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的车被对方保全了怎么办
在机动车遭受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措施之后,机动车所有人将无法再进行一切处置行为,然而他们仍然有可能通过提供保证物等方式,解除该保全措施。
若对于财产保全裁决持不同意见,可提出相应的异议。
一般来说,导致机动车遭到财产保全的常见原因往往是法院因商业机动车事故或自身机动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决定进行查封。
因此,当机动车遭遇财产保全时,如果车主希望重新提取车辆,则必须向查封其机动车的法院提出担保要求,获得认可后方可提车。
在此过程中,还需特别留意担保费用的协商事宜,通常车主无需承担这些费用,而是由申请保全方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车子被追尾对方负全责,应当由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赔偿范围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如果仍然不够赔偿造成的损失,则全部由对方负责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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