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认定书牵涉到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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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火灾事故认定书牵涉到责任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火灾事故认定书牵涉到责任吗

一、火灾事故认定书牵涉到责任吗

火灾事故认定书牵涉到责任。火灾事故认定书是适用一般程序调查火灾,认定起火原因、灾害成因而制作的文书,其内容包括:火灾事故基本情况;应当载明火灾发生的单位(场所、住宅)、时间、地点;建筑物及物品被烧损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计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二、消防火灾安全事故责任认定是什么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原因的基础上,依法对责任人承担何种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

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

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火灾事故认定书牵涉到责任吗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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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关于火灾事故认定的相关规定:
1、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2、第三十条: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3、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一)起火场所概况;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三)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
(四)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五)防范措施。
火灾事故等级的确定标准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5、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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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可以要求消防队开认定书。
2、《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第二十七条规定“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第三十条规定“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
3、火灾调查,公安消防部门是不向火灾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鉴定单位是要收取物证鉴定费用的。
4、你可以与当地消防部门进行联系。现在的火灾认定,不像以前那样非得明确具体的火灾原因或火灾原因不明,现在是认定到何种程度就写明到何种程度,即可能是具体的一种原因,也可能写排除哪些原因等(因为消防队也不是神人,不能对每起火灾都能调查得很清楚)。
5、不管如何,请记住,今后发生火灾应当立即进行报警,火灾发生后通知消防部门,并保护好火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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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生火灾时,如何处理火灾?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沉着冷静,保持清醒。对于身困火场者来说,最应该做到的就是克服惊慌、保持冷静,用理智支配自己的行动。 (2)及时报警,视火情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火灾初起时除立即报警、积极扑救外,应设法疏散贵重和易燃易爆物品,但当火势猛烈、确已无法抢救时,则应毫不犹豫迅速离开现场。 (3)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设法逃生。 具体方法如下:火势初起、楼道中烟雾不大时,用湿毛巾或衣物蒙住口鼻,有条件的将毯子打湿包裹全身出逃,以避免或尽量减少吸入有毒烟气。避免烟火烧伤皮肤及因恐惧大火往回逃。逃生时应低头、俯身、贴近地面、用手探路找出口,并注意门开的方向,以免打不开门。火势太大无法迅速逃出房时,应尽量向楼顶、阳台逃生,因为这类位置是火灾救援人员的必经之路。如果火已进入室内,应在未昏迷前尽量躲在窗户边,这样容易被救援人发现,还不会被坍塌的楼板砸伤。草房及四层楼以下的楼房发生火灾时,必须尽快逃离,因为火势会很快蔓延整个建筑物,不允许有任何迟疑!当被困高楼时,应用滑绳缓降自救,或用颜色鲜艳的物品、发光的手电筒等尽快发出求救信号,不要轻易选择跳楼。在必须跳楼时也要讲究技巧,应尽量往救生气垫中部跳,或选择有水池、软雨蓬、草地等方向跳;如有可能,要尽量将席梦思床垫、棉被、沙发垫等松软物品扔到楼下或打开大雨伞跳下,以减缓冲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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