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人违法担保人是不是担责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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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主债务人违法担保人是不是担责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主债务人违法担保人是不是担责

一、主债务人违法担保人是不是担责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物权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所以担保人只对担保的债务承担责任,主债务人违法的,担保人对主债务人违法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婚前债务婚后二人是不是共同承担

要看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以下共同债务的,应当共同承担: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人死债务担保人应承担责任吗

债务人死亡,如果其继承人不能承担责任的,则由担保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担责。担保人应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如果继承人能承担责任的,则由继承人先以其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担责。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主债务人违法担保人是不是担责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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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和担保债权的关联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主债权和担保债权的关联是什么
一、主债权和担保债权的关联是怎样的
在存在担保债权的债权中,会同时存在着主债权和担保债权两个相互关联的债权,担保债权是主债权的从债,其能否有效实现受到主债权的很大影响。比如,主债权的消灭会影响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主债权得到完全清偿后担保债权也发生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二、主债权转让的条件
(一)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换言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随着保证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主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就与保证人毫无关系了。
(二)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
1、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主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依据债权的性质(如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或基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或原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3、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
4、主债权的转让不得违反主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
(三)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
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只有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响到保证人的责任承担。通常,主债权人只需通知主债务人,即认为债权转让对保证人发生效力,但是如果保函中约定,主债权人必须将债权转让通知保证人的,应从其约定。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债权中的保证是什么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担保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凡在保证中没有特别约定的,担保人均按照连带保证承担责任。两种保证的区别主要在于何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就民间借贷而言,一般情况都是设立连带保证,只要担保人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出借方基本上就能实现债权。
在民间借贷中,经常发生与担保有关的错误是混淆了保证人和中间人的概念,其实,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保证人将来对债务的履行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中间人只是起着介绍、见证的作用,将来对债务的履行不承担责任。如果在借款合同中错用了上述两个名称,在法律上将会产生两个截然相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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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担保债权实现的主要方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良债权的回收,对于众多企业来所可能倍感头痛,即使通过诉讼赢得了官司,但可能得到的只是一张法律白条,因此,在不良债权管控措施中,事先采取债权的有效担保,作为最终实现债权的保证,实为不良债权管控的最佳选择。
依据《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可以采用的债权担保方式主要有:
《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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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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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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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担保法
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除具有人身性外,最突出的性质是从属性保证的从属性亦称保证的附从性,意指保证债务与主债务休戚与共,同其命运的关系保证的从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证的成立和效力保证的成立和效力,通常以主债务的成立和效力为前提,主债务不成立,保证亦不成立,主债务不生效,保证也不生效,主债务无效,保证也随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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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责任随主债务的变化主债务履行或部分履行的,保证责任消灭或减轻:主债务本身扩张或者因主债务人的过错而增加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保证责任也随之扩张定》(法发[1994]8号)第12条第2款:“债权人与被保证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内变更合同其他内容而使被保证人债务增加的,保证人对增加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44号)第30条第1款:“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于农用地征用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1、继续履行。
一方当事人在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为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必须有违约行为。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拒付货款、迟延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等。没有违约行为的,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
(二)必须是非违约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非违约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但不是所有合同都要继续履行,只要非违约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债务人也不必继续履行。
(三)继续履行不违背合同的性质和法律。对于基于人身依赖关系或者信任对方特殊技能、业务水平而产生的合同,如委托合同、服务合同、某些承揽合同,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等于对债务人实施人身强制,与合同的性质相违背。
(四)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违约方确实无履行能力,强迫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是做不到的。继续履行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只有继续履行,才能使债权人获得原合同规定的标的,实现合同的目的;并能防止违约人通过违约获得不正当利益;同时继续履行使债权人不必承担对违约损失的举证责任。因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货币债务或者履行货币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货币债务或者履行非货币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当然,非违约方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的,应当提出一个履行期限,即宽限期,要求违约方在该期限内履行。在该宽限期过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
2、支付违约金。
3、赔偿损失。
4、履行定金罚则。
5、其他补救措施。
除了上述方式以外,当事人还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采用其他的补救措施。如履行合同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害人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的补救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外,还可以采用解除合同,中止履行的补救措施。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1、继续履行。
一方当事人在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为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必须有违约行为。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拒付货款、迟延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等。没有违约行为的,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
(二)必须是非违约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非违约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但不是所有合同都要继续履行,只要非违约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债务人也不必继续履行。
(三)继续履行不违背合同的性质和法律。对于基于人身依赖关系或者信任对方特殊技能、业务水平而产生的合同,如委托合同、服务合同、某些承揽合同,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等于对债务人实施人身强制,与合同的性质相违背。
(四)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违约方确实无履行能力,强迫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是做不到的。继续履行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只有继续履行,才能使债权人获得原合同规定的标的,实现合同的目的;并能防止违约人通过违约获得不正当利益;同时继续履行使债权人不必承担对违约损失的举证责任。因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货币债务或者履行货币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货币债务或者履行非货币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当然,非违约方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的,应当提出一个履行期限,即宽限期,要求违约方在该期限内履行。在该宽限期过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
2、支付违约金。
3、赔偿损失。
4、履行定金罚则。
5、其他补救措施。
除了上述方式以外,当事人还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采用其他的补救措施。如履行合同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害人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的补救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外,还可以采用解除合同,中止履行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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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承担违约责任是否要求主观过错,合同违约的解决方法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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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已偿还担保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民事判决书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应当先有他的妻子就他财产来偿还债务,只有债藕劝人无法归还的是后,你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担保法》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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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可以采用的债权担保方式主要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采用的债权担保方式主要有哪些
依据《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可以采用的债权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一、保证
《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二、抵押
《担保法》第33条 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以抵押财产有: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动产质押
《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权利质押
1、依据《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依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五、留置
《担保法》第82条规定,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依据《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留置权主要适用于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六、定金
《担保法》第89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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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而且,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似乎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3、民法总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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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怎样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如何认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为了维护担保人自身的利益,担保期限最好可以等同于主债务期限。
1、担保法对保证有无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却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也消灭。”从该条的分析我们只能理解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
2、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而且,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似乎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3、民法总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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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用的债权担保方式主要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可以采用的债权担保方式主要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采用的债权担保方式主要有哪些
依据《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可以采用的债权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一、保证
《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二、抵押
《担保法》第33条 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以抵押财产有: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动产质押
《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权利质押
1、依据《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依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五、留置
《担保法》第82条规定,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依据《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留置权主要适用于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六、定金
《担保法》第89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能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如何认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为了维护担保人自身的利益,担保期限最好可以等同于主债务期限。
1、担保法对保证有无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却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也消灭。”从该条的分析我们只能理解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
2、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而且,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似乎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3、民法总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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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应该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如何认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为了维护担保人自身的利益,担保期限最好可以等同于主债务期限。
1、担保法对保证有无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却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也消灭。”从该条的分析我们只能理解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
2、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而且,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似乎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3、民法总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予以支持。”
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如何判定担保期限
[律师回复] 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如何认定担保期限
1.《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责任的期限,是要求债权人必须要在期限届满前,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同一般的合同履行责任不同,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的履行期限必须是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向对方主张权利。
那么,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如何认定担保期限?是无期限限制还是从主债务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责任的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对没有还款日期的债务,期限届满如何计算,应优先参照《合同法》。《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债权人应该先遵守双方的交易习惯,如果没有交易习惯的,可以返还,但债权人如果主张还款的,须给债务人合理的还款期限。也就是从合理期限届满时,认定主债务到期,担保责任就从该时起计算6个月。
另外,《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该规定也与上述规定相符合,即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要求还款,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担保期限则从必要的准备时间到期后开始计算。
必要的准备时间与合理期限是否有冲突?笔者认为没有冲突,两个期限都是让债务人就履行债务做必要的准备,以避免因为债务人没有时间准备造成违约的状况,从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那么,如何确定这两个期限?
首先要考虑债务的数额。数额较大的,应给予较长的履行期限。如何认定数额较大?如果能对债务人的情况查清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债务的履行期限;不能查清债务人情况的,根据本地年度人均收入的标准与债务数额相比较。超过一年收入的,应给予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准备比较合适。
其次要考虑债务形成的期限。对于债务形成时间较短的,应给予较短的履行期限。
担保人履行义务后向债务人追偿能否主张利息
[律师回复] 【案情】债务人张兵向债权人吴磊借款10万元,担保人李响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在借款单据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张兵无钱偿还,担保人李响先行履行了自己的担保义务,向债权人张兵支付了10万元。现担保人李响向债务人张兵追偿时能否主张自先行支付借款时起至债务人清偿时止的利息。【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担保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支付此利息。出于鼓励经济发展和民间借贷的考虑,担保人不应当要求债务人承担此利息。另外《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并未涉及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应当支付此利息。根据公平原则,担保人履行完担保责任后,债务人如果未能及时偿还借款给担保人也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此损失,债务人应该予以补偿。【管析】笔者同意
第一种观点。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应承担担保的风险,笔者认为此风险就是债务人不能履行,担保人需先行履行担保责任。基于风险承担角度,笔者认为担保人应当承担债务人履行不能的全部风险。另,担保合同是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其基于主合同存在而存在。当担保人履行完担保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已经消灭,而担保合同也不存在。但基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消灭后,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此种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笔者认为对于该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参照民间借贷关系来处理。即若无利息约定,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已经获得金钱或者人情上的收益,如果债务人仍要承担利息对于债务人亦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担保法设立的真实本意。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债务人无需给付利息给担保人。(文中人物均系化名)(作者单位:江西武宁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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