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困难能够减少抚养费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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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困难能够减少抚养费吗

一、生活困难能够减少抚养费

生活困难能够减少抚养费的支付。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具备以下情形时,能够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能够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能够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未婚生子起诉抚养费能够吗

未婚生子能够起诉索要抚养费。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期限的长短由生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按照以下标准判决: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父母双方也能够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除外。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能够一次性给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能够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三、起诉要抚养费能够要到吗

起诉要抚养费是否能够要到,要看具体情况: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能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生活困难能够减少抚养费吗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能够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能够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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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证明父母生活困难需要孩子抚养,需要盖社区公章,但是街道不给办这个得找谁?
[律师回复] 张某与王某)1987年结婚,1990年3月生育一子名张小某。婚姻期间,二人关系并不和睦,张某一直怀疑王某生活作风不正。1992年5月22日,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二人离婚,当时约定张小某随母亲一起生活。1993年和1994年,张某两次向法院起诉,希望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经杨浦区法院调解,王某同意孩子变更为随张某共同生活。10年之后,即在2004年6月,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与张小某根本不是亲生父子关系。之后,张某就以张小某与他无血缘关系,要求法院重新变更为王某抚养,并要求王某返还他已支付的抚育费18000元。
法庭上王某辩称,张小某确实是她与其他异性所育之子,但是张某应该早就能从常理推断出来。孩子在张某处抚养,原来张某并无异议,现在之所以他要起诉变更抚养权,是由于孩子现在身体情况不好他才提出的。王某特别提出,现在她生活困难,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希望张某继续抚养孩子,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认为,张小某与张某既无血缘关系,也未办理收养手续,张某对张小某并无抚养义务,而亲生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所以王某应当抚养张小某。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张小某随王某共同生活,同时王某返还张小某已发生的孩子抚育费18000元。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生活困难不能阻却生母抚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履行抚养义务是父母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这里的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因血缘关系而形成,另一类则是通过收养关系而形成。如果没有这两类关系,一般不认为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在上述案件中,曾作为父亲的张某与张小某一无血缘关系,二无收养关系,尽管他们因为一起生活在感情上已可能类于父子关系,但这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父子关系,也就是说张某没有抚养教育张小某的法定义务。而对于王某来讲,她是张成的亲生母亲,这是不争的事实,尽管其称生活困难,但生活困难问题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而不能成为其逃避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理由,所以法院一审和二审都判决其必须抚养张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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