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死了小孩归谁养

最新修订 |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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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后,若男方去世,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通常由母亲承担。 父母均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一方去世后,抚养权自然转移到另一方。 但如男方父母有异议,可向法院申请抚养权。 法律要求父母尽职尽责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除非有特别法律规定,抚养职责不可替代。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母亲将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离婚后男方死了小孩归谁养

一、离婚后男方死了小孩归谁养

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若男方不幸离世,那么其年幼的孩子将由孩子的母亲肩负起抚养之责。

众所周知,父母对于未成年孩子而言,均为他们的法定监护人

因此,当遇到其中一位监护人身故的特殊情况时,我们可以理解为抚养权即刻自发地转移到了尚在人间的那位监护人手中,并未涉及到任何形式的变更处理程序。

当然,如果男方的父母对此持有不同意见,他们完全有权向法院提起申诉,以期获得这场抚养权争议的最终胜利。

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尽职尽责的抚养、教育以及保护他们的义务。

所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职责是无条件且不可替代的,除非有法条另行明文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离婚后男方是否抚养孩子

离婚后孩子判归男方抚养的可能性大的情况如下:

(一)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二)女方不尽抚养义务比如长期在外不回家,或无法实际尽到抚养义务如工作性质的原因等;

(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而女方尚处较好的生育期;

(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后男方死了小孩归谁养”,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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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同意离婚,孩子归谁,男的要求离婚,孩子归谁?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需要根据双方和孩子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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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相关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中其权利主体是近亲属即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是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案例】 行人死于车祸,其生母仍然健在,却将死亡赔偿金判给死者叔父。日前,梅州大埔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交通事故责任人阿明及其父母赔偿事故受害者张华的叔父张军共7万多元。解释称,张军获得赔偿是基于张华和张军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 2006年1月26日晚,16岁的阿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搭载两个小孩在大埔县茶阳镇某村村道上行驶。由于车速过快,摩托车高速撞向了正在散步的行人张华,50岁的张华当场死亡。警方查明,阿明无证驾套牌车且超载,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在赔偿问题上,张华的叔父张军因与阿明的父母产生纠纷而到大埔县人民。阿明的父母亲认为张军以叔父的身份无权,张华自己的母亲仍然健在,为什么张华的母亲不来,凭什么要他来?调查后发现,死者张华没有配偶、子女,3岁时父亲死亡,母亲改嫁,经其母亲同意张华跟随叔父即原告张军生活。张军把他当儿子抚养直到他生活。张华还作为张军的同一家庭成员进行了户籍登记,当地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实张华与张军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张华因交通事故身亡后,他的叔父就有权成为该人身损害关系中的权利主体而获得赔偿。由于当事人接到判决书后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对于事实收养关系,国家在承认其成立也是有条件的: 第 一、双方以父母子女相待; 第 二、有抚养和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 三、有档案记载; 第 四、有群众、亲友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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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死亡,女方无抚养能力,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4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6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男方死亡,女方无抚养能力,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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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的立法本意看: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
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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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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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死亡,女方无抚养能力,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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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离婚小孩抚养权归谁
1、协商处理的情况下,由双方协议孩子抚养权归男方还是女方,当然也可以协商约定轮流抚养或者共同抚养。2、协商不成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抚养权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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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工亡职工抚恤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职工因工死亡获得赔偿,不是死者的遗产,是对近亲属财产损失的补偿,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其中,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都有明确的指向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损失参加分配。仅可以参加分配的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扣除办理工伤死亡职工丧事丧葬补助金补足部分之后,下余部分参照继承法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确定,考虑与受害人的关系、劳动能力及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分配。当事人的情况,老爸、妻子和子女,原则上4人平等分配,其中,子女和妻子可以适当多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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