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警察破不了案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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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第一个结论,未侦破的盗窃案,公安机关会持续调查追踪;已立案的案件则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二个结论,立案侦查期间及法院受理后,犯罪嫌疑人逃避则不受时效约束。受害人追诉期内提出控告,公检法必须立案处理。最后,公安机关对未侦破的盗窃案将继续侦查,已立案案件则不受时效限制。
盗窃案警察破不了案怎么处理

一、盗窃案警察破不了案怎么处理

关于第一个结论,在尚未侦破的盗窃案件中,当地公安机关会持续进行调查并追踪每一个可能的线索;而对于那些已经正式立案的案件,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关于第二个结论,当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人民法院受理了相关案件之后,犯罪嫌疑人如果有逃避侦查或审判之行为,同样是不受诉讼时效约束的。

受害人在相应的追诉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那么无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都必须对此类情况立案处理,而不得束之高阁。

最后,对未侦破的盗窃案件,公安机关仍将坚持不懈地进行侦查工作,对于已经正式立案的案件,则无需受制于诉讼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案警察破不了案怎么处理

1、盗窃案没破公安机关会继续侦查,已经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定。

2、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盗窃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2)客体要件,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百六十三条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盗窃案警察破不了案怎么处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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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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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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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下同)。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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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根据《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该解释第6条第3项第
1、
3、
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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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盗窃罪在实施了以上规定的行为侯即可以转化成为抢劫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该观点《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第264条对盗窃罪规定了4个量刑幅度,但该条并没有具体规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及“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为了更好地执行刑法第264条,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10日出台了法释[1998]4号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条没有明确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解释。此解释的出台,似乎完善了《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解释中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却出现了很多不同的理解,导致实际执法中对盗窃犯罪分子具体刑罚时出现了不同标准,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执法不公、显失公平或打击不力的现象。该解释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扶、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对该款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款规定是具有八种情况之一的盗窃犯罪,达到“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既然规定为“可以认定”那么也就“可以不认定”,所以在执法时,可以不按照该款的规定,具体是否认定,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同时认为,仅因盗窃犯罪分子盗窃数额达到前一幅度刑规定数额的起点,就以其具有了该款规定的八种情况之
一,将其在高一格的幅度刑内量刑,对犯罪分子是显失公平的。理由是盗窃犯罪属侵财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要是表现在侵财的数额上,在数额幅度内依法从重处罚就足以体现刑罚的严肃性,起到了严厉打击盗窃犯罪的法律效果,不必再提高其法定刑幅度,加重处罚。故持该观点的人基本上拒绝适用该款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该款规定为“可以认定”,但这里的“可以”应该具有普通适用的意义, 因为该款是对什么是“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司法解释, 旨在使司法者适用《刑法》第264条时有法可依,其虽然规定为“可以”,但在司法实践中就如同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一样,在刑法适用上应普通适用,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 比如该人既具有八项情节之
一,又具有其他从轻情节时才可以考虑不适用,否则此司法解释就形同虚设,既丧失了法律的公平性,也体现不到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款规定本身就存在不当之处,该款第
一、四项规定, 与我国《刑法》原则性规定存在冲突,我国《刑法》笫26条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那么按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一个盗窃犯罪的主犯,只要在其犯罪数额所达到的幅度刑内处罚就可以了。但按照该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对该犯罪分子在其高一格幅度刑内量刑,体现为一种加重处罚,这是与《刑法》对首犯处罚的基本原则相悖的。同时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累犯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264条规定,一个盗窃数额较大且系累犯的犯罪分子,只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其法定最高刑不能超过有期徒刑三年。但按该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其可以在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其在处罚上体现了对累犯的一种加重处罚。因该司法解释的这二项规定是与《刑法》总则中的规定相悖的,而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低于《刑法》,故不宜适用。
第四种观点认为,该款中的第
一、 四项并无不当之处, 因为按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对盗窃犯罪的司法适用是执行两种标准的。
首先是在盗窃罪的构成上强调了“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两个定罪标准;
其次在量刑情节上,也以“数额巨大”与“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相互对应。该款规定的八种情况,是如何认定“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依照该规定,一但犯罪分子具备了“数额”和“八种情节之一”,就应该以认定其是否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来量刑,而不应再单纯以“数额”确定的幅度来量刑罚。故首犯和累犯在这里是作为一个条件出现的,是体现我国《刑法》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的,是与《刑法》总则中对首犯和累犯的原则性规定不发生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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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两种观点来说,第一种观点似乎强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律的合理性。实质上是对现行司法解释的一种曲解。现在很多地区,一些司法人员由于认识上的偏差根本就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该款规定,有的司法人员是以此作借口,懒得适用,有的甚至出现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观点相互对立,一方强调适用,一方强烈反对,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出现扯皮现象,导致该款规定形同虚设。第二种观点强调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规范性,可以说第二种观点更能体现该款规定的本意。普遍适用该款规定既可以加大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体现社会的需求,也使《刑法》第264条的适用有法可依。所以对前两种观点,笔者倾向于第二种。但笔者同时也认为普遍适用该款规定,确有加重处罚之嫌,一些犯罪数额较小,社会危害不大,虽符合该款八种情节之
一,但提格处罚,显失公平,难以体现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笔者认为的确不宜适用。因为刑罚的意义在于惩处与教育并重,一个心愤难平的犯人是很难安于改造的,过重的刑罚也许能给他足够的惩戒,也许也在其心中深深种下了对社会的仇恨,再难教育其重新做人。故笔者认为可以
首先将该款规定为盗窃数额接近第二个幅度刑数额标准,又具有八种情节之一的,应认定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认定“其他严重情节”为例:我省规定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人民币10000元以上,盗窃犯罪数额如果达到人民币7000元以上,又具有该款规定的八种情节之一的,对盗窃犯罪分子就应依照该款规定认定其属盗窃犯罪情节严重,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的幅度刑内量刑。
其次将该款规定为盗窃犯罪“数额”虽未接近第二幅度刑标准,但已达到该“数额”的1/2以上,如按我省规定“数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且属犯罪前科多、屡教不改或盗窃数多、破坏性大、社会影响大等,并具有该款规定情节之一的,仍应认定其盗窃犯罪情节严重,对其提格处罚。对于第
三、四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笔者认为第四种观点更符合该款规定的本意,但笔者为什么却倾向第三种观点呢?笔者认为该款规定不宜将第
一、四项作为认定是否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条件。
首先作为刑法原则性规定,该两种情况刑法已明确规定,如果再将其作为提高幅度刑处罚的条件就等于重复加重,既有悖刑法原则也显失公平。第
二,将该两种情况作为条件又会引起其他法律适用出现混乱。比如对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提格处罚了,那么对其中的从犯如何认定呢?是在主犯相同的幅度刑内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到下一个幅度刑内处罚呢?因为从犯的量刑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的,如果对其从轻处罚,则只能在主犯同一幅度刑内处罚,这无疑加重了对从犯的处罚;而如果减轻到下一个幅度刑内处罚,其刑罚与主犯相差太大,这对主犯的处罚又有失公平。又如累犯的规定,如果累犯作为一个条件,将犯罪分子提格处罚了,那么认定为情节严重后,累犯是否仍要从重呢?累犯作为该款规定的几个条件之
一,旨在打击盗窃犯罪,这对同类犯罪的累犯加重处罚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是其他类累犯,是否也要如此严厉打击呢?如果一个犯罪分子即是累犯又是首犯,是否要在提格后对其仍从重处罚呢?这是否属于打击过重、有失公平呢?鉴于以上观点,笔者认为,该款应确定一个更合理的数额标准,并明确具有条件之一的就“应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不是“可以认定”,这样既保证了法律统一实施,又防止由于司法者认识的不同,滥用自由裁量,导致事实上显失公平或打击不力;同时笔者认为不宜将主犯和累犯作为条件之
一,因为刑法总则已经做了原则性规定,再将其他为加重刑罚的条件,相互间确有法律冲突之嫌,不利于法律的执行。笔者认为只有解决了上述两方面的问题,该款规定更具有可执行性。
在警察局找到了人家盗窃的证据后警察会不会找到
[律师回复] 会。盗窃1000元,是否构成犯罪,还要查询犯罪地有关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在一些经济发达的省市构不成犯罪,会受到治安处罚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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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多少钱警察会立案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一般就会立案侦查。盗窃行为不仅侵害了财产权,还扰乱了社会秩序。对于这类犯罪,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属于特定类型,如入室盗窃、持械盗窃、扒窃等,都会受到处罚。具体来说,如果情节较轻,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情节较重,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情节极其严重,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不过,各地的立案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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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警察调解不成功拿他东西算盗窃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种行为是属于盗窃行为,到1000以上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盗窃罪故意的内容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⑷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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