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偿赠与股权可以撤回么
关于无偿让渡股权能否再度收回到手的问题,这要取决于详细的事实与情况。
于法律层面上,无偿让渡股权应视为股权赠与行为,然而若受赠股权者对赠与人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那么赠予行为便可被依法撤回。
另外,若股权无偿转移至股东范畴之外的人士,无论在转让前是否取得了其他股东的首肯,抑或存在诸如诈欺、威逼等不良现象,皆有可能令股权转让协议无法生效,使得原本已无偿转移的股权重新回到赠送方手中。
根据我国的《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们有权相互间进行全部或部分股权的转移。《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无偿赠与可以反悔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无偿赠与可以反悔,但是需要在赠与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根据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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