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帮信罪立功有没有用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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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认定为帮信罪立功有没有用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认定为帮信罪立功有没有用

一、认定为帮信罪立功有没有用

1、有没有用。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没有自首立功表现的,法院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有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会不会判处缓期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2、如果你犯的罪危害较小,自首且态度良好,则有没有可能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方面。帮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

2、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

3、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客观方面具体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没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没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刑拘无罪有没有案底

仅仅只是被刑事拘留是不会有没有案底的。

刑事案底是指经过法院审理,被判决有没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犯罪事实、审理过程记录、裁判结果等内容的档案。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不属于刑事处罚,只是侦查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不存在案底的。只有没有刑事处罚才会留下案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没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没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刑拘不立案有没有案底

仅仅只是被刑事拘留是不会有没有案底的。

刑事案底是指经过法院审理,被判决有没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犯罪事实、审理过程记录、裁判结果等内容的档案。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不属于刑事处罚,只是侦查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不存在案底的。只有没有刑事处罚才会留下案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没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没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认定为帮信罪立功有没有用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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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构成立功需具备以下要件:一是主体要件,立功的主体只能是归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必须是将被判处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立功是从轻、减轻刑罚的制度,没有犯罪根本谈不上刑罚问题,也就谈不上所谓的立功,所以必须是将被判处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二是时间要件,即犯罪分子从归案到判决生效前;三是行为要件,即犯罪分子必须至少实施所列举的几种行为之一,且第
一、二种情形必须经查证属实。而所谓的查证属实,确认属实的标准有两个方面,一是审查立功线索的来源以及是否由犯罪分子本人检举揭发或提供的,二是审查司法机关根据其检举揭发或提供的线索侦查所检举揭发的人涉嫌犯被检举揭发的情况。法院审查时只要能够确认:根据检举揭发线索查证,认定被检举揭发人涉嫌揭发的犯罪是存在的,那么就应认定为查证属实,构成立功,而不论被检举揭发人是否有刑事责任年龄和能力、被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最终被判有罪。
二、准立功与共同立 功什么意思
准立功不是立功,是因缺失立功的部分要件而成立的行为形态。比如,在案发时的行为,而不是归案后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但若该行为得到的最终结果和具有立功表现得出的后果是一致的,则该行为有其积极的一面,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成本,有利于与国家和社会的,应该进行肯定。并在处罚时将该行为结合犯罪分子的其他情节综合考虑,对犯罪分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求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我国目前均还没有出现共同 立功的规定,但刑法也没有否认共同 立功情形的存在,但实践中确实存在共同 立功情形,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分子共同阻止他人犯罪、共同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等均属于共同 立功;比照共同犯罪,共同立 功应包括以下几点:1、主体要件必须 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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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今天和我们说了一个好消息,我表舅舅在牢里立功了,然后减刑了两年。请问什么是立功,立功是否可以减刑,立功应该要怎么认定呢
[律师回复] 立功它是在刑事犯罪中针对犯罪分子的一种行为,一般来说就是犯罪分子在拘留的时候,可以根据立功的相应情节来适当减轻处罚,那么刑事案件立功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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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
一般立功
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所称“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立功的认定
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四种来源线索、材料不得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立功可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换句话说,罪犯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至于具体能减多少刑,就要结合罪犯的情况来定了,情况不同,减刑幅度也是不同的。
按规定,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应遵循以下标准:
1、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
(1)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
(2)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需要的注意的是,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就是罪犯移交监狱执行的时间,而不是其被抓捕或被法院判决的时间。
2、根据实际情况,其减刑幅度为: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4)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3、减刑限制:
(1)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2)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3)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值得注意的是,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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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帮信罪立功有用吗
认定为帮信罪有立功的表现是有用的,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行为人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若是依旧不知道认定为帮信罪立功有用吗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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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哪些情况不属于立功的认定,什么算重大立功
[律师回复] 哪些情况不属于立功的认定,什么是重大立功
不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如果他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犯罪分子予以揭发,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前提条件,其揭发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2、揭发他人曾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现已失去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立功。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动态概念,并非是静止的,某一行为依据行为时的法律不能构成犯罪,但依据现时法律却构成犯罪。刑法的功能有惩罚与保护两个方面,它不能把已经失去了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仍然作为犯罪来处理。
3、犯罪分子认识错误,将他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构成犯罪而揭发,其行为不构成立功。犯罪分子的这种行为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这种在主观认识错误支配下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4、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构成立功。他人的犯罪行为应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要件来分析,应符合特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如果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行为不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那么,犯罪分子的检举揭发行为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其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
5、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构成立功。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有权追究或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期限,除非有特别规定,不得再行追诉。法律已规定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不再予以追究,行为人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立功。
6、检举揭发他人贿赂罪线索不构成立功。实践中,经常遇到人检举揭发他人行贿的犯罪事实,行贿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介绍贿赂人检举揭发他人行贿或者犯罪事实,并被查证属实的情况。这类犯罪中,与行贿,介绍贿赂行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人、行贿人或者介绍贿赂人在交代自己的贿赂犯罪事实时,必须讲清楚其、行贿对象或者介绍贿赂双方的情况。这不是被告人可讲可不讲的他人犯罪事实。如其不讲,属于拒不如实交代本人的全部犯罪事实,讲了,也不属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也不属于提供重要犯罪线索,这种揭发他人贿赂犯罪线索,充其量是其犯罪后的坦白交代,其揭发他人贿赂犯罪线索,充其量是其犯罪后的坦白交代,其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
7、检举他人轻微违法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因为轻微违法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既然不属于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揭发行为也就不能认定为立功行为。
重大立功: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哥哥在酒吧内有毒品资源了,就涉嫌贩卖100克冰毒了,人被逮住了,为了能够立功就把上线给出卖很多个了,还能够减刑的,那么多次立功的认定怎么样呢?
[律师回复]
一、认定立功表现要注意什么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并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要争取有立功表现,为日后可能会减轻的刑事处罚做努力。在刑事辩护的过程中,要争取从立功表现等方面进行辩护,以便能够被认定为立功,从而减轻刑罚处罚。
所谓立功表现,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1、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较多的一般罪行,经查证属实的;
2、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破获其他案件的;
3、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分子的;
这里所说的犯罪分子是指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是指犯罪分子被捉拿归案以后,不仅要彻底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还主动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这是立功的-种表现形式。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所谓查证属实是指必须经过司法机关查证以后,证明犯罪分子揭发的情况确实属实。如果经过查证,犯罪分子揭发的情况,不是事实或者无法证明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那么也不算是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立功表现的另一表现形式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所谓提供重要线索,是指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重要犯罪线索,即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这种提供必须是自己知道的,是实事求是的,不能是编造的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是指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查清了犯罪事实,侦破了案件。
二、有立功表现能减轻刑罚处罚吗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谓重大立功表现,是相对于一般立功表现而言,主要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如揭发了一个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或者因提供了犯罪的重要线索,使一个重大犯罪案件得以侦破。对于多次立功的,也应认为是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适用减轻处罚情节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减轻处罚应当与从轻处罚相区别。在同一法定刑幅度内无论是适用较轻的刑种还是较短的刑期,都应理解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应当是指低于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刑判处刑罚,不包括最低刑的本数在内。
2、如果同一条文中有几个法定刑幅度时,减轻处罚一般应理解为在下一个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但是,如果适用下一个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仍显刑罚过重的,经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继续选择再下一个法定刑幅度处罚。如果法条明确规定的下一个或再下一个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是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可以判处法条没有规定的拘役或者管制,但不能免除处罚。
弟弟为了赚钱娶媳妇走上了贩毒的道路,被警察抓获后幡然醒悟,并且供出贩毒团伙首领并配合警方将其抓捕归案,立功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立功有什么奖励措施?
[律师回复] 一般立功
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所称“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修正案
(八)第九条】
我国刑法对“重大立功表现”是在68条、78条分别作了规定。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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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分子到案之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过查证之后属实的。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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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立功的情节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1、检举揭发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所检举揭发的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如果是坦白自己的罪行,或者交待同案犯与自己所犯的同一罪行,则不是立功。因为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应当将与自己犯罪有关的其他人的问题交待清楚,比如行贿者应当交待行贿给谁、行贿多少、行贿的目的是什么、行贿效果如何;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应交代毒品从何人手中购买、卖给了何人等等。
其次,所检举揭发的内容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如果经查无法证实,同样不能认定为立功。
2、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所提供的线索对侦破其他案件来说比较重要,起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如果只是一般线索,对其他案件的侦破价值不大,则不属重要线索;
其次,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重要线索确实侦破了其他案件,即所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犯罪分子到案后阻止了他人的犯罪活动,包括一般犯罪活动和重大犯罪活动、包括到案后未被羁押期间阻止其他人的犯罪活动和在羁押场所阻止其他被羁押者的犯罪活动。
其次,这种阻止必须有效,致使他人的犯罪活动或中止或无法进行,如果未能有效阻止,仍不宜认定为立功。
4、协助抓捕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必须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包括同案犯)的行为。包括向司法机关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行动路线、隐藏地点、将其他犯罪嫌疑人骗至司法机关指定的抓捕地点、带司法工作人员前往抓捕等等。
其次,客观上必须产生了协助将其他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的效果。
5、其他立功的认定。
认定其他立功的关键在于确认犯罪分子所做的对于国家和社会有利的表现是否“突出”。至于何为“表现突出”,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有待于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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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的情节如何认定,什么情况不能认定为立功
如何认定立功:1、一般立功,2、重大立功。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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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哪些情况不属于立功的认定,如何理解重大立功
[律师回复] 哪些情况不属于立功的认定,什么是重大立功
不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如果他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犯罪分子予以揭发,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前提条件,其揭发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2、揭发他人曾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现已失去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立功。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动态概念,并非是静止的,某一行为依据行为时的法律不能构成犯罪,但依据现时法律却构成犯罪。刑法的功能有惩罚与保护两个方面,它不能把已经失去了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仍然作为犯罪来处理。
3、犯罪分子认识错误,将他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构成犯罪而揭发,其行为不构成立功。犯罪分子的这种行为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这种在主观认识错误支配下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4、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构成立功。他人的犯罪行为应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要件来分析,应符合特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如果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行为不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那么,犯罪分子的检举揭发行为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其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
5、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构成立功。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有权追究或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期限,除非有特别规定,不得再行追诉。法律已规定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不再予以追究,行为人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立功。
6、检举揭发他人贿赂罪线索不构成立功。实践中,经常遇到人检举揭发他人行贿的犯罪事实,行贿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介绍贿赂人检举揭发他人行贿或者犯罪事实,并被查证属实的情况。这类犯罪中,与行贿,介绍贿赂行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人、行贿人或者介绍贿赂人在交代自己的贿赂犯罪事实时,必须讲清楚其、行贿对象或者介绍贿赂双方的情况。这不是被告人可讲可不讲的他人犯罪事实。如其不讲,属于拒不如实交代本人的全部犯罪事实,讲了,也不属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也不属于提供重要犯罪线索,这种揭发他人贿赂犯罪线索,充其量是其犯罪后的坦白交代,其揭发他人贿赂犯罪线索,充其量是其犯罪后的坦白交代,其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
7、检举他人轻微违法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因为轻微违法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既然不属于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揭发行为也就不能认定为立功行为。
重大立功: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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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盗窃案中,被告人说出同伴的信息,帮助破案的话,能够减刑吗?请问作为一名被告人构成立功的条件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1997年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1997年刑法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立功的主要表现形式有: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此外,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也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据此,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以及其他经确认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的突出表现的行为。本文所要探讨的是量刑制度的立功,所以减刑制度的立功与战时立功不是本文研究的内容。相对于其他量刑制度而言,立功是1997年刑法新规定的量刑制度,研究也相对薄弱。对立功成立条件的正确认识,是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立功,从而对犯罪分子准确量刑的前提,故对立功成立条件的探讨有助于司法实践。《解释》第7条对重大立功作了如下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 为重大立功表现。并且规定了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以上规定中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不等于实际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某犯罪分子检举了一起故意杀人案经查证属实,经过初步审查,被检举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即可认定检举人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即使后来查明被检举人具有数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只判处了有期徒刑,也不影响对检举人的行为认定为重大立功。否则,立功的标准难以适用,不利于鼓励犯罪分子立功。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可从被检举人的身份、犯罪的性质、动机、手段、民愤大小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等方面考虑。“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24],例如: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等。重大立功与立功没有本质上的差异,只是程度上的不同,所以关于上述分析的立功成立的四个条件的原理对重大立功同样适用,只不过在程度的表述上稍做变更而已,故不再赘述。
交通肇事立功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二审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应及时移交有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侦查机关出具材料,表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证并抓获被检举揭发的人,或者不能查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证结果。交通肇事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不属实,又重复提供同一线索,且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材料的,可以不再查证。
二、根据交通肇事被告人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审判结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检举揭发的线索经查确有犯罪发生,或者确定了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只是未能将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的,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一般要留有余地,对其他交通肇事被告人原则上应酌情从轻处罚。交通肇事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更轻刑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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