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正确处置事故现场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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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怎么正确处置事故现场问题带来帮助。
怎么正确处置事故现场

一、怎么正确处置事故现场

正确处置事故现场的办法:

1、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

2、有伤亡的,立即送往医院就医或拨打120。

3、保护现场并报警

4、等待交警的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以及第十四条。

二、出现交通事故后怎么处理

出现事故后的处理方法:

一、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并保护现场。

二、如果有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如果因为抢救伤员发生了位置变动的,应当标明。

三、如果没有人员伤亡,并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三、怎么正确认定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正确认定医疗事故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怎么正确处置事故现场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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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理交通事故现场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如何正确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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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从本案论怎么正确行使留置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从本案论如何正确行使留置权
【案情摘要】
1989年3月,某外贸公司委托裕华羽绒厂加工一批出口冰岛的羽绒制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外贸公司提供面料,羽绒厂按外贸公司的技术参数、规格、尺寸等要求进行加工。合同总标的为:羽绒服3000件、羽绒被1000床,加工费用总计40万元。合同还约定自外贸公司提供的面料到货后开始加工,分两批交货。关于付款方式,合同约定提货时付款,分两次付清。4月8日,羽绒厂接到面料后开始组织生产。一个月后,羽绒厂按照约定完成了
第一批羽绒制品,外贸公司按期提走这批货物,但以资金紧张为由未付这批货物的货款。7月10日,羽绒厂完成了
第二批羽绒制品,并通知外贸公司提货。外贸公司提货时,仅带了一张20万元的转帐支票,羽绒厂以合同中约定的“须结清所有货款方可提取第二批货物”为由,拒绝发货,并扣押了外贸公司前来提货的两辆车。双方协商未果,外贸公司向提讼。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羽绒厂能否行使留置权及如何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时,留置该动产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①留置权是一种从权利,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 摆留置权属于他物权,留置权人有权从留置的债务人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臂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做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做人应当相应交付。”同时,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本法及我国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1)定做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必要的期限内,定做人未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可以留置该项工作成果。
(2)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根据《担保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留置的财产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此,承揽人留置的工作成果,应当是根据本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的定做人的动产。如果承揽人已经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做人,也就是说该工作成果已由定做人占有,承揽人就无法实现留置权。
从本案论怎样正确行使留置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本案论如何正确行使留置权
【案情摘要】
1989年3月,某外贸公司委托裕华羽绒厂加工一批出口冰岛的羽绒制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外贸公司提供面料,羽绒厂按外贸公司的技术参数、规格、尺寸等要求进行加工。合同总标的为:羽绒服3000件、羽绒被1000床,加工费用总计40万元。合同还约定自外贸公司提供的面料到货后开始加工,分两批交货。关于付款方式,合同约定提货时付款,分两次付清。4月8日,羽绒厂接到面料后开始组织生产。一个月后,羽绒厂按照约定完成了
第一批羽绒制品,外贸公司按期提走这批货物,但以资金紧张为由未付这批货物的货款。7月10日,羽绒厂完成了
第二批羽绒制品,并通知外贸公司提货。外贸公司提货时,仅带了一张20万元的转帐支票,羽绒厂以合同中约定的“须结清所有货款方可提取第二批货物”为由,拒绝发货,并扣押了外贸公司前来提货的两辆车。双方协商未果,外贸公司向提讼。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羽绒厂能否行使留置权及如何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时,留置该动产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①留置权是一种从权利,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 摆留置权属于他物权,留置权人有权从留置的债务人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臂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做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做人应当相应交付。”同时,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本法及我国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1)定做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必要的期限内,定做人未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可以留置该项工作成果。
(2)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根据《担保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留置的财产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此,承揽人留置的工作成果,应当是根据本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的定做人的动产。如果承揽人已经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做人,也就是说该工作成果已由定做人占有,承揽人就无法实现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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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理交通事故现场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如何正确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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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从本案论能怎么正确行使留置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从本案论能怎么正确行使留置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从本案论如何正确行使留置权
【案情摘要】
1989年3月,某外贸公司委托裕华羽绒厂加工一批出口冰岛的羽绒制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外贸公司提供面料,羽绒厂按外贸公司的技术参数、规格、尺寸等要求进行加工。合同总标的为:羽绒服3000件、羽绒被1000床,加工费用总计40万元。合同还约定自外贸公司提供的面料到货后开始加工,分两批交货。关于付款方式,合同约定提货时付款,分两次付清。4月8日,羽绒厂接到面料后开始组织生产。一个月后,羽绒厂按照约定完成了
第一批羽绒制品,外贸公司按期提走这批货物,但以资金紧张为由未付这批货物的货款。7月10日,羽绒厂完成了
第二批羽绒制品,并通知外贸公司提货。外贸公司提货时,仅带了一张20万元的转帐支票,羽绒厂以合同中约定的“须结清所有货款方可提取第二批货物”为由,拒绝发货,并扣押了外贸公司前来提货的两辆车。双方协商未果,外贸公司向提讼。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羽绒厂能否行使留置权及如何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时,留置该动产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①留置权是一种从权利,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 摆留置权属于他物权,留置权人有权从留置的债务人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臂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做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做人应当相应交付。”同时,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本法及我国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1)定做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必要的期限内,定做人未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可以留置该项工作成果。
(2)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根据《担保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留置的财产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此,承揽人留置的工作成果,应当是根据本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的定做人的动产。如果承揽人已经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做人,也就是说该工作成果已由定做人占有,承揽人就无法实现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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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在医疗纠纷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1.虽然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并不意味着患者具没有举证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有些证据必须由患者进行举证,具体来说,患者应该积极收集和保留就诊事实、损害后果以及损害程度方面的证据,例如,患者应保留好有关挂号证、收据、主动从医疗机构复制记录了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肋检查结果和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来证明其确实在该院就诊过,这些资料主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理资料等。以受到医疗伤害后的病例、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医疗伤害结果的存在。
2.医疗机构只是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是所有的举证责任都倒置。在医疗纠纷中,其一如果医疗机构主观存在过错,只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其二如果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医疗机构只证明主观上无过错即可。医疗行为是高风险行为,其抢救行为与危害行为往往合为一体,有些行为是现代医学所无法预见和无法控制的。医生在给患者实施治疗时无任何过错,结果却导致患者死亡,这是不能预见的,可能由患者的体质而引发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死亡原因跟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但是现代医学无法预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不负责任。
3.我们应该注意,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诉讼,对于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和因医患合同违约的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范围内。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的其他问题,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怎样在医疗纠纷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1.虽然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并不意味着患者具没有举证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有些证据必须由患者进行举证,具体来说,患者应该积极收集和保留就诊事实、损害后果以及损害程度方面的证据,例如,患者应保留好有关挂号证、收据、主动从医疗机构复制记录了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肋检查结果和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来证明其确实在该院就诊过,这些资料主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理资料等。以受到医疗伤害后的病例、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医疗伤害结果的存在。
2.医疗机构只是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是所有的举证责任都倒置。在医疗纠纷中,其一如果医疗机构主观存在过错,只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其二如果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医疗机构只证明主观上无过错即可。医疗行为是高风险行为,其抢救行为与危害行为往往合为一体,有些行为是现代医学所无法预见和无法控制的。医生在给患者实施治疗时无任何过错,结果却导致患者死亡,这是不能预见的,可能由患者的体质而引发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死亡原因跟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但是现代医学无法预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不负责任。
3.我们应该注意,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诉讼,对于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和因医患合同违约的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范围内。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的其他问题,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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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正确处理交通事故现场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怎么样正确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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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回迁安置房建造支出契税解决是否正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回迁安置房建造支出契税解决是否正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回迁安置房建造支出指房开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时,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在受让的土地之外配套修建房屋,建成后无偿转让给回迁安置户,或由政府按约定的价格回购,其发生的建设支出上述回迁安置房建造支出属于房开企业为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经济利益,依据财税〔2020〕134号、国税函〔2020〕603号文件规定,应征收契税
十二、融资性售后回租房地产契税的处理是否正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租赁公司)后,又将该项资产从金融租赁公司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房地产给金融租赁公司时需将房地产过户到金融租赁公司名下依据财税〔2020〕82号文件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房开企业将房地产出售给金融租赁公司时,金融租赁公司应缴纳契税;房开企业回购前述房地产的,免征契税
十三、房开业务契税申报缴纳时间确定是否正确
(一)一般情形契税申报缴纳时间的确定与房开业务中涉及的营业税等税种申报期和缴纳期一致的规定不同,契税的申报时间和缴纳时间不同《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部分省份统一规定了契税的缴纳期限,如《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20〕208号)规定,四川省缴纳契税的期限统一规定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即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到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二)特殊情形契税申报时间的确定土地、房屋权属证办理之后房开企业发生的以下支出也应申报缴纳契税
1.拆迁还房支出
2.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支出
3.回迁房建设支出
4.未建成房地产转让
5.划拨土地转让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上述支出应在实际发生(或结算)之日起十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结合现行地方各税申报管理的实际情况,实务中也可参照营业税申报缴纳期限,在上述支出实际发生(或结算)之日的次月十五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该项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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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置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冲突
[律师回复] 答案代理学说对现代企业财务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根据这一理论提供的思路,可以正确处理股东与经理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债权花酣羔叫薏既割习公卢人与经理之间以及公司内部之间的代理关系。现代企业的代理关系可以定义为一种契约或合同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一个或多个人(委托人)雇佣其他人(代理人),授与其一定的决策权,使其代替雇主的利益从事某种活动。在公司制下,代理关系一方面表现为资源的提供者(股东和债权人,即主人或委托人)与资源的使用者(管理当局,即代理人)之间以资源的筹集和运用为核心的代理关系;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公司内部高层经理与中层经理、中层经理与基层经理、经理与雇员之间(在这里,上一层经理既作为代理人又表现为下一层的委托人)以财产经营管理责任为核心的代理关系。代理关系的本质体现为各方经济利益关系,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各有不同的“个人利益”,他们受个人利益的驱动,从市场进入企业,以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由于关系人各方目标不一致,这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代理各方利益的相互冲突,解决这一冲突的有效方法就是由关系人各方共同订立各种形式契约。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司在本质上是由若干个人之间的一组相互重叠的“契约关系的综合”。现代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和代理关系复杂性,决定了契约各方存在着利益不均衡性、信息不对称性和风险不平等性等,由此决定了契约的监督在客观上需要建立一系列沟通、激励、协调代理关系的管理机制,促使代理人采取适当的行动,最大限度地增加委托人的利益。
能怎么在医疗纠纷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1.虽然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并不意味着患者具没有举证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有些证据必须由患者进行举证,具体来说,患者应该积极收集和保留就诊事实、损害后果以及损害程度方面的证据,例如,患者应保留好有关挂号证、收据、主动从医疗机构复制记录了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肋检查结果和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来证明其确实在该院就诊过,这些资料主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理资料等。以受到医疗伤害后的病例、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医疗伤害结果的存在。
2.医疗机构只是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是所有的举证责任都倒置。在医疗纠纷中,其一如果医疗机构主观存在过错,只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其二如果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医疗机构只证明主观上无过错即可。医疗行为是高风险行为,其抢救行为与危害行为往往合为一体,有些行为是现代医学所无法预见和无法控制的。医生在给患者实施治疗时无任何过错,结果却导致患者死亡,这是不能预见的,可能由患者的体质而引发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死亡原因跟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但是现代医学无法预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不负责任。
3.我们应该注意,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诉讼,对于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和因医患合同违约的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范围内。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的其他问题,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该怎么在医疗纠纷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1.虽然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并不意味着患者具没有举证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有些证据必须由患者进行举证,具体来说,患者应该积极收集和保留就诊事实、损害后果以及损害程度方面的证据,例如,患者应保留好有关挂号证、收据、主动从医疗机构复制记录了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肋检查结果和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来证明其确实在该院就诊过,这些资料主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理资料等。以受到医疗伤害后的病例、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医疗伤害结果的存在。
2.医疗机构只是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是所有的举证责任都倒置。在医疗纠纷中,其一如果医疗机构主观存在过错,只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其二如果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医疗机构只证明主观上无过错即可。医疗行为是高风险行为,其抢救行为与危害行为往往合为一体,有些行为是现代医学所无法预见和无法控制的。医生在给患者实施治疗时无任何过错,结果却导致患者死亡,这是不能预见的,可能由患者的体质而引发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死亡原因跟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但是现代医学无法预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不负责任。
3.我们应该注意,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诉讼,对于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和因医患合同违约的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范围内。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的其他问题,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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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规定是怎样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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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商场对顾客强行搜身,搜身应由谁来执行才正确?
[律师回复] 【案情经过】 市区一大型购物商场发生商场员工对怀疑为偷窃货品的女顾客实施搜身,限制其行动自由近一个小时的事件,受害人及其亲属就此向本报投诉。 报警器莫名响起 女顾客姓李,年逾五 十,26日中午11时左右,她到离家不远的金新北路一家购物广场购物,她买了一盒橄榄和一把香菜,约7—8分钟便出来,付了款 3.70元。但当要走出商场大门时,门口的报警装置突然响起,于是她被商场人员叫回重新检查,没发现什么,可走出门口报警器又响起来。 内衣裤照样要查 据悉,她先是被四五个商场员工团团围住,外套的红毛衣被脱下来检查,没有发现问题。这时有一位被称为经理的人来了,这位经理表态:一定要搜。于是她又被几个人带到一个房间内检查。随后其他人离开房间,一名30岁左右的女职员对她进行了全身搜查,不单搜了内外衣,甚至还对乳罩和内裤进行检查。她身上带的钱包也被拿出来检查。但并没发现她偷了商场的东西。在她和交涉后,11时50分左右才同意让她回家。 商场没权力搜身 在遭到如此粗暴的对待后,女顾客感到十分气愤,精神上也受到很大打击。当天下午,她在儿子的陪同下来到市工商局“12020”投诉,要求有关部门为其讨回公道。 “12020”的工作人员认为,此事如果属实,是一宗商家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侮辱人格及人身权利的严重事件。不要说商场没有权力对顾客进行搜身,就是工商机关也无权搜身。即便对其怀疑有偷窃行为,也只能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据悉,市工商局在接到投诉后,已确定由经检科、消委会、经检支队派员调查处理,李某当晚还向金园公安机关报了案。据了解,当地派出所已派员到商场向相关人员调查询问,收集相关材料证据。 【法律解读】 商场搜身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批准,非由执法人员执行,任何人不得对他人进行搜身。商场无搜身的权利,如果商场怀疑顾客,可以报警,由民警依法搜查,而不能擅自对顾客搜身
今天放学回家看到了一场车祸,场面很恐怖,所以我想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的知识,想知道车祸处理的正确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关于车祸处理的正确流程是怎样的答案如下。
(一)轻微的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
  平时生活中的交通事故大多数属于小型交通事故,对于此类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如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例如,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对于“剐蹭”、“追尾”等交通事故,肇事双方须自行快速撤离现场,通过保险进行事故善后赔偿处理,不再停留于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以减少道路拥堵现象。无法达成协议不能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但是,即使是小型交通事故,也要保障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害得到赔偿。所以,在撤离现场之前,必须记住与对方当事人对事实和交通事故成因做一个书面记载,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并共同签名。如果能即时达成协议书也可以立即写一个事故处理协议书,写清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之后立即撤离现场。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二)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
  所谓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般是指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者是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具体来说,如果不幸发生较为严重的事故,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抢救伤者和财产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如果有伤者时,应查看伤者伤情,立即拨打110或者急救电话1200如果伤者的伤情需要,必须采取正确的临时救护措施,移动时应当标明原来的位置。如果有骨折时,搬动要小心;出血厉害时,应先止血等,再送医院,然后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遇有火灾发生时,首先要迅速灭火,以减少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2.保护现场
  对于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在对受伤人员进行施救的同时保护现场对于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样能为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鉴定提供客观的依据。原始现场指没有遭到任何改变或破坏的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交通事故现场的义务,对此《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依据法律法规保护现场,将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具体做法是:
  
(1)首先检查现场情况,确保现场的范围并进行封闭保护,可用石灰、砂石、树枝、绳索等物将现场包围起来,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进人现场,直至交警人员到来。包围现场时,要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
  
(2)现场上任何微小的痕迹都关系着肇事责任的分析和鉴定。现场保护人员对已发现的尸体、血迹,刹车痕迹、遗留物等,均要加以保护。如果遇有下雨刮风等自然条件破坏,可用席子、塑料布等遮盖起来。
  如果当事人伪造现场或者逃逸现场,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应负全部责任,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伪造现场指当事人为逃避责任、毁灭证据或达到嫁祸于人的目的,有意改变或布置的现场。逃逸现场是指肇事人为了逃避责任,驾车潜逃而导致现场变动,其性质与伪造现场相同。另外,如果现场被破坏,还有一种办法可以达到调查现场的目的,叫恢复现场,是指在现场撤出后,由于事故分析或复查案件的需要,根据现场调查笔录等材料重新布置恢复现场。
  
3.报警
  需要公安机关处理时,当事人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报案。在事故发生地没有执勤民警时,应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报案。如果交通事故引起火灾,当事人应当首先拨打火警119,再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报案时讲清事故发生的地点、车牌号码、人员伤亡、损失等情况。如果交通事故伤亡重大或者造成重大交通影响的,当事人还要向公安机关报案。
  值得注意的是,在下面这些情形下,即使事故不是太严重,当事人都应报警: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如果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的,可以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当事人只能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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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怎么安置是正确的?
拆迁房怎的正确安置方式是采取货币补偿或者是产权置换的方式予以安置,但是具体适用何种补偿的方式需要根据被拆迁人的意愿以及和行政机关之间协商的结果等因素来具体确定,无论如何行政机关都需要给予行政相对人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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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交通事故现场处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两大类。 是指现场的、伤亡人员、牲畜及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体没有受到破坏或变动,仍保持事故发生过程的原有状况。 是指事故发生后,由于种种原因改变了现场原有状况的一部分、大部分或全部面貌。这里所说的种种原因通常有以下几点,一是,变动了现场上的车辆和有关物体的位置;二是保护不善,现场上的痕迹被过往车辆、辗踏、扶摸而失去原貌;三是自然因素的影响,例如:刮风、下雨、下雪等影响,造成现场或物体上遗留下来的痕迹部分或全部消失;四是肇事车辆,有的是特种车,如: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因任务需要驶离了现场;五是由于道路临时有特殊通行的需要不宜保留现场;六是肇事车辆由于声响、颠簸不知发生了事故而驶离了现场;七是肇事人员企图逃避责任或嫁祸于人而有意部分或全部改变现场上的车辆、物体、痕迹的原始状况,即伪造了现场。 其实查询的方式有多种,你可以带上本人身份证或本人驾驶证到本地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通过触摸查询终端查询,另外一种就是网上查询。如果是要查询自己车子的违章事故去当地的车管所还是在网上查询都随便你自己的。 1、就是打开你所在地方的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网站,在网站上找到网上车管所或者是网上办事指; 2、查看扣分情况就选择个人驾驶证信息查询这一项,点击进入,输入驾驶证号、姓名和档案编号,点击查询显示自己的驾驶证信息; 3、查询驾驶证的违法信息,选择驾驶证违法信息查询这一项,同样是输入驾驶证号、姓名和档案编号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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