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80岁以上老人立遗嘱有效条件
1.遗嘱人需具备遗嘱能力,这里所说的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民事权利中依法享有建立遗嘱的权益,以及以法律为准绳自由地处理其所有财产的法律效力。
2.立遗嘱时必须具有真实的意志表达。
3.设立的遗嘱不能删除或取消那些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经济来源的继承人应得的遗产继承权。
4.在订立遗嘱时,需要充分考虑所涉及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自己的合法财产。
6.遗嘱的订立形式也需遵守相关规定。
具体的订立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自书写、然后签上名字,注明日期;
(2)代书遗嘱需要两名以上的见证人现场见证,要有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为书写遗嘱,注明日期,并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确认签字;
(3)以录音形式录制的遗嘱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当面临生命危险等特殊情况时,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这时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但当这种危险情形解除之后,遗嘱人如能采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再次订立遗嘱,之前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5)公证遗嘱则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助每月多少钱
由各地根据本地物价上涨和工资增长等情况而定;地方政府对80岁以上老年人(含退休职工)有补助,由各地根据本身经济状况确定补助额度,如四川达州城镇每人每月补助20元,重庆江北区每人每月5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80岁以上老人立遗嘱有效条件”,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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