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诈骗罪的刑事立案标准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其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首先,当诈骗公私财物的金额实际达到了人民币叁仟元乃至更高的数量级时,公安机关会对该案件予以正式立案侦查;
其次,倘若在某一具体的欺诈行为中,虽然诈骗所得金额未能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然而却连续实施了若干起相同性质的欺诈行为,累积数额突破规定界限,同样构成刑事犯罪的,依照我国法律应当据实定罪量刑。
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之间作为衡量标准,此时被称为经济诈骗数额较大,这通常涉及到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刑罚选择;
而如果诈骗所得金额达到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那么就被视为经济诈骗数额巨大,在此情况下,罪犯会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缴纳罚金;
若犯罪者骗得的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十万元及以上,那么便构成经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罪犯将面对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可能是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还须缴纳罚金或者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经济诈骗罪减刑是否可以
犯了经济诈骗罪的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能减刑。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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