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是不是能分红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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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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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是不是能分红

一、名义股东是不是能分红

原则上名义股东不享有分红权。因为名义股东并不是实际出资人,只是与隐名股东签订了股份代持协议的股权代持人。因此,原则上只有实际出资了的隐名股东才有资格分红。但若双方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中约定了,名义股东也享有部分分红权的,则从其约定,此时名义股东是不是能享有分红权。

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公司不分利润股东是不是能

公司不分利润股东能退股,但是有前提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连续五年不给股东分利润的情况下;

股东才是不是能请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公司会提供收购方案然后支付给股东合理的价位,股东完成退股。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是不是能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是不是能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东是否是不是能分期出资

是不是能。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股东出资实行认缴制度,所以公司成立后,股东是不是能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出资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名义股东是不是能分红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是不是能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是不是能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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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可以分红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名义股东可以分红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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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权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股东分红权的概念 所谓股东分红权是指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像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二、股东分红权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的列职权。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讼的,人民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但公司法同时规定了: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注意:如果全体股东没有特殊约定,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区红利,而不是认缴的出资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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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权的定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股东分红权的概念 所谓股东分红权是指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像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二、股东分红权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的列职权。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讼的,人民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但公司法同时规定了: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注意:如果全体股东没有特殊约定,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区红利,而不是认缴的出资比利。
名义股东可以转让股东的股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名义股东就是显明股东。通常持有的股份为代持股份,对于其是否可以直接转让股权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内部转让而言,当股权代持的约定股东内部人员全部知情,且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不得单方转让股权时,基于合同的约定条件,当名义股东对内股东直接转让股权时是受限制的。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对外转让股权时,则基本上没有条件限制。我国股权属于登记对抗原则,存在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即具备对抗效力和“外观形式”,对相对方来说,有足够的理由判定股权的直接归属,因此名义股东可以依此自由处分自己的具体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分红权的含义与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股东分红权的概念 所谓股东分红权是指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像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二、股东分红权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的列职权。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讼的,人民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但公司法同时规定了: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注意:如果全体股东没有特殊约定,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区红利,而不是认缴的出资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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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有权享有分红权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名义股东有权享有分红权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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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冒名股东怎么定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一般是如何定义的 所谓股东,是指者以虚拟人(如死人或者虚构者)的名义,或者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注册登记。 2、股东的认定 被者虽然在工商登记上登记为股东,但也不能被认定为股东。因为: (1)如果被者是根本不存在的人,势必将因股东的缺位而导致股东权利义务无人承受,不利于维护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 (2)如果被者是姓名被盗用之人,因其实际并未出资,也并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字,其在股东名册上的签字也是被他人冒签,不符合法律规定,当然不能认定为股东。 股东也不能认定为股东。股东无非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认定股东为公司股东,不但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将助长恶意行为。对公司的债务,应当由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3、公司股东隐名、、挂名的法律后果 “挂名股东”(名义股东)的麻烦在于,其不但不是实际权利人,而且一旦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则名义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公司债权人以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挂名股东是无法对其进行抗辩的。也就是说,挂名股东得首先承担资本补足责任,然后才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股东”更糟糕,其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则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责任及相应的行政责任。 此类问题的处置首要的是应保护被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且其应当优先于对第三人债权的保护,因为被受害人的人身权受到了侵犯。这就是公司法“解释三”之所以规定“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不应当予以支持”的主要根源。 4、股东问题的几种解决路径 (1)通过工商部门直接解决。 被者向工商部门(在深圳市可拨打12020投诉)反映情况后,工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关进行笔迹等文书鉴定,确认注册文件虚假事实后,由公司登记机关直接撤销公司登记或责成公司股东内部先自行处理股东的股份问题,然后办理变更登记。 (2)通过诉讼途径间接解决。 先由做出注册文件无效或类似文件无效的判决书,再请求工商部门依据判决书撤销公司登记,或做出相应变更。此类途径有: A、确权之诉。被者可以请求确认用以虚假注册公司的名称登记申请书、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授权书、申请承诺书、承诺书、投资协议书等文件无效,此类诉请应属于案件受理范围,应当受理,因为确认真假,辨别是非是人民的基本职能;被者也可以请求确认冒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的行为无效,但后者让看来似乎有些越俎代庖,代行工商部门职权了,因此,此类诉请一般很难立案,还是选择前者较为稳妥。 B、侵权之诉。请求判令者停止对被者姓名权等权利的侵犯,排除妨碍,赔礼道歉。只要最后确认注册文件上签名全部虚假,则工商部门应当依据判决书,撤销公司登记或注销股东身份。但在实践中,工商部门往往会提出注册文件上签名虚假和注册文件无效不能划等号,拒绝被者的撤销申请,最终有可能使被者不能达到取消股东身份的目的。究其原因在于:和工商部门都不愿意主动承担确认注册文件无效的责任,万一确认错误,撤销了公司登记,将致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要知道存在股东的公司一般十有八九都有大量外债等问题的。 C、在诉讼中直接免责。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在处理股权确认纠纷的相关问题中规定:“ 债权人向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公司名义股东主张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按照约定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在上述纠纷中,公司债权人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可以根据案情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名义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系被他人为股东的,不予承担责任。”可见,被者也可不主动去注销自己的股东身份,等到公司债权人向公司股东主张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时,再举证证明自己系被他人为股东的,这样也可免责。但是到那时往往既有公司债权人的反对,也有公司其他股东推卸责任不予配合的可能,被者全身而退难度很大。在实践中,也很有可能判决被者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后再由被者向者追偿,毕竟全国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有此类规定。 D、通过行政诉讼直接工商部门,请求判决工商部门撤销虚假登记。此路径最为直接有效。虽然依据法理,工商部门完全有义务有能力撤销虚假登记,但是缺乏可供工商部门操作的具体法律依据,因此应当判决工商部门撤销虚假登记,这样既可以填补相关法律缺失所造成的漏洞,也可以防止弄假成真。但是目前还没有看到以此路径取得成功的案例,因此诉讼风险较大,因为工商部门职责的确是负责形式审查,没有职责也无法对每份注册文件的真实性通过文笔鉴定或实际调查等进行实质审查。 (3)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的途径解决。 在股东案件中,往往伴有伪造、变造身份证,私刻印章伪造公司文件,伪造验资证明等行为,这些行为情节严重的,或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或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罪,或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对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可以先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再凭刑事判决书,请求工商部门撤销登记或作出处理。但在实践中,这种刑事责任追究往往非常困难,很难见到,因为仅“情节严重”就很难界定和准确把握。
名义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名义股东就是显明股东。通常持有的股份为代持股份,对于其是否可以直接转让股权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内部转让而言,当股权代持的约定股东内部人员全部知情,且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不得单方转让股权时,基于合同的约定条件,当名义股东对内股东直接转让股权时是受限制的。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对外转让股权时,则基本上没有条件限制。我国股权属于登记对抗原则,存在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即具备对抗效力和“外观形式”,对相对方来说,有足够的理由判定股权的直接归属,因此名义股东可以依此自由处分自己的具体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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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人股东能不能请求股东分红款
[律师回复] 对于隐名出资人股东能不能请求股东分红款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份,李某与王某、赵某协商成立家具公司,但由于个人原因,李某不希望被登记成为公司股东。经过考虑后李某找到战友蔡某,希望蔡某成为家具公司的名义股东,蔡某表示同意。后李某就与蔡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李某出资30万元与王某、赵某成立公司,蔡某登记为公司名义股东,李某是公司的实际股东,李某享有股东的一切权利义务,蔡某不享有股东的任何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李某将30万元存入蔡某账户上,后蔡某将该资金存入公司账户。由于运转良好,5月份,公司支付给蔡某股东分红款23850元。李某认为自己才是公司股东,就找到要求蔡某支付分红款,但是蔡某认为其与李某签订的协议无效,李某无权要求分红款。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将蔡某和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蔡某和公司支付其分红款23850元。请问李某的诉讼请求能否被人民支持?
【法律解读】
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李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及李某的身份如何界定。
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出资人出于某些原因,有时会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一般将该出资人称为隐名出资人,而记载于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资料上的股东则被称为名义股东。实践中对于隐名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及隐名出资人是否就是公司的股东一直存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认为:隐名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发生纠纷时,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双方达成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于本案中蔡某与李某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该协议合法有效。李某也通过蔡某履行了出资义务,故李某是公司的隐名出资人。根据协议约定,李某有权要求蔡某支付股东分红款。由于实际出资人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是公司股东,故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分红款不能成立。
因此,李某可请求蔡某支付分红款23850元,但无权要求公司支付该分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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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李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及李某的身份如何界定。
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出资人出于某些原因,有时会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一般将该出资人称为隐名出资人,而记载于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资料上的股东则被称为名义股东。实践中对于隐名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及隐名出资人是否就是公司的股东一直存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认为:隐名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发生纠纷时,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双方达成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于本案中蔡某与李某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该协议合法有效。李某也通过蔡某履行了出资义务,故李某是公司的隐名出资人。根据协议约定,李某有权要求蔡某支付股东分红款。由于实际出资人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是公司股东,故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分红款不能成立。
因此,李某可请求蔡某支付分红款23850元,但无权要求公司支付该分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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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如何退股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名义股东如何退股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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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名义股东可以直接转让股权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名义股东就是显明股东。通常持有的股份为代持股份,对于其是否可以直接转让股权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内部转让而言,当股权代持的约定股东内部人员全部知情,且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不得单方转让股权时,基于合同的约定条件,当名义股东对内股东直接转让股权时是受限制的。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对外转让股权时,则基本上没有条件限制。我国股权属于登记对抗原则,存在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即具备对抗效力和“外观形式”,对相对方来说,有足够的理由判定股权的直接归属,因此名义股东可以依此自由处分自己的具体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名义股东是否能直接转让股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名义股东是否能直接转让股权问题解答如下, 名义股东就是显明股东。通常持有的股份为代持股份,对于其是否可以直接转让股权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内部转让而言,当股权代持的约定股东内部人员全部知情,且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不得单方转让股权时,基于合同的约定条件,当名义股东对内股东直接转让股权时是受限制的。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对外转让股权时,则基本上没有条件限制。我国股权属于登记对抗原则,存在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即具备对抗效力和“外观形式”,对相对方来说,有足够的理由判定股权的直接归属,因此名义股东可以依此自由处分自己的具体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名义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名义股东就是显明股东。通常持有的股份为代持股份,对于其是否可以直接转让股权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内部转让而言,当股权代持的约定股东内部人员全部知情,且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不得单方转让股权时,基于合同的约定条件,当名义股东对内股东直接转让股权时是受限制的。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对外转让股权时,则基本上没有条件限制。我国股权属于登记对抗原则,存在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即具备对抗效力和“外观形式”,对相对方来说,有足够的理由判定股权的直接归属,因此名义股东可以依此自由处分自己的具体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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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怎么退股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名义股东怎么退股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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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隐名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长久以来,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总会有愿意出钱投资的人因不想或不能登记而不得不委托他人代为出面的情况出现,也就是我们现在常说的“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顾名思义,隐名股东即实际出资人,他享有公司的实际股权却并未记录在公司文件或工商登记中;显名股东即名义股东,因为登记在案了相关信息,虽没有出资却享有名义上的公司股权。隐名股东作为实际的出资人,按约应该依法缴纳认缴的出资,同时享有公司实际股东的分红权利及其他股东权益。在实践中,因为股权在显明股东名下,因此可能存在显明股东将股权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行为,隐名股东作为实际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上述行为的无效,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在隐名股东希望显明化的情况下, 可以要求将自己的股东身份登记于股东名册及进行工商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
第二十四条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可以参照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冒名股东是怎么定义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一般是如何定义的 所谓股东,是指者以虚拟人(如死人或者虚构者)的名义,或者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注册登记。 2、股东的认定 被者虽然在工商登记上登记为股东,但也不能被认定为股东。因为: (1)如果被者是根本不存在的人,势必将因股东的缺位而导致股东权利义务无人承受,不利于维护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 (2)如果被者是姓名被盗用之人,因其实际并未出资,也并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字,其在股东名册上的签字也是被他人冒签,不符合法律规定,当然不能认定为股东。 股东也不能认定为股东。股东无非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认定股东为公司股东,不但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将助长恶意行为。对公司的债务,应当由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3、公司股东隐名、、挂名的法律后果 “挂名股东”(名义股东)的麻烦在于,其不但不是实际权利人,而且一旦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则名义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公司债权人以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挂名股东是无法对其进行抗辩的。也就是说,挂名股东得首先承担资本补足责任,然后才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股东”更糟糕,其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则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责任及相应的行政责任。 此类问题的处置首要的是应保护被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且其应当优先于对第三人债权的保护,因为被受害人的人身权受到了侵犯。这就是公司法“解释三”之所以规定“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不应当予以支持”的主要根源。 4、股东问题的几种解决路径 (1)通过工商部门直接解决。 被者向工商部门(在深圳市可拨打12020投诉)反映情况后,工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关进行笔迹等文书鉴定,确认注册文件虚假事实后,由公司登记机关直接撤销公司登记或责成公司股东内部先自行处理股东的股份问题,然后办理变更登记。 (2)通过诉讼途径间接解决。 先由做出注册文件无效或类似文件无效的判决书,再请求工商部门依据判决书撤销公司登记,或做出相应变更。此类途径有: A、确权之诉。被者可以请求确认用以虚假注册公司的名称登记申请书、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授权书、申请承诺书、承诺书、投资协议书等文件无效,此类诉请应属于案件受理范围,应当受理,因为确认真假,辨别是非是人民的基本职能;被者也可以请求确认冒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的行为无效,但后者让看来似乎有些越俎代庖,代行工商部门职权了,因此,此类诉请一般很难立案,还是选择前者较为稳妥。 B、侵权之诉。请求判令者停止对被者姓名权等权利的侵犯,排除妨碍,赔礼道歉。只要最后确认注册文件上签名全部虚假,则工商部门应当依据判决书,撤销公司登记或注销股东身份。但在实践中,工商部门往往会提出注册文件上签名虚假和注册文件无效不能划等号,拒绝被者的撤销申请,最终有可能使被者不能达到取消股东身份的目的。究其原因在于:和工商部门都不愿意主动承担确认注册文件无效的责任,万一确认错误,撤销了公司登记,将致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要知道存在股东的公司一般十有八九都有大量外债等问题的。 C、在诉讼中直接免责。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在处理股权确认纠纷的相关问题中规定:“ 债权人向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公司名义股东主张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按照约定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在上述纠纷中,公司债权人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可以根据案情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名义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系被他人为股东的,不予承担责任。”可见,被者也可不主动去注销自己的股东身份,等到公司债权人向公司股东主张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时,再举证证明自己系被他人为股东的,这样也可免责。但是到那时往往既有公司债权人的反对,也有公司其他股东推卸责任不予配合的可能,被者全身而退难度很大。在实践中,也很有可能判决被者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后再由被者向者追偿,毕竟全国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有此类规定。 D、通过行政诉讼直接工商部门,请求判决工商部门撤销虚假登记。此路径最为直接有效。虽然依据法理,工商部门完全有义务有能力撤销虚假登记,但是缺乏可供工商部门操作的具体法律依据,因此应当判决工商部门撤销虚假登记,这样既可以填补相关法律缺失所造成的漏洞,也可以防止弄假成真。但是目前还没有看到以此路径取得成功的案例,因此诉讼风险较大,因为工商部门职责的确是负责形式审查,没有职责也无法对每份注册文件的真实性通过文笔鉴定或实际调查等进行实质审查。 (3)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的途径解决。 在股东案件中,往往伴有伪造、变造身份证,私刻印章伪造公司文件,伪造验资证明等行为,这些行为情节严重的,或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或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罪,或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对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可以先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再凭刑事判决书,请求工商部门撤销登记或作出处理。但在实践中,这种刑事责任追究往往非常困难,很难见到,因为仅“情节严重”就很难界定和准确把握。
名义股东可否直接转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名义股东就是显明股东。通常持有的股份为代持股份,对于其是否可以直接转让股权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内部转让而言,当股权代持的约定股东内部人员全部知情,且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不得单方转让股权时,基于合同的约定条件,当名义股东对内股东直接转让股权时是受限制的。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对外转让股权时,则基本上没有条件限制。我国股权属于登记对抗原则,存在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即具备对抗效力和“外观形式”,对相对方来说,有足够的理由判定股权的直接归属,因此名义股东可以依此自由处分自己的具体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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