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条件:
(一)主体条件:主体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二)主观条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告;
(三)客体条件: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条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哪些人能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这些人能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丢失枪支不报罪由哪些构成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如果不知道枪支丢失而没有报告的,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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