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股东过半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没有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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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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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未经股东过半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没有效力问题带来帮助。
未经股东过半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没有效力

一、未经股东过半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没有效力

未履行股东同意手续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股权转让应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不表示反对或者不愿意购买股权的,应视为同意转让,可以认定为合同有没有效。

但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有没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能不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

有没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在公司股东之间转让,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股东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此时股权的转让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没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没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未经股东过半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没有效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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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权能转让吗?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可以转让。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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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浏览2024-02-26
股东转让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是否有效
没有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就对外转让股权的这种行为是绝对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即便想要转让股权,也必须要召开其他股东大会,而且内部股东本身就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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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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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要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在股权转让纠纷中争论的首要和较大问题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或者价格等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价格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该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目前有三种观点:<br/>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只要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与非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直接违反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br/>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其转让股份的权利受到其他股东权利的限制,即其他股东可能不同意转让或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此时拟转让股份的股东与非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其他股东实际购买该股份时,该股权转让合同因股东的无权处分归于无效。<br/>第三种观点认为,未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只是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br/>股东不同意转让或行使优先购买权,是一种为保证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而赋予股东的权利,该权利并不是对拟转让股份的股东股权的限制,其与非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只要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如果其他股东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其过半数同意或有损其利益,可向申请撤销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律师不同意第三种观点,而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未经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签订合同后,告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合同有效。如过半数股东不同意或同意但行使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在判决前仍未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后,其他股东行使的是合同无效的请求确认权,而不是合同撤销权。理由如下:<br/>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我国《合同法》第三章专门作出了规定。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应严格按照合同法第三章规定审查判断。因股权转让合同,除标的系股权这一特殊性外,其余与普通合同并无二致,故其效力判断仍然要遵循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br/>《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公司法》第72条明文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要经过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毋庸置疑,该条款属于对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强制性条件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过半数股东不同意或虽同意,但行使优先购买权,则不能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否则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这是无条件的,也是股权转让的原则。其法理依据是一种为保证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而赋予股东的权利,该权利是对拟转让股份的股东股权的一定程度限制,防止其随意转让股权。因此对未告知或虽告知但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虽同意,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考虑到《公司法》对股东行使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方式、条件等均未作出具体规定,其他股东有可能过半数同意转让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为提高交易效率,保护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对已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作效力待定的合同比较合适。待其他股东行使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后再确定其效力。但在其他股东行使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前,决不能既认定其有效,又赋予其他股东合同撤销权。因为这既违反法理,也缺乏合同法依据。根据法理,合同既然认定有效,非当事人合意同意和法律规定,就不能撤销,当事人有权要求按合同约定履行。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4条规定,只在以下情形赋予当事人对合同的撤销权:<br/>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权利;<br/>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br/>3、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变更和撤销;<br/>4、显示公平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变更和撤销;<br/>5、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变更和撤销。《合同法》并未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未经过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或虽同意但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况下,非股东可行使合同撤销权。<br/>因此第三种观点既认定合同有效,又赋予其他股东对合同有撤销权是违反《合同法》的,也是自相矛盾的。第三种观点另一个理由是《合同法》只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要经过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不是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有效。这个理由既偷换概念,也十分牵强。《合同法》第52条规定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而不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要经过半数股东同意,这显然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就无效。<br/>损害他人优先购买权后,优先购买权人到底是行使合同撤销权利还是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还有一个法律依据可参照,那就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规定。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宣告房屋买卖无效。由此可见,侵犯优先购买权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权利人行使的是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而不是合同撤销权。股东对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购买权,也应参照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执行,才能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一致性,体现同种权利同种法律保护手段原则。股东未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或同意后,未让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是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因此,建议修改《公司法》。最高人民“意见稿”采纳第二种观点,规定股东未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采取告知和召开股东会等合法形式,征得过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且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追认后,合同发生效力,在未追认前,合同当事人和其他股东可请求人民宣告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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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股东过半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力么
10w+浏览2023-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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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效力如何
10w+浏览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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