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子擅自把房屋卖掉有什么法律后果吗
妻子擅自将房屋卖了,若是在法定期限内,夫妻另一方予以追认的,则认定该行为有效力。
若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表示,或直作出拒绝追认的表示,则该行为无效,另一方可主张返还房屋,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有效及法律后果吗
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有时为了达到少缴税或者其他目的,往往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对内,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阴合同;一份合同对外,用于计税等用途,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阳合同。
这两种合同中,一般阴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是有效的,阳合同若为了逃税,则损害了国家利益,一般认定为无效。一般而言,阳合同认定为无效后,会产生补缴税款、罚款等行政责任,若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逃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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