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搜查的区别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搜查的区别:
1、对象不同。
搜查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场所。
检查的对象只能是活人的身体。
2、主体不同。
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搜查。
而检查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聘请的医师、法医。
3、程序要件不同:
有证与无证问题。
搜查两种都可以。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检查必须持有证件:
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4、是否能强制搜查和强制检查。
由于进行搜查时,侦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因此在有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对任何被搜查人或者住所、物品进行强制搜查。
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范围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案件性质不同;
(二)、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三)、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
(四)、举证责任不同;
(五)、是否使用调解不同;
(六)、适用法律依据不同;
(七)、审理对象及判决不同;
(八)、判决的执行措施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搜查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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