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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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时,需依法口头讯问嫌疑人,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详细记录。若以书面方式提交,应附入卷宗。嫌疑人认罪并愿意担责时,检察院应解释其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制度,并记录各方对案件事实、法律认定、从宽处罚建议、后续司法程序等问题的意见。 同时,检察院应为值班律师提供案件信息便利。此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过程中,必须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口头讯问,同时须倾听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观点与意见,以上所述均需详细记录在案。

若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此种方式提交书面观点,则应当将之附入卷宗。

在犯罪嫌疑人认罪并且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有义务向其解释其所享受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法律条款,并在此基础上详细记录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于以下各项问题的观点与意见:

(一)涉嫌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法律对此类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对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等从宽处罚的具体建议;

(三)认罪认罚之后案件后续处理应采用何种司法程序;

(四)其它可能需要听取各方意见的相关事项。

在按照上述两条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时,检察机关应提前为值班律师获取案件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以上即为本篇文章讨论的主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如何量刑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所谓上级部门,其不仅包括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且亦包括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外的对工商行政管理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如政府中的主管领导等。上级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仅包括上级部门的负责人,而且亦包括上级部门中的具体工作人员。至于强令,则是指上级部门明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却指使、命令、要求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予以批准或登记。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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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叔叔和阿姨要离婚了,她们都是华侨,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夫妻均是华侨的离婚诉讼,我国法院是否受理呢,谢谢 。
[律师回复] 在美国法院对在中国的配偶提出离婚诉讼,美国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因为婚姻缔结地是中国,配偶也是中国公民,只能回国到办理结婚登记的地区办理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1)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离婚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双方都在外国取得居留权,并常住国外的华侨的离婚诉讼,因离婚的案件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我国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但是有的国家往往以华侨系中国籍公民,以国籍为由,或者以原来的婚姻缔结地在中国为由,不予以处理。考虑到广大海外华侨的利益,我国法院仍接受他们的离婚诉讼。
华侨要求国内法院处理离婚,夫妻双方应该同时回国到原婚姻登记的区、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一方回国或者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离婚,同时必须提交由本人亲笔署名的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由我驻外使、领馆的直接证明。
如果华侨原先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时,双方对离婚问题都能达成协议的,他们也可以到原来登记结婚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夫妻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则应向夫妻一方在出国前的原来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华侨原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者举行结婚仪式的,国内法院不受理他们离婚诉讼。他们已经回国定居的,国内法院仍将受理他们的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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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因此,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凭证,是公安机关行使诉讼权利并严格依法办案的一种表现形式。扩展资料:
应该逮捕的情形包括以下三条: 一、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二、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三、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的区别
1.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同一法律关系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对争议标的态度完全一致。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告或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持全部的权利,而排除其他任何人的权利,则应是对诉讼标的主张全部请求的第三人。若对诉讼标的不排除本诉原告的一部分权利,但本诉原告排除他的权利,则应是对诉讼标的主张部分请求权的第三人。当这种人主张的部分权利被本诉的原告承认时,他应以共同诉讼人资格参加诉讼。
2.诉讼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方在诉讼中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追加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要么属原告一方成为共同原告,要么属被告一方成为共同被告,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争议。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站在本诉的原告一边,也不站在本诉的被告一边,而是存在于原告、被告之外,同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都有争议的一种当事人,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般在原告或被告应诉时一同参加诉讼,未参加诉讼的,人民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原告或被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本诉进行中以提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虽与本诉有联系,可以合并审理,但也可以分开。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既有权提讼,也有权不,放弃权利,或者在本诉终结后另行。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其未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请求的,只能通知其诉讼发生情况,而不能主动追加其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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