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拍卖的执行程序:
1、选择拍卖机构;
2、处理拍卖中的特殊问题(如股权权属、保留价、保证金等问题);
3、进行拍卖;
4、拍卖成交订立协议或作流拍处理;
5、结束。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对于财产的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第八条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
未作评估的,参照市场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
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二、股权质权的效力有什么
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
1、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
2、对质物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
(2)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
3、对质权人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
(3)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
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股权执行应注意的问题有什么
股权执行应注意的问题如下:
1、投资权益和股权区分不明的问题;
2、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人执行的问题;
3、执行股权与公司特属股权和转让数量的问题;
4、执行股权关于受让人的资格及注册不实的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拍卖股权执行程序有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