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养小孩需要什么证
兹提供领养所需办理手续清单如下:
2.收养人所属单位或个人居住地的社区应开具相关人士婚姻状况证明、是否育有子女以及具备抚养及教育其他未成年人的能力之相关证明文件;
3.收养人为保障被收养者权益需提交由县级以上医疗服务部门所开具的身体健康体检证明;
4.领养登记机关在接到收养人递交的《领养申请》及其所附资料后,将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若经审核标准符合要求,则将颁发《领养登记证书》以示核准通过。《中国公民领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对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二、收养小孩需要什么流程
收养小孩的流程有申请,审核、评估,登记三个程序:
1、申请。
收养人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同时应将收养申请书、双方协议书及有一定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承认书及所在单位的证明信提交给收养登记机关,并说明收养子女的目的和理由。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审核、评估。
办理收养的工作人员在核对申请人的有关证件、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査明是否符合收养的各种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以下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
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的时间不少于30日。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3、登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査后,确实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的效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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