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股东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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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法典股东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股东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吗

一、民法典股东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

民法典规定,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民法典中公司债权债务多久失效

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公司债务能要求股东承担吗

公司债务一般不可以要求股东承担。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民法典股东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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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承担债务吗
[律师回复] 1、股权转让并不影响公司对外负债的承担,转让前后的公司债务都应由公司对外承担。
鉴于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定,股东作为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并不会减少公司财产,也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存在。
对债权人而言,目标公司是承债主体和清偿主体,独立于股东而依法承担债务,与股东的股权转让不构成相互制约。通俗的讲,不管股东是否转让股权,公司的负债都是由公司自行承担,与股东无涉,与股权转让与否无涉。
2、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方有如实充分披露公司债务的义务。
虽然公司债务与股权转让不构成相互制约,但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应当本着诚信的原则,区分公司债务的不同情形,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置。出让方负有告知义务,应当充分如实披露目标公司债务的相关信息,让受让方充分预判风险,作出受让与否及合理价值判断的选择。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应当注意与出让方明确约定债务分担问题。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仍应十分重视与出让方明确约定公司债务分担问题。一旦发生此类纠纷,股权转让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将成为受让方追偿的制胜法宝。
如上所述,虽然股权转让本身并不改变目标公司债务的对外承担问题,但是,如果出让方隐瞒债务,受让方有权依法向出让方进行追索,因为该债务隐瞒对目标公司本身的价值有直接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目标公司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股权转让合同风险负担条款予以明确约定,以划清与出让方的责任分担问题,该条款成为受让方向出让方进行追索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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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现在打算去入股一个游戏开发公司,我朋友在办理入股手续的时候,发现公司原来就欠下了很多债务,担心会让自己承担债务,新股东入股原债权债务要承担吗
[律师回复]
一、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设置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应对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承担
股份转让除受《公司法》调整外,还主要受《合同法》调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转让法定义务。
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该股东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有的,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
若该股东仅仅是将自己的股权转让他人,并不存在上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那么债权人的诉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的判决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股权转让后,何种情况下新股东应对原股东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新、旧股东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第一种情况: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新旧转股协议损害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利益约定的效力当然不能及于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如约定原股东对债权人责任转让给新股东。但股权出让方与股权转让方内部的债务承担约定有效。基于此,会出现新股东基于自愿而形成与原股东共同向第三人或标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责任第二种情况:受让人的过错。
就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而言,如果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的,应推定该受让人明知其可能会因受让瑕疵股权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其愿意承受。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新股东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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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股东应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上述案例中,黄某本应于2005年约定期限内将某商场过户至公司名下,却恶意不予过户,还将该商场用于另一笔贷款的抵押担保。2006年8月1日,甲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黄某将出资额为人民币8490万元,占注册资本9 4.33%的公司股权以849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新股东林某,该项转让实质为瑕疵股权转让。根据以上论述,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为法定责任,承担主体当然及于原始瑕疵出资股东。因为,股东转让的合同标的在于公司股权,而非股东履行出资的义务及其违约责任,因此,原始股东黄某并不因转让股份而免除其对甲公司的出资义务,黄某作为瑕疵出资过错行为的始作俑者要对自己的瑕疵出资行为负责。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黄某作为出资人只有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才完成对甲公司出资义务。黄某表示将其所有的某商场作价8000万元增加出资后,于2005年1月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使甲公司对外公示的内容上显示其增加了8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客观上使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履行能力增强了信赖。此时,如果该公司无法履行债务,就会使基于该信赖与该公司发生业务关系的债权人利益受损。也就是说甲公司不能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可能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与股东瑕疵出资欺诈债权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黄某应对其瑕疵出资的部分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尽管本案中的瑕疵出资发生于公司设立后的增资但其实质危害与公司设立时的瑕疵出资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这一点被最高人民执行工作办公室的相关复函所肯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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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出资股东对股东债务是否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未足额出资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可由公司直接要求其履行义务,当股东拒绝时,公司有权将其到。 在股东出资过程中,如发现股东以实物出资时,实行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或公司单程所定的价格,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补足差额。 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是由全体股东相约共同出资,作为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当股东违反章程、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同时可一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解释的提出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补充责任”、“有限责任”和“一次性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债权人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权时,就不能清偿的部分请求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在没有向公司主张债权之前是不能先向出资瑕疵股东主张债权的。而如果公司有能力清偿,也不会存在出资瑕疵股东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问题;所谓“有限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向全体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及利息范围为限;所谓“一次性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已经赔偿的总金额达到责任限额时,其他债权人不得再以相同事由向该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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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上述案例中,黄某本应于2005年约定期限内将某商场过户至公司名下,却恶意不予过户,还将该商场用于另一笔贷款的抵押担保。2006年8月1日,甲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黄某将出资额为人民币8490万元,占注册资本9
4.33%的公司股权以849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新股东林某,该项转让实质为瑕疵股权转让。根据以上论述,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为法定责任,承担主体当然及于原始瑕疵出资股东。因为,股东转让的合同标的在于公司股权,而非股东履行出资的义务及其违约责任,因此,原始股东黄某并不因转让股份而免除其对甲公司的出资义务,黄某作为瑕疵出资过错行为的始作俑者要对自己的瑕疵出资行为负责。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黄某作为出资人只有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才完成对甲公司出资义务。黄某表示将其所有的某商场作价8000万元增加出资后,于2005年1月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使甲公司对外公示的内容上显示其增加了8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客观上使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履行能力增强了信赖。此时,如果该公司无法履行债务,就会使基于该信赖与该公司发生业务关系的债权人利益受损。也就是说甲公司不能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可能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与股东瑕疵出资欺诈债权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黄某应对其瑕疵出资的部分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尽管本案中的瑕疵出资发生于公司设立后的增资但其实质危害与公司设立时的瑕疵出资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这一点被最高人民执行工作办公室的相关复函所肯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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