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是外孙可不可以
继承是外孙一般不可不可以的。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例如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将其外孙列入继承人范围的,或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外孙代位继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可不可以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婚放弃继承可不可以的。但必须以法定形式,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泛起,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可不可以放弃继承,且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意思表示到达其他继承人时即可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第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不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兄弟姐妹可不可以继承
兄弟姐妹有继承权。兄弟姐妹是法定继承的二级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法定继承有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但被继承人立遗嘱指定第二顺序继承人优先的除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
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本部分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领养子女和受扶养的继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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