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欠条在起诉时能不能主张利息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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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不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不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持有欠条在起诉时能不能主张利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不能对您有帮助。
持有欠条在起诉时能不能主张利息

一、持有欠条起诉时能不能主张利息

手写的欠条按有手印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起诉欠款人只有欠条是否能不能赢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1、明确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是从还款日期到期后的第二天起算,如果债权人在三年之内没有催告债务人,就丧失胜诉权

2、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确定没有写明还款期起的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

(一)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

(二)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但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就等于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三)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履行的,例如债权人没有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也不起算;

(四)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且否定债权的存在,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五)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持有欠条在起诉时能不能主张利息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不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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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欠条在起诉时能不能主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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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欠条在起诉时能主张利息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持有欠条在起诉时能主张利息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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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持有欠条在起诉时能否主张利息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持有欠条在时能否主张利息
欠条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但支付利息的依据是要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利息的标准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典型案例
2008年5月5日,李某向张某购买花岗石板材一宗,货值30 000元,口头约定尽快付款,但李某迟迟未付。2008年12月31日,张某向被告李某索要货款,李某遂出具欠条一张,但未约定偿付日期。之后,张某每年年底都向李某主张权利,但李某推托未付至今。1月2日,张某诉至要求李某立即偿付欠款30 000元及利息10 000元。
争议观点
关于张某是否有权主张利息,有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欠款须要支付利息,故不能支持张某的利息诉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长期拖欠张某货款,应该给予相应利息。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虽然未明确欠款的偿付日期,但自张某向李某索要欠款时,李某即负有立即偿付欠款的义务。而李某长期拖欠货款,系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就是赔偿给张某造成的损失,而损失的计量可以参照给予利息。
分析结论
欠款与借款不同,法律并未规定欠款应计利息,而欠款双方一般也不会约定利息的支付。欠款基于多种原因产生,系债的一种既存状态,包括工程欠款、未付货款、拖欠劳动报酬款等等。欠款双方很少明确约定欠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支付欠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实践中极易产生分歧。
笔者较为同意
第三种观点。欠款的债务人本应偿付付欠款,却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如果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给付利息,对债权人是显失公平的也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所以
第一种意见欠妥。但是,有的欠款双方毕竟未对是否支付利息、如何计息作出约定,直接判令债务人支付利息是欠缺法律依据的,
第二种意见也是不完美的。所以要从法理上分析欠款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实质,以便作出支持与否的裁判。
通常,欠条系一种载明债权债务的简易形式,内容非常简练,有的甚至仅有数额和债务人姓名,并未明确债权人、偿付期限、违约责任等,极易引发分歧。如本案,双方并未约定欠款的偿付期限和相应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从而产生所欠货款应否支付利息的分歧。
本案中,欠款的形成系因买卖合同形成,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付款时间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双方并未对买卖合同的付款时间作出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和被告李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可以确定双方买卖行为对应的货款支付时限为买受人李某收到板材时。但是,李某在应当支付货款时因故未能支付,并向原告张某出具欠条,应视为双方对货款相关债权作出了确认,同时对货款支付时间作出了延展。虽然,这个延展并无明确的日期、时段,原告张某接受欠条的行为亦即表明其同意或是允诺了被告李某延迟付款的行为。这种同意或允诺使被告李某免于陷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境地。若在欠条中明约定了偿付欠款的期限或双方对延迟付款的期限作出了新的约定,则被告李某应当按照约定的偿付日期付款,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就本案而言,李某出具的欠条未约定偿付日期,同时双方亦未对偿付日期作出明确约定,目前只能按照习惯确定。通常,未约定付款期限,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偿付欠款。在债权人张某于2008年12月31日向债务人李某主张权利之后,李某就应当立即履行付款义务。若李某未履行付款义务且不能与债权人对付款时间作出新的延展约定,则应 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就应通过双方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在欠款纠纷中,债务人延迟付款的行为肯定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最直接明显的损失就是利息损失。所以,很多欠款的债权人在时就同时提出利息之诉求,但是有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让裁判者无所适从。若欠款债权人提出要求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损失的计算标准参照银行存或贷利息。这时,其诉求有法有据,裁判者只须确定计算损失的利息标准即可。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欠款利息有明确规定的是工程垫资款和工程欠款。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工程垫资款的利息支付以约定为前提,但不能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而工程欠款的利息,在无约定时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有约定时按照约定处理。所以,本案利息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计息的起点则是债务人李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之时,本案中则是欠条形成之后,债权人张某首次向债务人李某主张权利之后即1月1日。计息的终点则应是生效判决确定被告李某付款之日。如若被告李某在判决确定的时间仍未付款,则有法律规定其承担缴纳迟延履行金,无须再行支付利息或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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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欠条在起诉时可以主张利息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持有欠条在起诉时可以主张利息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持有欠条在时能否主张利息
欠条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但支付利息的依据是要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利息的标准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典型案例
2008年5月5日,李某向张某购买花岗石板材一宗,货值30 000元,口头约定尽快付款,但李某迟迟未付。2008年12月31日,张某向被告李某索要货款,李某遂出具欠条一张,但未约定偿付日期。之后,张某每年年底都向李某主张权利,但李某推托未付至今。1月2日,张某诉至要求李某立即偿付欠款30 000元及利息10 000元。
争议观点
关于张某是否有权主张利息,有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欠款须要支付利息,故不能支持张某的利息诉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长期拖欠张某货款,应该给予相应利息。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虽然未明确欠款的偿付日期,但自张某向李某索要欠款时,李某即负有立即偿付欠款的义务。而李某长期拖欠货款,系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就是赔偿给张某造成的损失,而损失的计量可以参照给予利息。
分析结论
欠款与借款不同,法律并未规定欠款应计利息,而欠款双方一般也不会约定利息的支付。欠款基于多种原因产生,系债的一种既存状态,包括工程欠款、未付货款、拖欠劳动报酬款等等。欠款双方很少明确约定欠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支付欠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实践中极易产生分歧。
笔者较为同意
第三种观点。欠款的债务人本应偿付付欠款,却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如果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给付利息,对债权人是显失公平的也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所以
第一种意见欠妥。但是,有的欠款双方毕竟未对是否支付利息、如何计息作出约定,直接判令债务人支付利息是欠缺法律依据的,
第二种意见也是不完美的。所以要从法理上分析欠款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实质,以便作出支持与否的裁判。
通常,欠条系一种载明债权债务的简易形式,内容非常简练,有的甚至仅有数额和债务人姓名,并未明确债权人、偿付期限、违约责任等,极易引发分歧。如本案,双方并未约定欠款的偿付期限和相应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从而产生所欠货款应否支付利息的分歧。
本案中,欠款的形成系因买卖合同形成,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付款时间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双方并未对买卖合同的付款时间作出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和被告李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可以确定双方买卖行为对应的货款支付时限为买受人李某收到板材时。但是,李某在应当支付货款时因故未能支付,并向原告张某出具欠条,应视为双方对货款相关债权作出了确认,同时对货款支付时间作出了延展。虽然,这个延展并无明确的日期、时段,原告张某接受欠条的行为亦即表明其同意或是允诺了被告李某延迟付款的行为。这种同意或允诺使被告李某免于陷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境地。若在欠条中明约定了偿付欠款的期限或双方对延迟付款的期限作出了新的约定,则被告李某应当按照约定的偿付日期付款,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就本案而言,李某出具的欠条未约定偿付日期,同时双方亦未对偿付日期作出明确约定,目前只能按照习惯确定。通常,未约定付款期限,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偿付欠款。在债权人张某于2008年12月31日向债务人李某主张权利之后,李某就应当立即履行付款义务。若李某未履行付款义务且不能与债权人对付款时间作出新的延展约定,则应 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就应通过双方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在欠款纠纷中,债务人延迟付款的行为肯定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最直接明显的损失就是利息损失。所以,很多欠款的债权人在时就同时提出利息之诉求,但是有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让裁判者无所适从。若欠款债权人提出要求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损失的计算标准参照银行存或贷利息。这时,其诉求有法有据,裁判者只须确定计算损失的利息标准即可。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欠款利息有明确规定的是工程垫资款和工程欠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工程垫资款的利息支付以约定为前提,但不能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而工程欠款的利息,在无约定时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有约定时按照约定处理。所以,本案利息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计息的起点则是债务人李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之时,本案中则是欠条形成之后,债权人张某首次向债务人李某主张权利之后即1月1日。计息的终点则应是生效判决确定被告李某付款之日。如若被告李某在判决确定的时间仍未付款,则有法律规定其承担缴纳迟延履行金,无须再行支付利息或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持有欠条在起诉时是否可以主张利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持有欠条在时能否主张利息
欠条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但支付利息的依据是要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利息的标准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典型案例
2008年5月5日,李某向张某购买花岗石板材一宗,货值30 000元,口头约定尽快付款,但李某迟迟未付。2008年12月31日,张某向被告李某索要货款,李某遂出具欠条一张,但未约定偿付日期。之后,张某每年年底都向李某主张权利,但李某推托未付至今。1月2日,张某诉至要求李某立即偿付欠款30 000元及利息10 000元。
争议观点
关于张某是否有权主张利息,有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欠款须要支付利息,故不能支持张某的利息诉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长期拖欠张某货款,应该给予相应利息。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虽然未明确欠款的偿付日期,但自张某向李某索要欠款时,李某即负有立即偿付欠款的义务。而李某长期拖欠货款,系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就是赔偿给张某造成的损失,而损失的计量可以参照给予利息。
分析结论
欠款与借款不同,法律并未规定欠款应计利息,而欠款双方一般也不会约定利息的支付。欠款基于多种原因产生,系债的一种既存状态,包括工程欠款、未付货款、拖欠劳动报酬款等等。欠款双方很少明确约定欠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支付欠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实践中极易产生分歧。
笔者较为同意
第三种观点。欠款的债务人本应偿付付欠款,却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如果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给付利息,对债权人是显失公平的也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所以
第一种意见欠妥。但是,有的欠款双方毕竟未对是否支付利息、如何计息作出约定,直接判令债务人支付利息是欠缺法律依据的,
第二种意见也是不完美的。所以要从法理上分析欠款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实质,以便作出支持与否的裁判。
通常,欠条系一种载明债权债务的简易形式,内容非常简练,有的甚至仅有数额和债务人姓名,并未明确债权人、偿付期限、违约责任等,极易引发分歧。如本案,双方并未约定欠款的偿付期限和相应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从而产生所欠货款应否支付利息的分歧。
本案中,欠款的形成系因买卖合同形成,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付款时间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双方并未对买卖合同的付款时间作出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和被告李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可以确定双方买卖行为对应的货款支付时限为买受人李某收到板材时。但是,李某在应当支付货款时因故未能支付,并向原告张某出具欠条,应视为双方对货款相关债权作出了确认,同时对货款支付时间作出了延展。虽然,这个延展并无明确的日期、时段,原告张某接受欠条的行为亦即表明其同意或是允诺了被告李某延迟付款的行为。这种同意或允诺使被告李某免于陷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境地。若在欠条中明约定了偿付欠款的期限或双方对延迟付款的期限作出了新的约定,则被告李某应当按照约定的偿付日期付款,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就本案而言,李某出具的欠条未约定偿付日期,同时双方亦未对偿付日期作出明确约定,目前只能按照习惯确定。通常,未约定付款期限,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偿付欠款。在债权人张某于2008年12月31日向债务人李某主张权利之后,李某就应当立即履行付款义务。若李某未履行付款义务且不能与债权人对付款时间作出新的延展约定,则应 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就应通过双方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在欠款纠纷中,债务人延迟付款的行为肯定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最直接明显的损失就是利息损失。所以,很多欠款的债权人在时就同时提出利息之诉求,但是有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让裁判者无所适从。若欠款债权人提出要求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损失的计算标准参照银行存或贷利息。这时,其诉求有法有据,裁判者只须确定计算损失的利息标准即可。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欠款利息有明确规定的是工程垫资款和工程欠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工程垫资款的利息支付以约定为前提,但不能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而工程欠款的利息,在无约定时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有约定时按照约定处理。所以,本案利息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计息的起点则是债务人李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之时,本案中则是欠条形成之后,债权人张某首次向债务人李某主张权利之后即1月1日。计息的终点则应是生效判决确定被告李某付款之日。如若被告李某在判决确定的时间仍未付款,则有法律规定其承担缴纳迟延履行金,无须再行支付利息或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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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欠条在起诉时能主张利息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持有欠条在起诉时能主张利息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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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主张欠款利息的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主张欠款利息的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欠款上的还款时间
(1)“欠条”中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开始计算,如果没有中止、中断情形的话,为2年,超过两年你就丧失了胜诉权。
(2)如果“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欠钱之日起开始计算为2年。
2、欠款上的具体条款内容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推定为无息借款。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你们的口头约定利息,会认为是无息借款,判定只还本金。但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可以追究逾期以后的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借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得到的部分支持。
二、欠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实践中,欠款数额往往以欠条的形式确定。根据欠条内容的不同,对欠款利息的处理方式也应有所不同:
1、欠条中明确约定了利息计算方式的,应当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从其约定。
2、欠条中约定了付款期限但未明确约定利息,期限届满后就利息进行了专门约定的,欠款的本质自双方约定利息时起发生了变化,已由欠款转化为借款。既然是借款,则约定的利率就不应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3、欠条中约定了付款期限但未明确约定利息,事后也未就利息作出专门约定的,当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要以付款期限为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占有使用债权人的资金系基于债权人的许可,为合法占有,期间产生的利息对债务人来说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债权人对此期间的利息请求权因其未作约定视为自愿放弃而丧失;期限届满后,债务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却不履行,其对债权人资金的继续占有毫无根据,由此产生的利息应属不当得利,债权人自然可提出主张。仲裁庭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4、未约定还款期限,亦未约定利息计算方式的,债权人可随时请求还款,在
第一次主张权利后,如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则其对债权人资金的占有由合法变为非法,债权人请求偿还本金及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欠款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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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欠款利息的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主张欠款利息的前提问题解答如下,
1、欠款上的还款时间
(1)“欠条”中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开始计算,如果没有中止、中断情形的话,为2年,超过两年你就丧失了胜诉权。
(2)如果“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欠钱之日起开始计算为2年。
2、欠款上的具体条款内容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推定为无息借款。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你们的口头约定利息,会认为是无息借款,判定只还本金。但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可以追究逾期以后的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借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得到的部分支持。
二、欠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实践中,欠款数额往往以欠条的形式确定。根据欠条内容的不同,对欠款利息的处理方式也应有所不同:
1、欠条中明确约定了利息计算方式的,应当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从其约定。
2、欠条中约定了付款期限但未明确约定利息,期限届满后就利息进行了专门约定的,欠款的本质自双方约定利息时起发生了变化,已由欠款转化为借款。既然是借款,则约定的利率就不应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3、欠条中约定了付款期限但未明确约定利息,事后也未就利息作出专门约定的,当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要以付款期限为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占有使用债权人的资金系基于债权人的许可,为合法占有,期间产生的利息对债务人来说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债权人对此期间的利息请求权因其未作约定视为自愿放弃而丧失;期限届满后,债务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却不履行,其对债权人资金的继续占有毫无根据,由此产生的利息应属不当得利,债权人自然可提出主张。仲裁庭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4、未约定还款期限,亦未约定利息计算方式的,债权人可随时请求还款,在
第一次主张权利后,如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则其对债权人资金的占有由合法变为非法,债权人请求偿还本金及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欠款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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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欠条在起诉时能否主张利息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就应通过双方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在欠款纠纷中,债务人延迟付款的行为肯定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最直接明显的损失就是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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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能否主张利息 可以主张欠款利息吗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借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得到法院的部分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推定为无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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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能否主张利息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欠款能否主张利息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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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约定可否主张利息损失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主张利息损失不必然要求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及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中,因迟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预见的应当就是利息损失,即该笔款项被占用后,债权人无法进行存款获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为,或债权人因急用该笔资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须支付利息。
二、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因此,利息损失计算的标准至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超过还款期限能不能主张利息
[律师回复] 对于超过还款期限能不能主张利息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当注意区分三种情形:一是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人也按期还了款。二是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是借款人逾期还款。三是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
第一种情形自不必说,在约定的期限内使用借款是不承担利息的,因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
第二种情形借款人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是不承担利息的,道理很简单,就是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视为无息借款。但是逾期还款了,就是对贷款人合法权利的一种侵害,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就是承担逾期还款所逾期限内的借款利息,按照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三种情形属于无息无期限借款,什么时候贷款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当然要留够一定的归还期限),借款人未能归还的,从贷款人要求归还的期限届满开始计算利息。在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下,在进行短期借款,以短期借款为例,来进行一下借款利息的记帐。比如,一家企业向工商银行进行借款,款额是100万,时间是三个月,利率是9%,财务人员如何进行处理呢具体步骤有几个方面:当取得借款时,可以计入银行存款会计科目的借方,金额是100万,同时,计入短期借款会计科目的贷方,金额是100万。当产生利息可以进行计提利息,也可以不做计提的利息,到期的直接支付款项有两个方面。一是如果不计提利息的话,在到期以后可以在直接支付时计入短期借款的借方,金额是100万,计入财务费用会计科目的借方,金额是
2.25万,计入银行存款会计科目的贷方,金额是10
2.25万。二是如果要按月来进行计提利息时,在第一个月预提利息时可以计入财务费用会计科目的借方,金额是0.75万,计入应付利息或是预提费用会计科目的贷方,金额是0.75万,以第一个月为例,连续几个会计分录都是一样,当到期要进行归还借款利息时,可以计入短期借款会计科目的借方,金额是100万,计入应付利息或是预提费用会计科目的借方,金额是
2.25万,同时计入银行存款会计科目的贷方,金额是10
2.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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