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在世子女可不可以放弃继承权
老人在世,子女一般是不可不可以放弃继承权的。因为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而继承一般从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所以放弃继承权只可不可以在父母去世之后才可不可以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第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不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未成年的监护人可不可以放弃继承权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无权替子女放弃继承权。
首先,放弃继承权从法理上讲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为单方法律行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可不可以力,未成年人作为限制行为可不可以力人或无行为可不可以力人,本人是无法放弃房产继承权的。
其次,未成年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通常情况下由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进行。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监护人及代理人都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及其他财产权益。
因此,未成年人所享有的继承份额,其法定监护人及代理人也无权代为放弃。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可不可以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三、先去世人的子女有代位继承权
遗嘱继承人先去世,其子女不可不可以代位继承遗产。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可不可以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可不可以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可不可以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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