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辩护请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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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抢夺罪辩护请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抢夺罪辩护请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

一、抢夺罪辩护请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认定是什么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认定具体如下:

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务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也即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应当注意区分行为人在抢夺财物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害的情况。

例如,行为人趁人不备夺取他人的项链而造成被害人颈部动脉血管受伤,或者夺取他人手中财物而只是被害人跌倒摔伤。

在这种情况下是认定为抢劫罪还是认定为抢夺罪,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其一,要看强力行为的作用对象和使用目的。

其二,要看伤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为之。

其三,如果行为人行为前本来并没有计划适用暴力手段夺取财物,此时应当直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因此,此时行为人的犯意已经发生了转化,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抢夺未遂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抢夺未遂的,如果抢夺数额较小,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抢夺数额较大的,则构成犯罪,未遂的比照既遂的处罚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既遂的处罚为:

1、抢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抢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抢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抢夺罪辩护请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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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辩护律师收费标准
办理抢夺罪的一审收费尺度,侦查阶段:1600元/件,上浮20%,下浮不限;起诉阶段:1600元/件上浮20%,下浮不限;审讯阶段:2500元/件上浮20%,下浮不限;由国家发铺改革委和司法部共同制定的《律师收费治理办法》1,收费尺度:第四条划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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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弟弟在外工作,昨天才的知因为抢夺罪被抓,我想知道可以亲属去辩护吗,抢夺罪辩护词又怎么写呢,谢谢解答了!!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认真分析了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全部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词,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参考和采纳。
一、被告人张XX因生活所迫,临时起意抢夺
被告人张XX实施抢夺犯罪行为,犯罪动机只是为了填饱肚子,是临时起意。直接原因是来广州找工作,身份证遗失,找不到工作,57岁的老父亲在另一城市打工,没有父亲的手机号码和联系地址,和父亲、姐姐均失去联系,在广州也没有其他亲人,身上没钱吃饭,身体非常饿,在异地他乡,陷入孤立无助的困境。深层原因是被告人张XX文化程度太低----小学未毕业,认知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低下、生活在单亲家庭,母亲去世早,有父无母,可以说是半个孤儿,单亲家庭教育的缺失、社会教育的缺位,脱离了家长、学校的管束。小小年纪,却承担了太多的痛苦和不幸,令人痛心和惋惜!
二、被告人张XX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抢夺他人手机时,没有威胁或者殴打事主,没有携带凶器,没有同伙一起抢夺,在被抓捕时没有反抗或抗拒抓捕。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身体伤害。且被抢夺的手机价值3165元,虽然属于数额较大,但是在案发时就被人赃并获,并没有变现为金钱供被告人挥霍。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 被告人张XX被抓捕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张XX被抓捕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办案人员,主动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前后供述稳定、一致,无任何翻供行为。依据《抓获经过》和《破案报告》,均证明被告人对其抢夺手机的行为供认不讳。被告人诚恳悔罪,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依据《讯问笔录》,“我一定好好改造,以后不会再犯错误了”。在看守所关押期间被告人向辩护人表示了自己的后悔之心,今天在法庭上也诚恳自愿认罪,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及对社会的危害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四款“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
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该案之前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育。被告人张XX这次偶然犯罪,临时起意抢夺,虽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与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与一贯无视法律的罪犯,在犯罪的主观恶性上有重大区别,具有很高的可改造性、可塑性很强。
五、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按照《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出生于1995年10月XX日,而本案的作案时间为2012年3月XX日,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规定“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
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以利于对其矫正,是我国对未成年罪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审理本案时,严格依照我国刑法以及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张XX予以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依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等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能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电话:
二0一二年 七月三十一日
以上抢夺罪辩护词仅供参考,请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填写,建议您找律师代写
各位好,我是法学院学生,老师教我们写一份抢夺罪的辩护词,我想写一份抢夺罪无罪辩护词,希望前辈们指点一二。
[律师回复] 抢夺罪无罪辩护词成功案例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认真分析了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全部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词,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参考和采纳。
一、被告人张XX因生活所迫,临时起意抢夺 被告人张XX实施抢夺犯罪行为,犯罪动机只是为了填饱肚子,是临时起意。直接原因是来广州找工作,身份证遗失,找不到工作,57岁的老父亲在另一城市打工,没有父亲的手机号码和联系地址,和父亲、姐姐均失去联系,在广州也没有其他亲人,身上没钱吃饭,身体非常饿,在异地他乡,陷入孤立无助的困境。深层原因是被告人张XX文化程度太低----小学未毕业,认知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低下、生活在单亲家庭,母亲去世早,有父无母,可以说是半个孤儿,单亲家庭教育的缺失、社会教育的缺位,脱离了家长、学校的管束。小小年纪,却承担了太多的痛苦和不幸,令人痛心和惋惜!
二、被告人张XX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抢夺他人手机时,没有威胁或者殴打事主,没有携带凶器,没有同伙一起抢夺,在被抓捕时没有反抗或抗拒抓捕。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身体伤害。且被抢夺的手机价值3165元,虽然属于数额较大,但是在案发时就被人赃并获,并没有变现为金钱供被告人挥霍。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 被告人张XX被抓捕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张XX被抓捕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办案人员,主动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前后供述稳定、一致,无任何翻供行为。依据《抓获经过》和《破案报告》,均证明被告人对其抢夺手机的行为供认不讳。被告人诚恳悔罪,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依据《讯问笔录》,“我一定好好改造,以后不会再犯错误了”。在看守所关押期间被告人向辩护人表示了自己的后悔之心,今天在法庭上也诚恳自愿认罪,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及对社会的危害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四款“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 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该案之前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育。被告人张XX这次偶然犯罪,临时起意抢夺,虽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与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与一贯无视法律的罪犯,在犯罪的主观恶性上有重大区别,具有很高的可改造性、可塑性很强。
五、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按照《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出生于1995年10月XX日,而本案的作案时间为2012年3月XX日,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规定“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 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以利于对其矫正,是我国对未成年罪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审理本案时,严格依照我国刑法以及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张XX予以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依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等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能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电话: 二0一二年 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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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抢夺罪请律师辩护有用吗
委托专业的律师为涉嫌犯有抢夺罪行的被告人进行辩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价值。身为律师,他们能够提供专门而精准的法律意见,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详尽的剖析,并寻求潜在的辩护策略,比如针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疑问,证明被告人无罪或是存在减轻刑罚的情形,进而努力争取较轻的惩罚措施等待。除此之外,具备丰富经验的律师还能够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过程的公平与正义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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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抢夺案辩护律师费收多少
[律师回复] (一)按件收费指导标准
民事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可在5000元至50000元幅度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按标的比例收费指导标准
民事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每个阶段的收费数额依照下列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计计算: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一10%;收费额不足3000元的每件按3000元起收费。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为7%一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为6%一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为5%一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为4%一6%;
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收费比例为3%一5%;
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收费比例为2%一4%;
8.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1%一2%。
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反诉的,反诉部分的代理费依照反诉标的额和上述标准另行酌减30%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和非诉讼调解的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在本标准20%一30%范围内给予下浮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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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辩护律师费标准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计件收费标准
选择计件收费的,一般性法律事务每件可在1万-10万元范围内收取律师服务费。
1、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的常年法律顾问,可按年度计件收费,每年度5万—50万元,遇特殊事项,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商定。代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个人)参加诉讼、仲裁、调解以及重大的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按照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应当另行收费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另行优惠收费。
2、专项事务法律顾问、法律风险评估或论证、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法律培训等,不涉及财产的,可按件收费,每件2万—40万元。
3、立法调研、起草或者修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课题调研、清理规范性文件等,可按件收费,每件10万—50万元。
4、投融资、上市、并购、重组、改制、破产、清算、公司设立、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股权及债权债务转让等,标的额不明确的可以按件收费,每件10万—100万元。
5、代书、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律师函、律师见证、代为声明、参加谈判、会议、主持调解等,可按件收费,每件5000元—10万元。
非诉专项法律事务涉及财产利益关系的,可按照该项事务涉及的标的额,参照本指引第十一条的收费比例酌情收费。
(二)计时收费标准
选择计时收费的,可按每位律师每小时300元至3000元,或者每半个工作日600元至6000元收取律师服务费。律师工作计费的合理时间由委托人和律师协商确定,并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三)按诉讼程序收费标准
选择按诉讼程序分阶段收费的,每个阶段可以在1万至15万元范围内收取律师服务费。发回重审的,参照原审收费金额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连续代理两个程序以上(含两个程序)的,参照前一程序收费金额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按涉案金额比例收费标准
涉及财产利益关系的法律事务,如系诉讼事务,则在每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中,可按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争议标的额或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涉案金额的一定比例分段累计收费,具体如下:
标的额或涉案金额费率速算增加数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 8% 0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 7% 1000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 6% 6000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 5% 16000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 4% 66000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 3% 166000
5000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 2% 666000
1亿元以上的部分 1% 1666000
速算公式:律师代理费 = 标的额 ×本级费率 + 本级速算增加数。
相同的承办律师或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的承办律师连续办理两个程序(含两个程序)以上的,可相应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按风险收费标准
经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协商一致,可以选择风险收费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即可采取在委托的法律事务达到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或办理目标的情况下,按委托合同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
风险收费可以按委托人依法得以维护或实现的债权,减轻或免除的债务金额的15%-40%的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也可以在达到合同约定的代理或办理目标时,按约定的金额收取律师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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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怎么辩护
在对抢夺犯罪进行辩护时,需要全面剖析案件情况和证据,重点评估被告的犯罪动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行为性质(是临时起意还是蓄谋已久)、财物估价的准确性以及评估的公正性。此外,还需要考察量刑情节,如是否为初犯、是否有自首或立功表现,或者受害人是否谅解等,以确保公正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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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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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如何辩护
抢劫罪的辩护策略辩护人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涉嫌违法或者被定罪的被告提供全方位的辩护建议,旨在有效地保护各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根据国家法律赋予他们的神圣使命与重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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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现在因为抢夺他人财物被告上法庭,他想委托我为其辩护,我想咨询下一般抢夺罪辩护意见应该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两次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6月8日 法发[2005]8号)第三条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本案中,被告人2007年6月15日与2007年6月17日均在常州市312国道凌家塘市场附近实施抢劫,2007年6月18日在合欢路实施抢劫,距312国道仅一公里左右,故被告人系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6月8日 法发[2005]8号)第三条之规定,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一,通过侦查机关取证,被告人***出生于1989年9月8日,在2007年6月份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参与的这次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用,应当属于从犯。 本案犯罪活动完全是临时起意,抢劫的犯意系徐利虎提出。《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一、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

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做出过违法乱纪行为。在本案中系一时冲动,并不是有预谋的去实施抢劫犯罪,因此主观上的恶性不大。

三、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被告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主要是采取了威胁的手段,并没有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甚至刀鞘都没有取下(被害人步代扣询问笔录证明)且抢劫金额不大。案发后,被告人未继续犯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因此,其社会危害性不大。
四、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应当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相信被告人***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特请求法院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被告人***,使得被告人***投入到社会中去,为社会作出贡献。
五、关于被告人***犯罪的原因,是个复杂的社会因素,除他本人负一定责任外,社会、学校和家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人***是个农村孩子,在农村上学,初中毕业后,未继续上学。被告人未能接受良好的教育,使得其认知能力及分辨能力较差。后被告人外出打工,脱离父母管束,所处社会生活环境较差,加上法律知识的欠缺,他很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而走上今天的这一步。社会、学校、家庭都有一定的责任。我们司法机关,也应充分运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请求法庭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这起犯罪活动中是初次犯罪,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以上就是我为您提供的抢夺罪辩护意见的范本仅供您参考。
我朋友家里的一个亲戚在浙江省犯了抢夺罪,当场被警察住到要判刑,抢夺罪刑事辩护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10000—30000元。
4.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当地法律援助条件的非北京市区案件,在上述标准内下浮。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按照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
(一)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向办案单位交纳的鉴定费、资料查询费、复印费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异地办案交通费、住宿费等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根据实际的花费据实结算,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定数额包干。
附:
北京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我有个朋友被控告飞车抢夺,听说要判刑的,他以前帮过我的大忙,我不能袖手旁观,所以来帮他问一下飞车抢夺罪辩护词怎么写,我想尽力帮帮他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向某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为郭某、向某涉嫌抢劫罪一案向某的辩护人出席法庭,开庭前本辩护人认真仔细的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解、核实了本案全部案情。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辩护词如下,请合议庭依法参阅。
首先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向某涉嫌犯罪的事实是存在的,证据也是基本充分的。但是起诉书指控郭某、向某构成抢劫罪,辩护人认为不是很准确,应当按照抢夺罪定罪量刑。
从案卷及起诉书中可以看出,2011年8月10日晚,被告人郭某、向某结伙在本市梧桐街道县前街同力家园门口处,采用生拉硬拽的方式抢走受害人拎包一只,内有黑色苹果牌iphone4型手机一部及现金53元等物品,共计价值3928元。上述行为发生后,被告人郭某当场被抓获,被告人向某于第二天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犯罪行为明显的属于抢夺行为,起诉书指控构成抢劫罪。那么本案到底是否构成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事实和情节,辩护人根据事实、证据及案情作如下分析,请合议庭参阅:
依据案卷证据显示,本案发生时确实存在被告人抢夺时生拉硬拽情节,并至受害人倒地造成手、肘等几处表皮擦伤的情况。但此事实就能够认定为转化成抢劫罪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其中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中存在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第四条是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第五条是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第十一条是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均与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的内容不符,也就是说不存在携带凶器抢夺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因此不能适用这二条的规定来认定本案。
该司法解释第五条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仔细分析此条规定,
首先本条是对未达到“数额较大”为前提的规定,
其次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最后规定了5种构成的情节。
关于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前提,本案抢夺的财物为3928元,很显然已经达到了抢夺罪中的“数额较大”,从适用前提上就不符合本条规定,当然已达到“数额较大”很显然超过了本条的数额,但是并不因此就会转化成抢劫罪。
关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辩护人认为这是本条规定的中心,即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过程中,实施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向某在实施抢夺行为中,并不存在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因此也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向某构成抢劫罪。
关于
最后规定的5种构成情节,本案中没有入户抢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等这些情节。因此也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向某的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罪。对于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确实存在抢夺时生拉硬拽的情节,也存在将受害人拉到在地,并造成手、肘几处表皮脱落的情况。但这些仍然不构成转化的条件。辩护人认真查看了案卷中的《人体损伤检验记录》
最后的结论,只是陈述了相关的几处表皮脱落的情况,并未有构成轻微伤的结论,另外我们都知道法医学中重伤、轻伤、轻微伤都是有特定含义的,并不是民间普通公民认定的概念,而且对于构成上述伤情的,在法医鉴定书中都会给予最终的结论性认定。本案中的《人体损伤检验记录》不是法医鉴定书,其内容也没有构成轻微伤的结论,本案受害人的伤情未构成轻微伤以上的伤情。因此也不能据此认定本案构成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
关于本案中生拉硬拽的问题,由于这一情节是规定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在利用机动车等作案工具实施抢夺的案件中,由于机动车的高速、质量较大等情形,如果是利用机动车抢夺时生拉硬拽,很有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较大的伤害,而且造成重大伤害的可能性也极大,在现实中利用机动车抢夺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也较多,因此才有这样的规定。本案并没有利用机动车等作案工具实施抢夺的事实,由于双方都是在行走的状态下生拉硬拽不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事实上也并没有造成受害人轻微伤以上的伤情,因此也不能以生拉硬拽来认定构成转化抢劫罪。
综上分析,辩护人认为控方认定本案转化为抢劫罪是不准确的,应当以抢夺罪定罪量刑。
另外被告人向某还存在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量刑时依法考虑。
1.本案中被告人向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本案被告人向某出生于1995年11月2日,到2011年11月2日才满16岁。本案发生于2011年8月11日,犯罪时被告人向熊尚不满16周岁,属于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犯罪。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本案中被告人向某犯罪时未年满16周岁,其行为也不符合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应当作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
3.被告人向某在实施抢夺过程中,由于看到有人来了,即松开手逃跑了,而此时抢夺的财务还在受害人手中,这也符合犯罪未遂的情节,至于随后其他被告人仍然继续抢夺,这应当按照罪责自负的原则处理。因为被告人并不是本案的组织者、策划者、领导者,他应当只对他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对于犯罪未遂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关于量刑的意见。
本案中被告人向某存在犯罪时不满16周岁、投案自首、犯罪未遂等三个法定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以及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另外本案所涉金额不是很大,加上上述的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以及被告人向某投案以后积极认罪、主动配合办案部门工作,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遵守相关规定,足以看出他已经完全认识到了自己的罪行和错误,只要他愿意痛下决心、认罪悔过,相信不会再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向某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辩护人需要说明的是,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是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职责,是为了从不同角度查明案情,更加准确的适用法律,并不存在为被告人开脱罪责的情形。在此辩护人也提示被告人,应当深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教训、痛改前非,保证以后不再做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重新做人,争取得到法庭的从轻判处。
关于你问的飞车抢夺罪辩护词,大致内容就像上面所述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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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抢夺罪请律师辩护费用多少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南京抢夺罪请律师辩护费用多少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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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是一名对法律感兴趣的大学生,在上法学的公选课。老师布置了一个作业,要我们写一个抢夺辩护词,不知道要怎么写才好呢?
[律师回复] 你可以参照着该律师这篇辩护词写: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某及家属的委托,指派我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张某某,向其了解案情基本情况,并认真分析了检察机关的起诉书。通过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后,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为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现就被告人张某某的量刑部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某某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王某某,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属于立功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该情节有xxxx刑事侦查大队城管侦查队出具证明可以认定。
二、被告人张某某属于初犯,偶犯。案发之前,被告人张某某无任何犯罪前科,其本质是善良的,其所犯的罪行,虽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与一贯无视法律的罪犯,在犯罪的主观恶性上有重大的区别,具有很高的改造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身体伤害,其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张某某外出打工,未得到获得劳动报酬,在生存压力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其主观恶性较小。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能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诚恳,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并对自己的罪行作出深刻的反省。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够积极的配合办案人员,坦白交代犯罪过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愿意认罪伏法,且态度诚恳,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违法性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四、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高了抢夺罪的数额门槛,将20万至40万以上的定位数额特别巨大的门槛,恳请贵院依照此司法解释对张某某重新量刑,建议在3到10年之间量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根据本案事实和犯罪情节,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本着惩罚、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xx律师
2014年 9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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