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是指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一是行为上多次。多次应当指三次或以上,偶尔的扰乱行为不构成本罪;
二是受到过行政处罚。因多次扰乱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仍不改正;
三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以上三个要件,缺一不可。至于扰乱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是聚众行为,也可以是个人行为,但不管其手段行为如何,其主要目的是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情节严重,实践中一般可从扰乱时间的长短、聚众人数多少、扰乱的对象的性质和侵害后果是否严重等予以认定。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罪是结果犯,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何为“严重后果”,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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