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继承中的主要继承人即属于法律上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范畴之内。
此种情形下的代为继承人通常为作为被代为继承人的直接亲属成员,即亲缘源自血亲者,但拟制血亲亦符合代为继承的条件。
进一步而言,如故去主体的养子女、已发展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育后代亦具备代位继承的资格,另外,逝者亲生子女的养子女、逝者养子女的养子女皆可通过代位继承获得相应权益。
然而,代为继承人完全沿用了被代位人时适用的继承规则,这也是为啥他们依然属于法律上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行列。
具体解释如下:
代为继承是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提前离世时,通过由被继承人子女的侄孙子女、甥孙子女来取代已经离世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来继承遗产的一种法定传承制度。
举个例来说明,譬如A身为B的父亲,B又是C的父亲,当B先生去世之后,原本应该由B继承的A所有的财产此刻将由C进行间接继承。
总结一句便是,如果是孙子辈或者外孙辈的人,能够替代那些比自己先离开人世的祖父或外祖父,来继承他们的遗产。
中国的《民法典》便明确指出,若被继承人的子女比其先行离世,那便由该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反之,倘若被继承人的兄弟姊妹先行离世,那便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姊妹所生育的子女代为继承。
总之,按照中国大陆现行的继承原则,继承从被继承人离世的那刻起才正式启动。
对于那些存在继承关系的多名人士在同一时段不幸离世且无法确定实际罹难时间的情况,我们将按照无其他继承人者优先离世或者长辈优先离世的推算原则进行安排。
若被继承人拥有其他继承人并因其辈分差距导致无法厘清死亡先后次序,则将该场合默认为长辈先离世;
反之,若多名继承人同类辈却未能确认确切的死亡时间,那么他们将会被认定为同时离世,彼此间互不产生继承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代位继承是否适用于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不可以适用代位继承的。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未丧失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
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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