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是什么
在判断是否构成非法集资行为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项特性:
首先,非法性是构成非法集资行为的首要要素,具体表现为未经相关部门依法许可或采用伪造合法经营形式而进行吸收资金的活动;
其次,公开性是非法集资行为的另一重要特征,主要体现为采用大众媒体、产品推广会议、传单分发、利用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对其活动进行广泛的社会公开宣传;
第三,利诱性则是非法集资行为的吸引投资人之处,通常表现为向投资者承诺在某一确定时间期限内以货币或者实物资产、股权等多元化形式回报本金和利息收益的承诺;
最后,社会性是非法集资行为最明显的特点之一,表现在它向社会公众即不确定的群体吸收资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方式有
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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