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通常并未被法律赋予扶养同父异母兄弟姐妹的义务,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父母均已去世或者父母无法独自抚养尚未成年的亲生弟弟妹妹等情况下,姐姐作为具备经济承受力的成年人,可能需要承担起对这些孩子的扶养责任。
因此,姐姐想要承担起扶养弟弟这个重任,就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她是否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承担这些责任;
其次,她的父母是否已经离世或者是否由于各种原因无力承担抚养责任;
最后,弟弟妹妹们是否还处于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阶段。
理论上来说,尚未独立的未成年人应首要由其父母承担起相应的抚养职责。
然而,若不幸遇到父母双亡或者确实完全丧失抚养能力的情况,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备经济支付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哥哥姐姐都有承担此项责任的法律义务,对他们的父母无法实现的抚养责任进行弥补。
具体选择谁来承担孩子的抚养或扶养责任,将需视实际情况进行考虑,比如说,哪一方更适合照顾这些孩子。
在此基础上,曾经承担过抚养、扶养责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哥哥姐姐,若在未来不幸失去工作能力或经济来源,而此时他们的孙子孙女、外孙子孙女、弟弟妹妹已经长大成人并且具备独立生活的经济能力,那么这些孙子孙女、外孙子孙女、弟弟妹妹就应当主动承担起赡养年迈亲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姐姐是否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弟妹
若父母皆已离世或丧失监护权,身为姐姐的角色便具有成为监护者并担负起抚育未成年弟妹的责任。
然而,这需要姐姐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以支撑扶养弟妹所需的费用。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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