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怀孕了男方不管可不可以告男方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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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怀孕了男方不管可不可以告男方

一、小三怀孕了男方不管可不可以告男方

小三怀孕了男方不管可不可以告男方,如果起诉男方,对感情不负责任,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是不受理的;可不可以起诉男方,要求其在怀孕期间支付一定的生活费,法院会受理;如果等到小孩出生后,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法律是支持的,孩子是否是婚生子女,父母都有抚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可不可以要求离婚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可不可以提出离婚,双方可不可以协议离婚,但是男方不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使提出,法院也不会受理。

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男方就可不可以在妻子怀孕期间提出离婚:

(1)女方结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使女方丧失保护的必要。

(2)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胁或者合法的权益遭到女方严重侵害的。

(3)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小三怀孕了男方不管可不可以告男方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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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女方怀孕男方不管如何办问题解答如下, 女方怀孕男方不管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如果女方怀孕后想把孩子生下来的,男方就有抚养的义务。女方可以要求承担相应的费用,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非婚生子女怎样上户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一法条明确规定了即使是非婚生子女也拥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非婚生子女可以上户口,但需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具体的缴纳标准可以到计生委网站查询页或到当地派出所户籍部门咨询。
非婚生子女上户口需要哪些证件?
一般情况下要出生医学证明、母亲身份证、户口簿。
孩子的母亲可持子女的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孩子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如果无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的母亲要持派出所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到相关司法部门做亲子鉴定,然后持亲子鉴定书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特别情况下:需缴纳社会抚养费。
在需要生育证的地区,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罚款)、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社会抚养费收据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非婚生子女应随父还是随母落户?
新生儿落户随父随母实行自愿的原则。但是,部分省市存在例外情形。
如,北京市要求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非婚生婴儿就无法随父在北京申报出生登记了。
完善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虽然做了相关规定,但仍有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婚姻法虽然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但在现实当中,除了生父母结婚可使非婚生子女被社会视为婚生子女外,非婚生子女始终为非婚生子女,而且他们的生父甚至是生母故意遗弃他们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法律又没有一种强制规定来令其承担抚养义务,结果使得非婚生子女在生活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尽管法理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权利地位一样,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以申报户口为例,非婚生子女可能因为出生材料不齐备或者户主的反对等因素而无法成功申报,出现黑户现象。基于这种情况,本人认为,在证明亲子关系的前提下,政府可出台一些相关的政策,从而保障这类特殊人群的权益。还有一些非婚生子女与母亲一起生活,因为各种原因生活比较贫困,可以通过社会保障进行救济,而不要单单依靠司法救济这一种途径。
(一)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认领制度
很多情况下,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都是以否认和他们之间有血缘关系而拒绝承担抚养责任的,而我国婚姻法又没有准正、认领制度,特别是强制认领的规定,从而使得非婚生子女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认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认领和准正,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获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身份的前提下,再按照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方式进行保护。
(二)消除“非婚生子女”这一称谓
虽然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是仍然将子女以“婚生”与“非婚生”来划分,这种划分很大程度上说明了我国在婚姻法在非婚生子女的保护问题上仍然处于落后状态。世界上已经有很多国家摒弃了“非婚生子女”这一称谓,而统称为亲生子女。所以,我国法律应该尽快将“非婚生子女”一词摒弃,不妨学习其他国家,将其统称为“亲生子女”,以便该类群体在社会中正常健康的生活。
总之,非婚生子女的出身是无奈的,他们无法选择自己所出生的家庭有婚姻关系,无论父母有何过错,也无论父母的生活境况如何,孩子一出生就是国家的公民,社会应该对非婚生子女的生活现状给予关注,也应该对这些特殊的弱势群体予以同情,而不是歧视。只有法律的不断完善,不断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我们整个社会的发展才能跟得上时代的步伐,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和保护才能更加有成效,对他们的健康成长和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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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怎样上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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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要出生医学证明、母亲身份证、户口簿。
孩子的母亲可持子女的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孩子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如果无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的母亲要持派出所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到相关司法部门做亲子鉴定,然后持亲子鉴定书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特别情况下:需缴纳社会抚养费。
在需要生育证的地区,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罚款)、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社会抚养费收据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非婚生子女应随父还是随母落户?
新生儿落户随父随母实行自愿的原则。但是,部分省市存在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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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非婚生子女的出身是无奈的,他们无法选择自己所出生的家庭有婚姻关系,无论父母有何过错,也无论父母的生活境况如何,孩子一出生就是国家的公民,社会应该对非婚生子女的生活现状给予关注,也应该对这些特殊的弱势群体予以同情,而不是歧视。只有法律的不断完善,不断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我们整个社会的发展才能跟得上时代的步伐,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和保护才能更加有成效,对他们的健康成长和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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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怀孕可以告男方吗,男方有家庭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第三者怀孕可以告男方吗,男方有家庭问题解答如下, 在婚姻关系中,通常情况下第三者被定义为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和影响别人夫妻关系的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第三者都是故意去破坏别人的婚姻关系的,有的有配偶一方隐瞒婚姻事实真相,使无配偶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或者是有配偶一方隐瞒婚姻关系致使第三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有配偶一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第三者在被有配偶一方欺瞒,对有配偶一方的婚姻关系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则不构成重婚罪,反而第三者还可以至,请求与有配偶者的婚姻关系无效,如果第三者是被有配偶者胁迫结婚或者胁迫以夫妻关系同居的,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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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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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要出生医学证明、母亲身份证、户口簿。
孩子的母亲可持子女的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孩子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如果无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的母亲要持派出所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到相关司法部门做亲子鉴定,然后持亲子鉴定书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特别情况下:需缴纳社会抚养费。
在需要生育证的地区,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罚款)、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社会抚养费收据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非婚生子女应随父还是随母落户?
新生儿落户随父随母实行自愿的原则。但是,部分省市存在例外情形。
如,北京市要求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非婚生婴儿就无法随父在北京申报出生登记了。
完善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虽然做了相关规定,但仍有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婚姻法虽然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但在现实当中,除了生父母结婚可使非婚生子女被社会视为婚生子女外,非婚生子女始终为非婚生子女,而且他们的生父甚至是生母故意遗弃他们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法律又没有一种强制规定来令其承担抚养义务,结果使得非婚生子女在生活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尽管法理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权利地位一样,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以申报户口为例,非婚生子女可能因为出生材料不齐备或者户主的反对等因素而无法成功申报,出现黑户现象。基于这种情况,本人认为,在证明亲子关系的前提下,政府可出台一些相关的政策,从而保障这类特殊人群的权益。还有一些非婚生子女与母亲一起生活,因为各种原因生活比较贫困,可以通过社会保障进行救济,而不要单单依靠司法救济这一种途径。
(一)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认领制度
很多情况下,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都是以否认和他们之间有血缘关系而拒绝承担抚养责任的,而我国婚姻法又没有准正、认领制度,特别是强制认领的规定,从而使得非婚生子女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认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认领和准正,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获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身份的前提下,再按照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方式进行保护。
(二)消除“非婚生子女”这一称谓
虽然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是仍然将子女以“婚生”与“非婚生”来划分,这种划分很大程度上说明了我国在婚姻法在非婚生子女的保护问题上仍然处于落后状态。世界上已经有很多国家摒弃了“非婚生子女”这一称谓,而统称为亲生子女。所以,我国法律应该尽快将“非婚生子女”一词摒弃,不妨学习其他国家,将其统称为“亲生子女”,以便该类群体在社会中正常健康的生活。
总之,非婚生子女的出身是无奈的,他们无法选择自己所出生的家庭有婚姻关系,无论父母有何过错,也无论父母的生活境况如何,孩子一出生就是国家的公民,社会应该对非婚生子女的生活现状给予关注,也应该对这些特殊的弱势群体予以同情,而不是歧视。只有法律的不断完善,不断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我们整个社会的发展才能跟得上时代的步伐,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和保护才能更加有成效,对他们的健康成长和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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