无着落,有的经亲友规劝而觉醒等,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归案的自动性。 (3)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4)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具体的犯罪,即不能仅空泛地承认犯罪,而是必须承认自己实施了某种具体犯罪。 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隐匿、脱逃的,或者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推翻供述,意图逃避制裁;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自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都不属于“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或者提出上诉或者补充或更正某些事实的,这都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允许,并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证明其有自首的诚意,也才能为司法机关追诉其罪行提供客观条件。因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核心条件。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自动投案后,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至于所供述的罪行,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还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是一罪还是数罪,并不影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条件成立。但是,如果在供述中隐瞒主要的犯罪事实,或者推诿罪责意图保全自己,或者一人独揽罪行、庇护同伙,或者避重就轻,企图蒙混过关等,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成立自首。此外,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被扭送,是否构成自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被扭送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批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的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2)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或意愿。如果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真诚悔罪,有的慑于法律的威力,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因潜逃在外生活无着落,有的经亲友规劝而觉醒等,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归案的自动性。 (3)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4)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具体的犯罪,即不能仅空泛地承认犯罪,而是必须承认自己实施了某种具体犯罪。 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隐匿、脱逃的,或者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推翻供述,意图逃避制裁;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自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都不属于“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或者提出上诉或者补充或更正某些事实的,这都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允许,并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证明其有自首的诚意,也才能为司法机关追诉其罪行提供客观条件。因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核心条件。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自动投案后,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至于所供述的罪行,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还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是一罪还是数罪,并不影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条件成立。但是,如果在供述中隐瞒主要的犯罪事实,或者推诿罪责意图保全自己,或者一人独揽罪行、庇护同伙,或者避重就轻,企图蒙混过关等,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成立自首。此外,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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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构成自首如何处罚?
根据新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1、要考虑法定的从重、从轻情节。2、从犯罪的轻重考虑。3、从自首者的人身危险性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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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扣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自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被扭送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批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的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2)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或意愿。如果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真诚悔罪,有的慑于法律的威力,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因潜逃在外生活无着落,有的经亲友规劝而觉醒等,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归案的自动性。 (3)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4)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具体的犯罪,即不能仅空泛地承认犯罪,而是必须承认自己实施了某种具体犯罪。 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隐匿、脱逃的,或者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推翻供述,意图逃避制裁;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自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都不属于“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或者提出上诉或者补充或更正某些事实的,这都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允许,并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证明其有自首的诚意,也才能为司法机关追诉其罪行提供客观条件。因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核心条件。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自动投案后,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至于所供述的罪行,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还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是一罪还是数罪,并不影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条件成立。但是,如果在供述中隐瞒主要的犯罪事实,或者推诿罪责意图保全自己,或者一人独揽罪行、庇护同伙,或者避重就轻,企图蒙混过关等,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成立自首。此外,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被扭送了,能否构成自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被扭送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批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的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2)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或意愿。如果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真诚悔罪,有的慑于法律的威力,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因潜逃在外生活无着落,有的经亲友规劝而觉醒等,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归案的自动性。 (3)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4)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具体的犯罪,即不能仅空泛地承认犯罪,而是必须承认自己实施了某种具体犯罪。 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隐匿、脱逃的,或者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推翻供述,意图逃避制裁;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自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都不属于“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或者提出上诉或者补充或更正某些事实的,这都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允许,并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证明其有自首的诚意,也才能为司法机关追诉其罪行提供客观条件。因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核心条件。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自动投案后,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至于所供述的罪行,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还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是一罪还是数罪,并不影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条件成立。但是,如果在供述中隐瞒主要的犯罪事实,或者推诿罪责意图保全自己,或者一人独揽罪行、庇护同伙,或者避重就轻,企图蒙混过关等,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成立自首。此外,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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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自愿发生性行为构成犯罪么?
如果是与未满十四周岁的人自愿与他人产生性行为,行为人是成年人的,也构成犯罪,如果未成年是女子,那么构成强奸罪,如果是男子,构成猥亵儿童罪;若已满十四周岁的双方或一方是自愿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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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扭送的是否构成自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被扭送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批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的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2)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或意愿。如果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真诚悔罪,有的慑于法律的威力,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因潜逃在外生活无着落,有的经亲友规劝而觉醒等,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归案的自动性。 (3)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4)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具体的犯罪,即不能仅空泛地承认犯罪,而是必须承认自己实施了某种具体犯罪。 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隐匿、脱逃的,或者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推翻供述,意图逃避制裁;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自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都不属于“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或者提出上诉或者补充或更正某些事实的,这都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允许,并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证明其有自首的诚意,也才能为司法机关追诉其罪行提供客观条件。因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核心条件。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自动投案后,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至于所供述的罪行,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还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是一罪还是数罪,并不影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条件成立。但是,如果在供述中隐瞒主要的犯罪事实,或者推诿罪责意图保全自己,或者一人独揽罪行、庇护同伙,或者避重就轻,企图蒙混过关等,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成立自首。此外,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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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昨天在公交车上偷了别人的钱包,结果被发现了,想自首,咨询下自首的构成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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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动投案
在通常情况下,自动投案是犯罪分子主动、直接向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投案。但是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也应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均属自动投案。
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虽然并不是出于犯罪分子主动,而是在家长、亲友规劝、陪同之下才投案的,或者是在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分子家长之后,家长送犯罪分子归案的,都视为自动投案。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刑的,也以自首论,即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的时间,是在犯罪以后,犯罪被发觉之前,或者是犯罪之后,犯罪已被发现的期间。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未被发觉;
(2)犯罪事实已被发现,犯罪人尚未查清;
(3)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而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之后;
(4)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
(5)犯罪之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
(6)经查证属实,确实犯罪分子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凡在上述几种时间内投案的,都属于符合关于自首投案的时间的规定。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至少要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如果犯罪分子对犯罪事实,部分供述不实,但是供述了主要的、基本的犯罪事实,就应当被认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如果是共同犯罪,还应当如实供述自己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参与的共同犯罪的罪行。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自首与坦白在诸多方面都有相似之处,都是犯罪分子犯罪之后,向司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都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并且都会受到从宽处理,但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自首是以自动投案为法定条件,坦白是被动归案;
(2)自首是法定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3)发生的时间和范围不同,坦白是在罪行已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发觉,并对其进行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认自己的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自首时间和供述罪行的范围则要宽得多。
按照本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自首时交待的是主罪,可以对全案从宽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扭送是否可以构成自首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被扭送的是否可以构成自首 犯罪嫌疑人被扭送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批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的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2)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或意愿。如果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真诚悔罪,有的慑于法律的威力,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因潜逃在外生活无着落,有的经亲友规劝而觉醒等,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归案的自动性。 (3)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4)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具体的犯罪,即不能仅空泛地承认犯罪,而是必须承认自己实施了某种具体犯罪。 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隐匿、脱逃的,或者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推翻供述,意图逃避制裁;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自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都不属于“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或者提出上诉或者补充或更正某些事实的,这都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允许,并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证明其有自首的诚意,也才能为司法机关追诉其罪行提供客观条件。因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核心条件。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自动投案后,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至于所供述的罪行,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还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是一罪还是数罪,并不影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条件成立。但是,如果在供述中隐瞒主要的犯罪事实,或者推诿罪责意图保全自己,或者一人独揽罪行、庇护同伙,或者避重就轻,企图蒙混过关等,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成立自首。此外,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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