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放人流程和时间
(1)拘留所释放人员的大致时间规则为在临时监禁期结束后次日清晨8:
30开始,监管民警开始处理放行程序、签署相关文件以及领取物品及劳资补偿金等事项。
通常情况下,在上午9:
00便可完成人员释放工作。
若遇有大量人员同时获释,可能需要稍作等待。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对于已经满足释放条件的人员,规定应于当日立即予以释放。
(2)拘留所释放人员的具体流程如下:
1、对于符合法定释放条件的人员,拘留所需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开具的释放通知书,来履行相应的释放手续。
2、释放的被囚人士,将颁发释放证明书以示确认。
至于家属及被释放者本人,其所需履行的手续相对简单,只需签字确认即可。
3、公安机构或是人民检察院与法院,在接收到申请取保候审的意见后,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回复。
如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应向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人、检察长或法院院长提出申请核准,并在获得批准后同步签发批准令。《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看守所对罪犯收受的物品应当进行检查,非日常生活用品由看守所登记保管。罪犯收受的钱款,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开具记账卡交与罪犯。
看守所检查、接收送给罪犯的物品、钱款后,应当开具回执交与送物人、送款人。
罪犯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使用物品和支出钱款。罪犯刑满释放时,钱款余额和本人物品由其本人领回。
二、看守所转监狱的程序是什么
看守所到监狱的程序为: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即人民法院将判决书送达羁押场所的一个月内,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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