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内财产分割车辆价值有争议未申请评估怎么办
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分割争议问题,通常建议采用先讨论共同寻求解决方案的方式。
若夫妇二人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则可考虑透过中间人来进行调解以期合理公正地解决问题。
然而,即使经过这些努力仍无法解决争端,他们也可以考虑向相关法机构提起诉讼,并由法院依据所证据情况依法作出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效力怎么样
婚内财产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的一般都是具有效力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有下列情况的约定无效:
1.约定谁提离婚谁无财产的。
2.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3.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的。
(二)婚前财产的描述及价值确认,必要时应开列清单;
(三)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及是否附带债务等问题;
(五)婚前财产婚后处分产生的收益归属;
(六)婚前财产的管理、使用、维修、保护等原则;
(七)约定书生效的条件等;
(八)双方签字、指印及见证;
(九)约定书的签订时间。
签订婚前财产协议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婚前财产协议在形式上必须是书面的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
2、婚前财产协议内容上必须合法,即协议内容所涉及的财产和分配的方式都必须合法。
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协议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我国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规定婚前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
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只要双方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了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无论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
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一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内财产分割车辆价值有争议未申请评估怎么办”,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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