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寻衅滋事这类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点:
首先,情节轻微的可给予五日至十日的拘留处分,同时可处以五百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其次,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如涉及到结伙斗殴或追赶、拦截他人,抑或是采取强制手段硬拿、强行索要,甚至是任意毁坏、侵占公私财产等情况,则可能会被处以十日以上至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同时还需支付最高额度为一千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用的“可以”并非必须执行,具体采取何种惩罚措施将由执法机关视实际情况而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个人当场处罚的权限是什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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