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抚养费的主体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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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抚养费的主体规定有哪些

一、追索抚养费的主体规定有哪些

1.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追索抚养费的主体是在离婚后孩子孩子是否是未成年人如果是未成年人,那么孩子就有权利去要求父母给予一定的抚养费。

如果孩子是成年人,并且有没持自身经济需求能力的情况下父母也就没有义务去给予抚养费。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没有收入抚养费标准的规定是哪些

没有收入抚养费标准的规定:没有收入抚养费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经济收入可以用其财物折抵前述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三、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有哪些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的规定如下: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追索抚养费的主体规定有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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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当一方不履行子女抚养费之给付义务时,申请执行的主体为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非子女。可见,诉讼主体和申请执行的主体前后并不一致。
最后,若所有增加抚养费案件均要求子女另行起诉,也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甚至耽误其正常的学业或生活,且当子女作为诉讼主体时,往往引起子女与被起诉方的敌对关系,破环原本和谐的亲情关系。这一立法设计不利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保护。
综上,只有当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抚养义务时,让子女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父母双方或任何一方支付抚养费,才是最为理想的做法,而且也符合权利救济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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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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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别不同的情况确定当事人。对于抚养费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不应一概而论,而应视具体案情确定父母一方或子女为原告。采取这种做法的理由是不同的案件其具体案情不同,有些是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导致纠纷产生,有些是因协议或判决的抚养费数额不足而提出额外的抚养费请求导致纠纷产生,有些是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纠纷产生,还有一些其他情况。在不同的案情中,利害关系不同,矛盾双方不同,诉讼主体便不同,因此,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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