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条怎么写有法律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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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撰写借款协议时,应明确借款人及出借人的全称、借款数额(包括阿拉伯数字和大写金额)、借款期限(具体年月日及起止日期)、还款日期及借款利息标准(年利率/月利率及总利息,需同时用阿拉伯数字和大写金额表示)等关键条款,以保障双方权益。
抵押借条怎么写有法律效力

一、抵押借条怎么写法律效力

在撰写借款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当概括明晰借款人出借人的合法全称。

接着,借款数额应当被详细规定,其中不仅包括精确的阿拉伯数字表述,还需同时附上大写金额以示借款期限这个重要事项必须有具体的年月日作为参照,同时明确贷款的起始与截止日期。

再者,对于还款事宜也不应疏忽,需要明确还款的确切日期。

最后,为了保证双方权益,需要确定借款的具体利息标准,需要列明明确的年利率或者月利率,并且要计算出最终应付的借款利息总计(既要有阿拉伯数字表述,又要有大写金额)等相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二、抵押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所以,借款合同自还款之日起诉讼时效是三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是二十年,自借款之日起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抵押借条怎么写有法律效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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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权具有随意性,但我们应注意,抵押权是其所担保主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应当与该主债权一同让与;同时,以抵押权提供担保也得随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提供担保方可,也就是说,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抵押权人还可以抛弃其抵押权,抵押权因抛弃而消灭。抛弃了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成为普通债权人,即抵押权抛弃后,其债权并不消灭。但如果这种抛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时,例如抵押权已随同其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此时抵押权人即不得抛弃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次序的处分,可分为三类:
①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可以协议变更其相互间的次序,各抵押权人依其变更后的次序行使抵押权。但为保护交易的安全,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应当予以登记公示。
②抵押权次序的让与。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意思表示将其抵押权的先次序让与后次序抵押权人;抵押权次序的让与,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受偿次序,让与人和受让人的原抵押权及其次序亦不发生变更,受让人仅取得让与人对抵押物变价金受偿的次序。
③抵押权次序的抛弃。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特定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抛弃其优先受偿的利益,抵押权次序的抛弃,使得后次序抵押权人与抛弃次序的先次序抵押权人处于同一次序。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只能依照《担保法》规定的方式来实现,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
相关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96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 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解释》 第74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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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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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怎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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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抵押的借条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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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怎么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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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款的欠条,如何写才能生效呢?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当我们书写的欠条、借条、合同等等协议型的文本,具有法律效力时才会对我们的自身利益起到保护作用。那么怎样写欠条才能在法律上生效呢?
比照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件,出具欠条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注意“借”词的歧意)要明确自然人为主体时,应核对其身份证上姓名,条件许可时应在欠条上抄录居民身份证号法人单位为主体时,应盖上单位公章。
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应用中文繁体字书写,分比应明确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
表达清楚,注意避免歧义。应将归还日期明确,如有利息约定,应写明,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如有违约金约定,应写明。如有担保人,应注明担保方式,并写明担保人。
4、一式两份。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处分抵押物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处分抵押物有效吗
抵押人以其所有的财产为他人设立抵押的,由于并不转移占有,所以仍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最关键的是还享有处分权,所以在处分了抵押物后是有效的。
结合《物权法》第191条,并对照《担保法》第49条第1款、《担保法解释》第67条(具体条文见注释)可以作如下理解:
(一)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
(二) 转让抵押物,抵押人应尽两个义务
(1)转让抵押物应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物权法》第191条修改了《担保法》第49条规定,由原来的通知抵押权人变化为需经过抵押权人同意。
(2)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依据是《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三)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其行为效力如何?为了清楚地阐述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分几种情形讨论:
(1)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动产(不包括动产浮动抵押)抵押权,下面就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甲欠乙债务10万元,以一辆汽车为乙设立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甲以15万元价格出售给丙,丙交车款后,甲交付汽车,后才告知乙。乙称不同意甲出卖,遂起纠纷。问:该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分析:可以肯定地说,甲、丙的买卖行为并非当然、绝对无效,而是属于“对特定第三人(债权人)无效的法律行为。因为这里存在多种可能情形:
可能情形之
一:甲取得车款后,将其中的10万元提前清偿或者提存,此时不会出现纠纷,乙也无权请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
可能情形之
二:丙取得汽车后,将应付车款15万元中的10万元提前代为清偿给乙或者提存、或者在甲、乙债务到期时将10万元直接交付给乙,余款5万元交付给甲。此时,乙没有必要也无权主张甲、丙买卖行为无效。
可能情形之
三:甲、丙相互交付汽车、车款后,乙对汽车主张抵押权,丙为保住汽车,另拿出10万元代甲向乙清偿债务。此时,乙也无权请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
可能情形之
四:甲、丙相互交付汽车、房款后,乙主张汽车的抵押权,但甲拒不清偿债务,丙也无所表示,此时,乙有必要、也有权利主张甲、丙买卖行为无效。
可能情形之
五:若甲、并约定的车款仅为5万元,远远低于汽车价值10 万元, 乙有必要、也有权利主张甲、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以执行该汽车以获得优先受偿。
结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动产抵押权不仅有效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容否认。但是,这并不能得出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抵押物转让行为当然无效的结论。只有那些已经损害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擅自转让行为,经债权人主张且经过判决认定无效的,方为无效。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通过对该条理解,违反《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行为被人民认定为无效行为,也不属于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而是属于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又称为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该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但仅仅涉及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只能由特定的第三人主张此种法律行为无效。
(2)动产浮动抵押权人不得对抗特定买受人
依据《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已经设立抵押并办理登记的浮动动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的,原则上亦适用上述规则。但有一个特殊规则:不得对抗在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的买受人。
(3)未登记的动产(包括浮动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相关法律条文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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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写借条后抵押车子有法律效力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手写借条后抵押车子有法律效力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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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权的效力应该怎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抵押权的效力应该怎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抵押权的效力如何
(一)担保的范围
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抵押效力及于从物
担保法解释第6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2.对孳息的效力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收取的孳息
首先充作收取孳息的费用,
其次是主债权的利息,再次是主债权。
3.对添附物的效力
对于添附物,依据担保法解释62条规定可以分如下情形对待:
(1)添附物归第三人时适用物上代位的有关规定。
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2)添附物归抵押人所有时及于整个抵押物。
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3)共有时及于抵押人的份额。
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三)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处分权
(1)转让标的物的权利
标的物抵押后抵押人仍可转让其抵押物。但是在我国,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受到如下之限制:
.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不通知、不告知的,不影响转让的效力,即转让仍然有效。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人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仍然可以向受让人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当然,若债务人已经清偿了其债务的,抵押权消灭。
(2)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
(3)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
(四)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
在抵押权人因抵押物受到损害而遭受损失时,抵押权人基于其抵押权可以行使如下权利,保全其抵押权:
(1)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2. 处分抵押物的权利
在债权到清偿期而未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标的物进行处分,以受偿。
3.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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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抵押人以其所有的财产为他人设立抵押的,由于并不转移占有,所以仍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最关键的是还享有处分权,所以在处分了抵押物后是有效的。
结合《物权法》第191条,并对照《担保法》第49条第1款、《担保法解释》第67条(具体条文见注释)可以作如下理解:
(一)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
(二)转让抵押物,抵押人应尽两个义务
(1)转让抵押物应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物权法》第191条修改了《担保法》第49条规定,由原来的通知抵押权人变化为需经过抵押权人同意。
(2)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依据是《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三)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其行为效力如何 为了清楚地阐述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分几种情形讨论:
(1)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动产(不包括动产浮动抵押)抵押权,下面就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甲欠乙债务10万元,以一辆汽车为乙设立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甲以15万元价格出售给丙,丙交车款后,甲交付汽车,后才告知乙。乙称不同意甲出卖,遂起纠纷。问:该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分析:可以肯定地说,甲、丙的买卖行为并非当然、绝对无效,而是属于“对特定第三人(债权人)无效的法律行为。因为这里存在多种可能情形:
可能情形之
一:甲取得车款后,将其中的10万元提前清偿或者提存,此时不会出现纠纷,乙也无权请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
可能情形之
二:丙取得汽车后,将应付车款15万元中的10万元提前代为清偿给乙或者提存、或者在甲、乙债务到期时将10万元直接交付给乙,余款5万元交付给甲。此时,乙没有必要也无权主张甲、丙买卖行为无效。
可能情形之
三:甲、丙相互交付汽车、车款后,乙对汽车主张抵押权,丙为保住汽车,另拿出10万元代甲向乙清偿债务。此时,乙也无权请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
可能情形之
四:甲、丙相互交付汽车、房款后,乙主张汽车的抵押权,但甲拒不清偿债务,丙也无所表示,此时,乙有必要、也有权利主张甲、丙买卖行为无效。
可能情形之
五:若甲、并约定的车款仅为5万元,远远低于汽车价值10万元,乙有必要、也有权利主张甲、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以执行该汽车以获得优先受偿。
结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动产抵押权不仅有效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容否认。但是,这并不能得出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抵押物转让行为当然无效的结论。只有那些已经损害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擅自转让行为,经债权人主张且经过判决认定无效的,方为无效。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通过对该条理解,违反《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行为被人民认定为无效行为,也不属于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而是属于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又称为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该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但仅仅涉及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只能由特定的第三人主张此种法律行为无效。
(2)动产浮动抵押权人不得对抗特定买受人
依据《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已经设立抵押并办理登记的浮动动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的,原则上亦适用上述规则。但有一个特殊规则:不得对抗在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的买受人。
(3)未登记的动产(包括浮动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借款抵押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我国近几年经济的快速发展,2网络借贷这一商业模式迅猛发展,对网贷借款合同的效力争论也就此展开。
首先需要确认,合规的网贷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网贷一般采取电子合同,在线上交易的情形下,2网贷在借贷流程完成后,投资者都会收到一份电子合同,里面规定了平台、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是电子合同。我国《合同法》、《电子签名法》、《民事诉讼法》对电子合同以及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效力予以了肯定。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行使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该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但要注意,在网贷中,平台提供的格式条款的效力是值得注意的部分
而且网贷由于其特殊性,极有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刑事犯罪,这些行为也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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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抵押借条怎么写才有效?
要想借款抵押借条有效,需要保证借条之中注明了借款的金额、借款双方的身份、借款的日期。至于抵押物是否写在借条之中、抵押物是否属于借款者所有、是否协商了还款日期等,都不必然导致借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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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汽车抵押借条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范本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电话:
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 借款事项
第一条 借款内容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 ___元,大写 ______。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__天。月利息 ___。
第二条 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2、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第三条 违约责任
第二项 抵押事项
第四条 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 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
2、车架号:
3、发动机号: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在抵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第七条 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 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第八条 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第三项 其它规定
第九条 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借款人)
乙方:(出借人)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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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押借条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车辆抵押借条怎么写?问题解答如下, 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范本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电话:
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 借款事项
第一条 借款内容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 ___元,大写 ______。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__天。月利息 ___。
第二条 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2、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第三条 违约责任
第二项 抵押事项
第四条 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 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
2、车架号:
3、发动机号: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在抵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第七条 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 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第八条 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第三项 其它规定
第九条 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借款人)
乙方:(出借人)
签订地点:
车子抵押借条如何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借方:(以下简称乙方)
现甲方借款给乙方,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约束双方共同遵守诚信,现甲、乙双方一起协商同意,并签订以下借款协议。
一、借款金额、利息及期限:
甲方一次性借款现大写人民币:元(小写人民币元)给乙方,借款期限为一年(年月日至年月日)。借款期限内不计利息。一年期满,乙方应一次性将借款归还甲方。
二、其它事项:
为了该协议更充分的具有法律效力,乙方自愿把坐落在门面住房抵押为甲方,由乙方负责办理好抵押登记手续。房产证号为:,坐落在,共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坐落于号,土地使用面积平方米,甲乙双方借款协议,通过公证处公证。如乙方在借款到期内,没有归还甲方元整,乙方自愿将坐落在由甲方拍卖,如拍卖,甲方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如未购买,所得拍卖款由甲方优先受偿,乙方不得有异议,乙方不按期还款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有一份,双方在公证处公证下签字生效,具有绝对法律效力。
今借到人民币万元整,期限一年,是实。本借据连同协议一起生效。
年月日
车子抵押借条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车子抵押借条怎么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借方:(以下简称乙方)
现甲方借款给乙方,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约束双方共同遵守诚信,现甲、乙双方一起协商同意,并签订以下借款协议。
一、借款金额、利息及期限:
甲方一次性借款现大写人民币: 元(小写人民币 元)给乙方,借款期限为一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借款期限内不计利息。一年期满,乙方应一次性将借款归还甲方。
二、其它事项:
为了该协议更充分的具有法律效力,乙方自愿把坐落在 门面住房抵押为甲方,由乙方负责办理好抵押登记手续。房产证号为: ,坐落在 ,共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 ,坐落于 号,土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甲乙双方借款协议,通过公证处公证。如乙方在借款到期内,没有归还甲方 元整,乙方自愿将坐落在 由甲方拍卖,如拍卖,甲方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如未购买,所得拍卖款由甲方优先受偿,乙方不得有异议,乙方不按期还款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有一份,双方在公证处公证下签字生效,具有绝对法律效力。
借条
今借到 人民币 万元整,期限一年,是实。本借据连同协议一起生效。
借款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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