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
构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的条件分别有:主体是满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什么标准下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才立案?
行为人有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的,即应予立案追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三、怎么样才构成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
具备下列要件才构成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
1、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即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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