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谁承担损失

最新修订 |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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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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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物流货损一般由承运方赔偿,但若因不可抗力、货物自然属性或合理消耗、托运方或收货方过失导致,承运商可免责。 赔偿金额依双方约定或协商,无约定则按市场价或法律规定计算。 多个承运商联运时,与托运者签合同的承运商对整个运输负责,特定阶段损失则与该阶段承运商连带担责。
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谁承担损失

一、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谁承担损失

物流过程中若货物受损,通常由承运方负责赔偿。

然而,若承运商能证明货物毁坏或丢失系不可抗力、物品自然属性或合理消耗、以及托运方或收货方过失所致,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如双方已有约定,需照此办理;

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清,可通过协商解决;

无法达成协定的情况下,则参考合同相关条款或贸易惯例;

实在无法明确时,将按货物交付或应交付时抵达目的地市场价计算。

此外,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于赔偿金额的计算及限额如有特别规定,也必须遵循。

当多个承运商利用相同运输方式联运时,与托运者签订合同的承运商应对整个运输过程负责;

如果损失发生在特定运输阶段,与托运者签订合同的承运商和该阶段的承运商将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二、运输途中货物损坏怎么承担

运输途中货物损坏具体责任承担如下:

一、送货上门的,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二、自提货物的,回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三、简易交付的,自合同生效时风险归买受人承担。

四、代办托运、邮寄的,办完托运、邮寄手续后由买受人承担风险。

五、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转移,但是风险负担自货物交付时转移。

六、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谁承担损失”,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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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输合同损失责任谁承担我国合同法第311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货损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三类免责情况的,便要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货损向承运人主张索赔时,其只需要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货物交运以及货损发生的事实,而无须举证证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具有不当或者其他过错行为;只要承运人无法证明合同法该条规定的三类免责情形的存在,承运人就应当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二、损失货物的价值确定在当事人未约定保价条款、或者保价条款被排除适用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又未以其他方式约定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合同法第312条的规定,则需要按照货物的实际市场价值决定承运人的赔偿数额负担。实践中,由于双方对货物的品种各执一次,例如托运人在货单中填写的是“服装”,而承运人在交运时服装是“报喜鸟”高端品牌,这两种货物价值相差比较大。由于民法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对其交运的货物内容、货物运输实际遭受的损害及其价值减损数额,举证责任仍然在托运人一方。而且,合同法第304条要求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数量等必要情况,而双方就货物种类产生的原因大部分还在于托运人没有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因此举证责任理应由托运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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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运人实力强、资金足的,应该按照运输合同向承运人索取赔偿。若双方协商赔偿不成,货主或收货人可以收集证据承运人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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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货主买有保险的,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若对理赔结果不满,又未能与保险公司谈妥的,可以委托律师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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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运人实力强、资金足的,应该按照运输合同向承运人索取赔偿。若双方协商赔偿不成,货主或收货人可以收集证据承运人索偿。
2、承运人存在严重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等情况的,应该将承运人、司机、其它肇事者一同告上,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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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进行赔偿。通常赔偿金额最好是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这样既能保证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损失等尽可能得到弥补,又能维护承运人等责任方的利益,以便赔偿事宜尽快落实。但是实际上双方很多时候都难以协商一致,尤其是涉及金额很大时,任何一方哪怕退让一点点,所遭受的损失都是不能承受之重,所以赔偿金额往往就是双方争议最大的地方。
运输货物损坏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运输合同纠纷】日前,顺义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速运公司赔偿原告科发公司人民币5000元。科发公司与速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06年2月,科发公司将一票货物交由速运公司快运至位于大兴区的一家电子公司,速运公司的收派员代填了运单。运单约定,每票托寄物价值不得高于5000元,该运单背后附有《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其中关于寄托物第3条规定: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但运单同时亦约定:请仔细阅读背页所载契约条款,签字即同意接受条款的一切内容。在托寄过程中,速运公司的人员提示科发公司看运单背页条款,科发公司人员看后没有接受,即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字。科发公司交付12元运费后,速运公司予以快运,在运输途中将该票货物遗失。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科发公司主张该票货物价值为近6万元,坚决要求速运公司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并提交了其产品订购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实物用以佐证。被告速运公司表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双方签署的运单已经明确约定了货物遗失的赔偿方法即按运费3倍赔偿,应当按照运单条款执行。于是,被告表示愿意按照不超过运费三倍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同时也表示最高同意在5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认为,科发公司将货物交由速运公司进行快递,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速运公司有义务将货物安全送至指定地点,因其在运输过程中将货物遗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数额,速运公司主张按运单条款约定即运费三倍的标准赔偿。因科发公司未对运单条款签字确认,故该条款对科发公司不具有拘束力。科发公司主张按其主张的货物实际价值即近6万元赔偿,但其没有提供交付的货物确是价值近6万元的证据。科发公司虽未签字认可运单中的条款,但对速运公司关于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的规定是明知的,且速运公司亦按不高于5000元的价值收取的运费,证明科发公司向速运公司的申报价值未超过5000元,故科发公司主张的赔偿标准不能成立。鉴于速运公司的最高寄运价值为5000元,其也同意按5000元的价值赔偿科发公司的财产损失,判令按此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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