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其中一位继承人作出决议表示拒绝接受某项遗产之继承,则意味着其主动放弃该份遗产的所有权。
既然该继承人已决定作此选择并放手,此外任何人均无法强制要求其登上法定继承者的座位,以接替放弃继承的那个人,依法享有之前刚刚失去的那部分权益。
这就意味着,那些被遗弃的权益将由除放弃继承的那个人之外的全部其他符合条件的法定继承人共同平等分割,达成均衡分配的结果。
关于遗产分配方面,亦有若干明文规定,其中最为基本且通行的原则主要为:
同等顺位的全体法定继承人遇逢面对遗产分配的场合时,绝大多数情形下应按照并得人数进行公平且公正的分配,接近于平均分布的模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转继承人的份额是怎么算的
具体多少份额要看实际是什么情况而定。转继承人所继承份额即为去世的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转继承人有多人的,按法定继承原则继承,一般均分,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具体各自所占份额可以协商;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转继承人放弃继承份额由其他转继承人继承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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