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养子女的条件和手续
送养子女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以下是一些基本的要求:
1、适龄要求:一般来说,被送养的儿童应该是未成年人,即未满18岁。
2、合法手续:送养必须通过正规的途径进行,不能私自交易或者交换。在国内,送养通常需要通过民政部门或者其他认可的儿童福利机构进行。
3、送养人的资格:送养人通常应该是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合法监护人。如果父母有特殊的困难,没有办法继续抚养儿童,那么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送养的资格。
4、接受送养人的资格:接受送养的人或者夫妻应该有抚养儿童的能力,没有虐待、遗弃儿童的行为,没有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收养的疾病。
5、送养协议:送养人和接受送养人需要签订送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个协议通常需要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
6、户口和身份证明:送养后,儿童的户口和身份证明需要进行变更。这通常需要通过民政部门或者公安部门进行。
以上是一般的步骤和要求,具体的程序可能会因地区和情况而变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二、我国收养孩子的条件
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办理登记所需材料:1.家庭户口簿;2.身份证;3.婚姻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5.捡拾经过证明;6.弃婴发现地派出所出具的弃婴证明;7.市计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孩子送养需要什么条件
一般情况下,送养孩子需要满足以下的4个条件:
生父母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的孩子。
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生父母送养孩子,必须是父母一起送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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