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175条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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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检察机构调查罪行时,可向警方要求必要证据。如涉嫌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可要求警方解释证据收集的法律有效性。如需补充信息,可退回警方进一步调查。检察机构也可自主进行刑事鉴定。补充调查一个月内完成,限两次。提交后,检察机构重新开始侦查分析和审核起诉,不受之前环节影响。如证据仍不足,将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诉法175条的内容是什么

一、刑诉法175条的内容是什么

当国家检察机构进行罪行调查时,有权向警方索取法庭审理所需的必要证据资料;如果发现存在可能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嫌疑,则有权力要求警方就证据收集过程的法律有效性做出详尽解释。

在检察机构调查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需要补充调查的信息和证据,可以将相关工作退回到警方手中,由其开展进一步的调查;

此外,检察机构同样拥有自主开展刑事鉴定的权限。

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有信心在一个月内完成所有调查工作;而补充调查的次数限制为两次。

补充调查完成并提交给检察机构之后,该机构会按照程序重新开始对案件进行侦查分析和审核起诉的时间,并不受之前环节的影响。

针对已经经过两次补充调查的案件,如果该检察机构还是认为证据不足,无法满足起诉罪名成立的标准,将会作出不起诉的最终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刑诉法176条1款可以判缓刑

相关法律的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内容是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诉法175条的内容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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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刑诉法104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期间的恢复是指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补救措施。 二、刑事诉讼期间的恢复必须符合哪些条件期间的恢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提出恢复期司的申请。刑事诉讼法将提出申请期间恢复的主体限定为当事人,而不是所有的诉讼参与人。 2、期间的耽误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例如,发生地震、洪水、台风、战争、大火等当事人本身无法抗拒的自然和社会现象或者是当事人发生车祸、突患严重疾病等情况,使当事人无法进行诉讼行为。 3、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提出。这是对当事人申请恢复期间的时间要求。 4、期间恢复的申请经人民裁定批准。对有些当事人的申请,人民可能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作出裁定不予批准。由此可见,当事人只有申请权,而人民有批准权。 三、刑诉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是什么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综上所述,刑诉法104条是关于期间方面的规定,其明确提出,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期限耽误的,可以申请期限恢复,继续进行诉讼活动。按照规定,期间的恢复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行,包括提出主体是刑事案件当事人、应该在障碍消除后五日内提出、并且要经过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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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有一项写的事参考劳动合同法第10条 想问一下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内容是什么 如何理解这条内容
[律师回复] 本条规定了用人主体发生变动的条件下,劳动者非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中,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用人主体变动的主要类型及其立法表现在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实践中,用人主体变动对劳动合同运行的影响,已成为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的一个特殊问题。用人主体变动可归纳为如下几类情形:
(1)原主体消灭,无新主体产生;
(2)原主体消灭(或者未消灭),(但)新主体产生;
(3)原主体未消灭,但相关因素发生变化。由于变动类型的不同,其对劳动合同运行的影响也不同。
(一)用人单位非组织实体因素变更的含义所谓用人单位非组织实体因素变更,实质上就是上述用人主体变动的第三种类型,即原主体未消灭,只是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非组织实体因素变更,具体表述为“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这是一种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就其所列举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代表人变更、投资人变更来看,基本属于单位设立时应登记的事项,所以我们将其通俗地概括为用人单位事项变更。但在实践中,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非组织实体因素变更不应限于法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只要该种变动没有引起用人单位组织实体的变更,其完全可以突破设立登记的事项范围,例如:法律属性变化,如合资、转制等;经营状况变化,如转产、重大技术改造、经营方式变化、跨地搬迁等。用人单位非组织实体因素变更只是引起合同主体的人格特征发生一些变化,并不影响其作为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组织实体因素变更的含义所谓用人单位组织实体因素变更,它实质上就是上述用人主体变动的第二种类型,即原主体消灭(或者未消灭),(但)新主体产生,其主要是指用人单位的合并与分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该种情况。借用民法中关于法人合并与分立的理论框架,我们认为,所谓用人单位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依法合并为一个的法律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吸收合并,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并入另一个用人单位,并入方解散,接纳方存续;二是新设合并,也称创设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新单位。至于用人单位的分立,也有两种:一是存续分立,即用人单位将其一部分财产依协议分出去,成立一个或一个以上新单位,原用人单位仍然存在;二是解散分立,即原用人单位将其全部财产依约分割后分别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单位。
  用人主体变动对劳动合同运行的影响
(一)非组织实体因素变更的对劳动合同运行的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由此,用人单位非组织实体因素变更对劳动合同运行不产生影响。所谓“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即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变化,仍然按照用人单位事项变更之前的规定履行。但我们认为,用人单位非组织实体因素变更后,如果该变更涉及修改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例如:用人单位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则在变更了相关登记后,其应当主动、及时修改劳动合同当事人条款中关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信息,这属于劳动合同中一项附随义务。
(二)组织实体因素变更对劳动合同运行的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所谓“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实质是在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了一次劳动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体现了主体的承继性原则,新用人单位完全取代了原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原合同内容也原封不动地转移予新用人单位。但实践中,要注意协调本条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的关系,即:如果用人单位组织实体因素变更,新单位是否可以适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的变化必须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条件,而且程序上还要求“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否则不能解除。原劳动合同由承继人继续履行时,一般会涉及以下两个问题:第
一,用人单位在分立、合并、转让过程中,其中必须要妥善解决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维护问题,当然其他社会保险也存在类似问题。《工伤保险条第条第款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名称、住所等变更登记,继续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工伤认定、支付有关工伤待遇等;原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原单位职工又发生工伤的,由承继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
二,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合并或者分立后的用人单位为被告。用人单位分立的,其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被告。用人单位分立成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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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如果在发生上述用人主体变动的情形中,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非劳动者本身的原因被安排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如果新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在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时,无需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安排到关联企业工作也属于这种情况。这样的规定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是实现了《劳动合同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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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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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问题上,明确采取了让与通知原则。债权人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仍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并可以此作为不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反之,一旦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即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也不构成不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债务人仍应向受让人履行义务。债权转让一旦通知债务人,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即其成立、履行及法律效力同时发生。
2、通知的主体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有人认为,《合同法》没有规定只有债权人才能成为通知主体,这不是由于法律条文不够严谨,而是没有规定必须由债权人进行通知的必要。基于这样的理解,他们认为,受让第三人也可以对债务人出具债权转让的通知,并且同样可以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这种看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
3、通知的方式
(1)通知的形式最好是书面形式
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采用何种方式,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不同国家对此问题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在法律要求上宽严不一。如合同法规定,转让合同权利的通知,既可采取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口头形式,但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某些合同债权的转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通知送达的方式
不宜采用邮寄送达通知方式。因为邮寄送达,即使有回执证明,但回执仅能证明收件人曾经收到过发件人的邮件,并不能证明送达邮件中的具体内容,更有甚者,有的债务人更是恶意拒签邮件,所以很难达到送达的目的。
4、通知的时间
关于转让通知时间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债权转让的同时通知债务人的情况最为常见,自然没有问题。但是债权转让前所为的拟转让通知是否有效是有争议的。
5、无需通知的例外
债权让与通知原则还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证券化债权让与人不以通知债务人作为其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例如无记名债券,如火车票、票等,则仅以债券的交付而移转债权,均无须通知债务人。票据债务人负有按照票据上载明的权利绝对履行的义务,而不以未收到让与通知为由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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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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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54条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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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工资条看些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看发放时间
拿到工资条,首先要看是否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发放。用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拖欠工资的,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2.看工资总额和分项是否正确
工资条拿到手后,得看上面的数字是否按劳动合同签订的数额足值发放。用工单位不可以用实物代替货币工资。
除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纳费用、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其他项目非特殊情况不得扣除。单位也不得随意调整约定好的分项工资。
3.看是否符合最低标准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
4.看五险一金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几项费用是否已经从用人单位扣除进到自己的个人账户?是否按当地标准进行缴纳?
5.看个税
现行的税收起征点为3500元。拿到工资条后,还得看用工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代扣个税。
6.看企业年金
有企业年金的企业职工,查看企业年金缴费情况。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具体而言,劳动者可查看企业缴费是否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以及职工个人缴费情况。
7.看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查看职业年金缴费情况。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10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8.一保存
每个月的工资条,都应当妥善保存。在很多劳动争议中,工资条、考勤记录等都可以作为维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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