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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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务承担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问题带来帮助。
债务承担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债务承担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债务承担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必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2、拟转移的债务要具备可转移性,不可转移的债务是不能够作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的;

3、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承担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不发生债务承担的效果。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哪些债务在离婚后不需要承担

以下情况可以视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需要承担: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3、一方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指负债的钱财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共同生活所需,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债权债务转移的条件是哪些

债权债务转移的条件如下:

一、债务转让的条件:

(一)存在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也就不存在将其转让的问题。

(二)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三)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四)转移债务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二、债权转让的条件:

(一)存在有效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

(二)债权具有可转移性,不能存在下列情况: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四)转让通知了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债务承担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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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3、不作为义务。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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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瑕疵担保义务应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出卖人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  买卖标的物的利益及不利益,自交付时起,一般由买受人承受负担,所以出卖人所担保的瑕疵应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如物的瑕疵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之后发生,则应由买受人负担。  
2、买受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  依此要件,买受人在合同订立及标的物交付之前不知有瑕疵存在,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重大过失几乎等于故意,对这种对自己权益漠不关心者,法律自无特别保护的必要。但是若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品质有特殊保证或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物的瑕疵的,即使买受人有重大过失,出卖人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的恶意行为较买受人的过失更具有可惩罚性。  
3、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将瑕疵之存在通知出卖人的义务  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及时验收,如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应立即通知出卖人。否则,买受人会因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而丧失向出卖人主张权利,但是,关于买受人通知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标的物瑕疵的情形。  
4、须买受人非依强制执行或拍卖而取得标的物  通过强制执行、拍卖取得标的物,非出于标的物所有权人的自愿,执行机关、拍卖机关仅就标的物的现状拍卖,并不知道标的物的瑕疵,并且拍卖是公开竞买,买受人亦可当场查清标的物的瑕疵,故于此情况下,出卖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担保公司诉讼担保要满足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担保公司诉讼担保要满足的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公司需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进行诉讼担保:
1、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缴货币资本500万人民币;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1亿,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2、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担保公司设立时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公司的申请报告(机构名称、注册资本金来源、经营场所、经营范围)。
2、公司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审核通知书。
4、各股东协议书。
担保人提交人民的保证方式主要为保证金(现金或存款)、土地或房产等不动产以及银行保函、信用担保。
1、现金或不动产认可度较高
现金认可度很高,所有均认可。但是现金诉讼保全担保的成本最大。因为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保全申请人需要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多大的财产,那么自己也要提供多大价值的现金。不动产认可度也很高。但大部分只认可无抵押的房产或土地,这无形中增加了申请人提供此类担保的难度。
2、银行保函认可度也很高
银行保函,尤其是国有大型银行保函认可度很高。由于银行诉讼保全担保函是以银行的信誉作为担保,因此,几乎不存在银行无法兑现保证责任的可能性。
3、担保公司开具的保函
部分地区如北京,已由当地高级发布了详细的财产保全细则,且规定了符合规定的担保公司等可以出具公司诉讼保全保函。但该公司保函的使用面较窄,仅能在小部分地区使用。
上海地区目前担保要求严格,绝大多数接受有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例如有资质的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浦东新区人民都可以接受,但是青浦区人民不接受担保函。诉中的案件要看具体的法官是否接受担保函。
江苏地区目前有江苏省高院出具的2020年和2020年关于担保公司出具保函的相关规定,担保公司开具的保函已被江苏大部分地区的认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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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诉讼担保要满足的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公司需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进行诉讼担保:
1、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缴货币资本500万人民币;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1亿,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2、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担保公司设立时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公司的申请报告(机构名称、注册资本金来源、经营场所、经营范围)。
2、公司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审核通知书。
4、各股东协议书。
担保人提交人民的保证方式主要为保证金(现金或存款)、土地或房产等不动产以及银行保函、信用担保。
1、现金或不动产认可度较高
现金认可度很高,所有均认可。但是现金诉讼保全担保的成本最大。因为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保全申请人需要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多大的财产,那么自己也要提供多大价值的现金。不动产认可度也很高。但大部分只认可无抵押的房产或土地,这无形中增加了申请人提供此类担保的难度。
2、银行保函认可度也很高
银行保函,尤其是国有大型银行保函认可度很高。由于银行诉讼保全担保函是以银行的信誉作为担保,因此,几乎不存在银行无法兑现保证责任的可能性。
3、担保公司开具的保函
部分地区如北京,已由当地高级发布了详细的财产保全细则,且规定了符合规定的担保公司等可以出具公司诉讼保全保函。但该公司保函的使用面较窄,仅能在小部分地区使用。
上海地区目前担保要求严格,绝大多数接受有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例如有资质的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浦东新区人民都可以接受,但是青浦区人民不接受担保函。诉中的案件要看具体的法官是否接受担保函。
江苏地区目前有江苏省高院出具的2020年和2020年关于担保公司出具保函的相关规定,担保公司开具的保函已被江苏大部分地区的认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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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抵消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务抵消要满足什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抵消要满足哪些条件
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比如,甲欠乙建设工程款200万元,乙
第一次向甲购货欠款150万元,
第二次购货欠50万元。甲可以以乙两次共欠其的200万元货款债权,抵销其欠乙的200万元工程款。
1、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抵销具有用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
2、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比如都是一级天津大米。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债务的标的物品质种类相同还表明,用以抵销的债务应当是物而非行为,因为行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不具有可比性,很难使双方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
3、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下列情况除外:
(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
(2)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比如应当支付给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不得用以抵销工人欠企业的债务。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不得抵销。比如根据教学合同,乙校的张老师应去甲校讲授数学课一个月,而甲校的李老师也负有在乙校讲授一个月数学课的义务,讲课报酬相同。虽然是同种类债务,时间、报酬都相同,但由于张、李二人的讲授方法不可能相同,因此,双方的讲课债务不能抵销。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必须以意思表示为之,该意思表示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对方时发生效力,对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效力。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附条件的债权在条件不成就时,不能实际享有,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债权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并未存在,将效力不确定的债权抵销,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在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互为相等的情况下,抵销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债务的数额大于抵销额,抵销不能消灭合同关系,而只是在抵销范围内减少债权。比如,甲公司尚未偿还乙公司20万元人民币到期债务,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20万元货款的债务也已届清偿期,双方协商一致将债务互为抵销,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如果乙公司应偿付甲公司50万元人民币货款,那么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债权相互抵销后,仍负有偿还3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其与甲的购销合同不能消灭。
担任法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二人结婚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要求结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为受到胁迫、欺骗而做出虚假的意识表示,或者是因为重大误解而做出错误的意识表示,这样的婚姻无效。
(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定的结婚年龄具有强制性,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才能结婚,而晚婚年龄则只能是号召性的和鼓励性的措施。这是国家为了实现计划生育的要求,鼓励人民实行晚婚,做出提倡性的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通过正面的宣传教育,使人们自觉遵守,不能以晚婚年龄限制人们结婚。凡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没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一旦发现,应当宣布该结婚无效,并且收回被骗去的结婚证明。对于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以后才能再婚。重婚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离婚的双方要求复婚的,也必须是双方没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后配偶已经死亡,或者是再婚后又均离婚的,才可复婚。
(四)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称排除的条件、婚姻的障碍,即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结婚:
1)是不能重婚
2)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婚姻法》第7条第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这种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遗传性疾病。
.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
.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
.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者
.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申报的债权要满足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什么要求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③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裁定不予确认。
特别情形:
1、职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讼。
2、利息请求权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3、待定债权
叉称“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4、连带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
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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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务承担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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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转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转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即转让不能,第三人得不到债权。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因此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由于转让无效致使受让人受损的,转让人应予以赔偿。
二、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而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如果对方也同意,那么就成立新的合同,但是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三、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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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转让要满足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主债权转让要满足哪些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主债权转让要满足哪些条件
主债权转让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分别为主债权的转让必须发生在保证期间内;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
一、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
保证期间是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换言之,银行的保证责任随着保证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主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就与担保银行毫无关系了。
二、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
首先,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其次,主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依据债权的性质(如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或基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或原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再次,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
最后,主债权的转让不得违反主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比如主合同约定,债权转让须经过主债务人的同意而实际上主债权人转让主债权时未经主债务人的同意,而主债务人又未加以追认,或者主债权人与担保银行在保函中约定,主债权的转让必须经银行的同意,但主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却未征得银行同意,银行又拒绝追认。在上述情形下,主债权的转让对担保银行就鞭长莫及了。
三、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
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只有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响到担保银行的责任承担。通常,主债权人只需通知主债务人,即认为债权转让对担保银行发生效力,但是如果保函中约定,主债权人必须将债权转让通知担保银行的,应从其约定。否则,担保银行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主债权的转让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债权转让的效力就不能及于担保银行。
主债权人在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受让人就有权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要求银行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不能无故拒绝。但需要明确的是,担保银行只在原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转让主债权时扩张了主债权及其从属权利(比如未付利息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担保银行对扩张部分的债权自然不用承担保证责任。当然,银行也不能乘机出尔反尔,企图缩小或免除其原保证责任。
代位继承人须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代位继承人须满足什么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继承人须满足什么条件

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我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我国继承法》第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代位继承的条件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在正常情形下,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便可依继承顺序的直接行使继承权。但也有可能出现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这时被代位继承人在客观上就无法行使继承权。
(2)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通常情形下,公民死亡,其对其他公民的继承权也一并消失。但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则其继承权并不消失,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有其子女代位行使其继承权。
(3)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是说,被代位继承人的配偶、长辈亲属、旁系血亲均无权行使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亲属。
(4)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方式中。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因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取得继承权。如果遗嘱继承人于遗嘱生效前已死亡,则其已无民事权利资格,无法取得继承权。
代位继承人须满足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位继承人须满足什么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代位继承人须满足什么条件

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我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我国继承法》第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代位继承的条件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在正常情形下,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便可依继承顺序的直接行使继承权。但也有可能出现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这时被代位继承人在客观上就无法行使继承权。
(2)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通常情形下,公民死亡,其对其他公民的继承权也一并消失。但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则其继承权并不消失,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有其子女代位行使其继承权。
(3)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是说,被代位继承人的配偶、长辈亲属、旁系血亲均无权行使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亲属。
(4)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方式中。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因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取得继承权。如果遗嘱继承人于遗嘱生效前已死亡,则其已无民事权利资格,无法取得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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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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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位继承人须满足什么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位继承人须满足什么前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代位继承人须满足什么条件

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我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我国继承法》第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代位继承的条件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在正常情形下,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便可依继承顺序的直接行使继承权。但也有可能出现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这时被代位继承人在客观上就无法行使继承权。
(2)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通常情形下,公民死亡,其对其他公民的继承权也一并消失。但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则其继承权并不消失,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有其子女代位行使其继承权。
(3)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是说,被代位继承人的配偶、长辈亲属、旁系血亲均无权行使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亲属。
(4)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方式中。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因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取得继承权。如果遗嘱继承人于遗嘱生效前已死亡,则其已无民事权利资格,无法取得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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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须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位继承人须满足什么条件

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我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我国继承法》第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代位继承的条件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在正常情形下,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便可依继承顺序的直接行使继承权。但也有可能出现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这时被代位继承人在客观上就无法行使继承权。
(2)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通常情形下,公民死亡,其对其他公民的继承权也一并消失。但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则其继承权并不消失,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有其子女代位行使其继承权。
(3)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是说,被代位继承人的配偶、长辈亲属、旁系血亲均无权行使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亲属。
(4)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方式中。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因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取得继承权。如果遗嘱继承人于遗嘱生效前已死亡,则其已无民事权利资格,无法取得继承权。
合同债权转让需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债权转让需满足哪些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债权转让需满足哪些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一、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有效债权的存在,是债权让与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无效,让与人对受让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二、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由于债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绝大多数债权能够被转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
依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例如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三、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关于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应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因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等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陷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为债权让与或受让行为时,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将会受到影响。债权让与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转让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经受领的利益,应该向让与人返还。转让合同如果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原因时,该转让合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债权让与为处分行为,这就要求:
首先,让与人与受让人一般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经其法定代理人允许或追认,也可以订立转让合同。纯获利益的受让,则无须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其次,让与人应有让与的权限。对让与的债权没有处分权之人所进行的债权转让,不发生转让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就债权转让达成合意,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这里包含两层含义:
1、指转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法,即当事人订立债权转让合同,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指转让合同的形式应合法。转让合同原则上为不要式合同,无须采取特别的方式。但法律对债权让与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应依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四、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关于通知的形式,合同法并未限制,因此,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都应当允许,但原则上书面合同的债权让与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照其规定。
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什么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什么要求?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③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裁定不予确认。
2、特别情形。
(1)职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讼。
(2)利息请求权。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3)待定债权。
又称“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4)连带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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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务承担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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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合同债权转让需满足哪些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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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一、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有效债权的存在,是债权让与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无效,让与人对受让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二、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由于债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绝大多数债权能够被转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
依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例如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三、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关于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应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因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等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陷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为债权让与或受让行为时,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将会受到影响。债权让与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转让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经受领的利益,应该向让与人返还。转让合同如果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原因时,该转让合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债权让与为处分行为,这就要求:
首先,让与人与受让人一般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经其法定代理人允许或追认,也可以订立转让合同。纯获利益的受让,则无须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其次,让与人应有让与的权限。对让与的债权没有处分权之人所进行的债权转让,不发生转让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就债权转让达成合意,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这里包含两层含义:
1、指转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法,即当事人订立债权转让合同,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指转让合同的形式应合法。转让合同原则上为不要式合同,无须采取特别的方式。但法律对债权让与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应依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四、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关于通知的形式,合同法并未限制,因此,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都应当允许,但原则上书面合同的债权让与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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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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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③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裁定不予确认。
2、特别情形。
(1)职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讼。
(2)利息请求权。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3)待定债权。
又称“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4)连带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如何区分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方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亦可是默示。其中,默示包括两种具体方式:一是行为人用语言之外的可推知其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二是单纯的默示方式,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即沉默。除当事人约定以沉默方式表达意思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沉默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但是,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其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不以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当事人以此种默示方式表达内心意思的,具有法律效力。债务承担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故当事人约定债务承担的过程实质上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根据意思表示的法理可知,当事人作出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既可采用明示的方式表达即明确约定,亦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即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在当事人未明示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情况下可推定当事人并无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但此种事实推定允许推翻,如果第三人以可推知其内心意思的行为表明由其承担债务而不由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实质上是以非沉默的积极作为方式向债权人表达了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如债权人表示同意该意思表示的,仍应认定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怎么区别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区别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方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亦可是默示。其中,默示包括两种具体方式:一是行为人用语言之外的可推知其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二是单纯的默示方式,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即沉默。除当事人约定以沉默方式表达意思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沉默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但是,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其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不以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当事人以此种默示方式表达内心意思的,具有法律效力。债务承担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故当事人约定债务承担的过程实质上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根据意思表示的法理可知,当事人作出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既可采用明示的方式表达即明确约定,亦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即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在当事人未明示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情况下可推定当事人并无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但此种事实推定允许推翻,如果第三人以可推知其内心意思的行为表明由其承担债务而不由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实质上是以非沉默的积极作为方式向债权人表达了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如债权人表示同意该意思表示的,仍应认定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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