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食品中添加药品构成犯罪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生产与销售食品的活动中均不可擅自添加药物成分,然而对于那些在历史上被普遍认为既具有食品属性又兼具中药价值的物质,则允许在规定范围内列入食品添加剂范畴。
上述目录的制定及发布工作,则由国务院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协同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履行。
因此,凡在食品中添加非“药食同源”且仅具备中药材性质的物质,即视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当消费者针对此类行为提起诉讼,寻求对生产与销售方进行十倍赔偿请求时,我们应当予以坚决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
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
二、食品中吃出塑料怎么索赔
食品中吃出塑料,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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