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是指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依法应当由侵权人支付的一种赔偿。在我国,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当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精神损失费。
2.严重的精神痛苦:受害人需要证明自己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痛苦。这种痛苦通常需要超过正常人能够承受的范围,例如长期的焦虑、恐惧、抑郁等。
3.侵权行为的严重性: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额度通常会考虑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例如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故意,侵权行为是否重复发生,侵权行为是否公开发生等。
4.赔偿的能力:在确定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额度时,还会考虑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和受害人的承受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保险会赔精神损失费吗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限额只有12万2千元,而且这12万余元还有1万元的医药费和2千元的财产损失限额,因此伤残或者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的赔偿限额就只有11万元。如此一来,如果受害人死亡或者伤残级别比较高的情况下,这11万元明显不足以赔偿全部的损失,就需要在商业保险中另行予以赔付。而现行的商业第三者保险是不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如果这部分的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中未予赔偿的话,那么将导致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中赔不上,到商业险中不能赔的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赔偿精神损失费要什么证据
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应侧重于关于精神损害程度、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因侵权给自己精神上造成的损失等。这方面的证据包括录音录像、证人证言以及医疗证明。此外,最好提供对方经济能力的证明,这样有助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九条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精神赔偿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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